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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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某某,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某某县某镇玉兰路。(联系电话:14789567543)事由:申请人就王佳诉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某某镇玉兰路东侧的鼎鑫楼地下室一案提出异议如下: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属于申请人的鼎鑫楼地下室的查封,并依法返还该地下室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份,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申请人拥有的位于某镇玉兰路东侧振湘宾馆后面的房屋及土地(原某供销社内院),准备开发房地产即现在的鼎鑫楼。后来由于各种往来,该国发公司合计欠申请人人民币1367900元。申请人多次索还,但其不愿还钱。2014年元月1

2、8日,该国发公司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一份(详见承诺书),在申请人同意再借给该公司100万元的前提下,将鼎鑫楼地下室整体作价2374600元出售给申请人,待签定正式合同时一并结算,在历次借款中扣减(因当时整个鼎鑫楼的扫尾工程没有完工,且该地下室不能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故双方只能达成书面的买卖协议)。同时,该国发公司要求申请人缴纳全部购房款,但是申请人要求在房屋交付时全部结算清楚,故该国发公司只出具了全部购房款2374600元的一半即1187300元购房款收据,作为确认购房的凭证。前欠款1367900元,另加100万元新借款,作为购房总价款,由该国发公司另出具借条,只须在结算时抵减即可。所以申请人购买

3、鼎鑫楼地下室的全部房款实际已给付完毕。又由于借条未扣1187300元,故申请人向国发公司出具了1187300元的欠条。2014年5月份,申请人得知王佳诉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准备查封或就该鼎鑫楼地下室达成调解协议。在此,申请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与该国发房地产公司达成了购买鼎鑫楼地下室的买卖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二、申请人并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部交付了购房款,故双方按照买卖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大部分的义务;三、该地下室因为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故应当以开发商即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户之间签订的买卖协议为准。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鼎鑫楼地下室所有权已经出售给申请人龙秋红,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再将地下室抵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也无权对该地下室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故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许申请人的异议所请! 此致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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