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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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 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 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 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 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 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 ,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

2、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 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 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 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 1 / 7 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 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 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 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 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 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

3、验 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 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 第六条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 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 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 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 至少应当配备附录 1 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 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 1 中 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 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 / 7 第八条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 540之间,湿度应

4、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 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 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 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 ,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 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 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 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 ,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第十条 电

5、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 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并安排相关的 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 得少于附录 3 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 法应当按照附录 2 的规定实施。 3 / 7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 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 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 布使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 2 规定 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 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

6、场记录,如门锁 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 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 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 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 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 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 、“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 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 0 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 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

7、格式 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3 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 4 / 7 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 ,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 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 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 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 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 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 3 中注有 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 3 中未注有 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 3 项(含 3 项)且

8、满足本 条第 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重要项目全部合 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8 项(含 8 项),经施工单 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 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3 项(含 3 项)且满 足本条第 3 款要求时, 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 项目不合格不超过 8 项(含 8 项)且满足本条第 3 款 要求时, 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 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 5 / 7 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 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9、,并在整改 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 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 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 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 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 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 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 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 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 ,检验结论填写“复检

10、不合格”。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 6 / 7 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 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 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 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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