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

上传人:雨水 文档编号:146432477 上传时间:2020-09-30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42.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最新版本)时间:2017-08-04 阅读:489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

2、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3、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

4、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

5、服务。第十条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优育、生理卫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第十三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

6、合法权益。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第十五条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

7、女:(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

8、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第二十一条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

9、,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第二十三条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名转写规则,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姓名中严格禁止带有宗教极端含义和色彩的文字,公安部门落户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亲子关系声明以及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建立健全基本

10、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鼓励通过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方式的,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第二十七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

11、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

12、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第三十条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三)领证家庭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四)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五)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六)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前款第四项

13、、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第三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济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14、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建设、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第三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提供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服务,提高避孕节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预防和

15、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三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使用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检查和避孕节育的费用可在生育或者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中统筹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受术者的安全。第三十九条育龄夫妻应当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婚后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