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制度(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贷管理制度(三)(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信贷管理制度(三)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九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 _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 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公司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二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分为AAA, A, B, 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公司对其提供的贷款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