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精品论文]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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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精品论文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关键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诉讼和诚信契约,最初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提出,他从历史和理论的角度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之后德国等许多国家从立法上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加以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运用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依据。但也应看到,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还不完善,对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均未提及,对其构成

2、要件、适用范围争议较大。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从立法中无法直接得知,这使得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很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基于此,本文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本文从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影响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各种学说存在的缺陷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检讨,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司法操作。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价值和有关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首先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制度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价值理念,弥补了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不足。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构

3、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统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五种学说。 第二部分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现行学说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误解了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造成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窄;第二,以信赖利益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不适当;第三,主观构成要件条件不够准确。 第三部分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构成要件进入深入剖析,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开始磋商至合同生效这一期间;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行为给缔约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论述了缔约过入主

4、观上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对本部分的论述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矫正程度,以及合同自由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的适用程度,直接决定着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二,在对第一方面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包括轻过失。正文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诉讼和诚信契约,最初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提出,他从历史和理论的角度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之后德国等许多国家从立法上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5、加以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运用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依据。但也应看到,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还不完善,对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均未提及,对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争议较大。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从立法中无法直接得知,这使得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很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基于此,本文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本文从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影响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各种学说存在的缺陷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检讨,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司法操作。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6、第一部分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价值和有关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首先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制度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价值理念,弥补了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不足。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统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五种学说。 第二部分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现行学说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误解了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造成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窄;第二,以信赖利益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不适当;第三,主观构成要件条件不够准确。 第三部分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构成要件进入深入剖析,认为

7、缔约过失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开始磋商至合同生效这一期间;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行为给缔约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论述了缔约过入主观上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对本部分的论述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矫正程度,以及合同自由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的适用程度,直接决定着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二,在对第一方面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包括轻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

8、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诉讼和诚信契约,最初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提出,他从历史和理论的角度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之后德国等许多国家从立法上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加以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运用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依据。但也应看到,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还不完善,对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均未提及,对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争议较大。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从立法中无法直接得知,这使得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很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基于此,本文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

9、探讨。本文从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影响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各种学说存在的缺陷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检讨,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司法操作。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价值和有关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首先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制度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价值理念,弥补了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不足。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统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五种学说。 第二部分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现行学说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

10、面:第一,误解了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造成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窄;第二,以信赖利益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不适当;第三,主观构成要件条件不够准确。 第三部分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构成要件进入深入剖析,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开始磋商至合同生效这一期间;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行为给缔约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论述了缔约过入主观上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对本部分的论述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矫正程度,

11、以及合同自由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的适用程度,直接决定着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二,在对第一方面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包括轻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诉讼和诚信契约,最初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提出,他从历史和理论的角度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之后德国等许多国家从立法上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加以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运用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依据。但也应看到,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

12、定还不完善,对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均未提及,对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争议较大。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从立法中无法直接得知,这使得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很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基于此,本文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本文从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影响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各种学说存在的缺陷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检讨,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司法操作。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价值和有关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首先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制度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价值理

13、念,弥补了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不足。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统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五种学说。 第二部分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现行学说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误解了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造成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窄;第二,以信赖利益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不适当;第三,主观构成要件条件不够准确。 第三部分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构成要件进入深入剖析,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开始磋商至合同生效这一期间;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行为给缔约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行为

14、与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论述了缔约过入主观上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对本部分的论述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中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矫正程度,以及合同自由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的适用程度,直接决定着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二,在对第一方面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包括轻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诉讼和诚信契约,最初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提出,他从历史和理论的角度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系统性的论述。之

15、后德国等许多国家从立法上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加以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运用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依据。但也应看到,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还不完善,对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均未提及,对其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争议较大。尤其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从立法中无法直接得知,这使得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很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基于此,本文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本文从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影响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各种学说存在的缺陷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检讨,提出完善建

16、议,以期促进司法操作。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价值和有关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各种学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首先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和制度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的价值理念,弥补了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不足。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学说主要有统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五种学说。 第二部分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现行学说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误解了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造成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窄;第二,以信赖利益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不适当;第三,主观构成要件条件不够准确。 第三部分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构成要件进入深入剖析,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开始磋商至合同生效这一期间;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行为给缔约对方造成了损失;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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