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与股东管理}4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参考范本2至50人设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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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与股东管理41内资 有限责任公司参考范本2 至50人设执行董事 董事与股东管理41内资 有限责任公司参考范本2 至50人设执行董事 提 示提 示 (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 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2-50个股东并设执行董事、监事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 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2-50个股东并设执行董事、监事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股东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 的内容修改相关条 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3、股东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 的内容修改相关

2、条 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4、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 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4、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 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监事会设执行董事、监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及

3、注册资本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 。 (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 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 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 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 式如下: 经营场所1: ; 经营场所2: ; )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

4、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 ; 批准文件、 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 参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 参照国家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 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 述。)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 (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 年”或者“至 年 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 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 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5、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 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 实缴。” 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 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 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 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 (注:可以约定按照其他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并修 改本条)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住所: ; 2、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住所: ; . (注: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 一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 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 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

7、纳出资的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 公司法 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 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 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8、。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 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约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 于本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9、 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 2、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 万元, 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 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

10、元。 .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 “在 年 月 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 年 月 日 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 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 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 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1、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全 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全体股 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 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 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 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七

12、条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 营业期限。 (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 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 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 ; 股东为自然人的, 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 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 担违约责任。 (注: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记载于本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

13、货 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 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 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 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

14、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 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 面证明。 (注: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 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 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 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 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

15、资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 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 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 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 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 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 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国家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 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 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 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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