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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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 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 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 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 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 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 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

2、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 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 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 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 采购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 1 / 25 Remove Demo Watermark from 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 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

3、目自行采购或 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 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 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 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 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 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 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

4、政府 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2 / 25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 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 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

5、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 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 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 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 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 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 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 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3 / 25 第十条第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 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 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 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 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

7、行机构。集中 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 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 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 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 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 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4 / 25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 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 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 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

8、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 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 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 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 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 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 需求征求相

9、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 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 5 / 25 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 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 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0、(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 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 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 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 6 / 25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11、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 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 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 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 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 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 应商;

12、(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 所在地; 7 / 25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 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 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 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联

13、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 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 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 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 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 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8 / 25 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 量集中采购

14、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 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 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 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 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 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 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

15、定供 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 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 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 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 9 / 25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 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

16、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 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 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 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 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 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 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投标保证金 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10 / 25 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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