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模式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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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宪性审查模式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启示 摘要:合宪性审查是由宪法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公权力的特定行为、立法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判断的活动。实行以合宪性审查为核心的宪法监督制度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必要选择,而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中产生了各不相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本文意在通过对德国合宪性审查制度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关键词:德国;宪法法院;合宪性审查 合宪性审查是参照宪法精神、原则及相关的具体规定,审查文件及重大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并对其进行评判。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其现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始于二战后,经历了几十年的考验依然活跃。本文试对德国合宪

2、性审查制度予以分析,与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情况做出比较,从而为构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提出建议。 一、德国与中国合宪性审查模式的历史发展进程 (一)德国合宪性审查模式的发展 德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主要通过宪法法院开展,宪法诉讼得以实现。一战前后,凯尔森与施密特两位宪法学家分别提出了各自的主张。施密特主张让权威且中立的总统守护宪法。凯尔森则建议设立宪法法院来专门并中立地负责合宪性审查的相关工作,审查方式除了具体审查外,也要进行抽象审查。魏玛 _时期的德国颇受施密特理论的影响,但在此时期,合宪性审查权由不同的部门分别享有,而国事法院的相关合宪性审查职能也被限制。随着纳粹登上政治舞台,总统守护宪法的正当性也荡

3、然无存,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再存在。二战后,德国重新建立了宪法法院制度,并在联邦及各州分别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它们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实行集中审查,行使合宪性审查的职权的同时也要处理不同机关之间的争议。 (二)中国合宪性审查模式的发展 1982年,宪法与中华人民 _全国人民 _组织法均将全国人民 _(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但有关合宪性审查的程序问题两部均未涉及。2000年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并有权撤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反宪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后全国人大制定了相关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为合宪性审查程序提供了

4、初步依据,却未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虽然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中的备案审查工作室主要负责合宪性审查工作,但真正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年立法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第99条新增的第3款、第100条规定及第101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主动审查机制,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备案审查中的法定地位,并且确立了对公民审查建议的反馈及公开机制。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33至52条。其中第44条第2款将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中的“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委员会”。 二、德国与中国现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对比 (一)审查主体 德国合宪性审

5、查采取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审查主体是宪法法院,其依据基本法而设立,是最高级别的法院,具有司法和政治上的双重性质。德国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自选举一半联邦法官及其他成员,具有独立性,不隶属于其他有关机关。除联邦宪法法院与联邦各州设立的宪法法院处理涉及本州的司法审查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具有合宪性审查的职权。相对而言,我国的合宪性审查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审查的方式,也就是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更名后的宪法和委员会这一专门委员会除继受了原委员会的职责外,也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与合宪性审查相关的工作。 (二)审查对象及

6、范围 德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主要是政府机关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了针对处于立法阶段的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外,也能审查已生效的,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具体案件中的进行合宪性审查。在普通诉讼中一般法院发现违反宪法时,应当即刻停止诉讼程序,将案件尽快移交给宪法法院进行审理。普通法院的法官必须提交理由以说明被提请审查的具体与哪一宪范不符,并对不符之处进行论证,这就为宪法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参考基础。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是 _制定的行政和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实际立法过

7、程中,若全国人大制定的违反了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提出性意见。除此之外,可能违宪且具有宪法意义的行为在我国也属于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和范围。 三、德国的合宪性审查模式对构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启示 于我国而言,现行虽有关于合宪性审查的规定,但是较为松散和粗糙,没有形成明确可操作的、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通过以上对德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可借鉴之处有二。第一,宪法法院作为德国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具有司法和政治双重性质,因此其在进行合宪性审查时与普通法院有着不可或缺的互动衔接,比如普通法院法官要对范的合宪性进行初步判断,这是因为职业的法官能通过初步过滤,至少保证被提请审查的合宪性问题都是

8、有意义的。与之相比,我国目前尚未规定宪法和委员会与法院的联动机制,而合宪性审查是一项冗杂的工作,并不能仅靠某一机构或者制度就可以独立进行、完成。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建立起与法院的内在互动,从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第二,在德国,申请启动宪法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之一是公民个人,而在我国立法法中,如果公民个人认为行政、地方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相抵触,仅有建议权。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为公民启动合宪性审查提供一个渠道,并设定合理的审查过滤机制,如申请启动主体为诉讼中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作为救济权利,赋予其质疑规范违反宪法的资格;公民个人申请相关机构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前提必须是穷尽救济等等

9、。这样既能使公民个人的相关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又不会导致启动主体资格过度宽泛致使负责合宪性审查的机构无法进行的局面出现。总之,构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不仅要对我国已有的、不健全的合宪性审查进行细化,更要在此基础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进行必要的改革与创新,让人们能够信任、信仰,从而树立起宪法应有的权威性,促进宪法的实施,也使得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而这些都需要社会各界学者们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_ 1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北京:出版社,xx 2胡锦光论宪法法院审查制的成因J金陵评论,xx(1) 3韩大元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J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02) 4马岭德国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J环球评论,xx(02) 5孙煜华,童之伟让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形成特色并行之有效J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02) 6周伟全国人大增设专门委员会问题探讨J河北法学,2000(1) 7田伟德国宪法解释机制概述N _报,xx1204(08) 8梁添明德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xx(03) 作者:王珊姗 单位:西安工程大学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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