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纠纷---案例5----监理单位资质问题、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PPT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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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例 2013.09,2,监理合同纠纷 案例5 -监理单位资质问题、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白云纸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驻马店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监理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白云纸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监理费共计8155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作出民事判决。白云纸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3,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30日,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订建设工

2、程监理合同1份,约定:白云纸业公司委托监理公司监理其37万吨漂白麦草浆纸生产线及与之配套的碱回收和中段污水治理工程,监理工期从2000年5月30日开始,暂定2年,监理费26万元;节约按10分给监理公司等内容,2001年10月,双方对监理合同进行了修改,约定:建设工程按核减数值的20,安装工程按核减数值的30付给监理公司,2002年10月工程施工完毕,进行试生产。,4,2004年8月23日,该公司进行了竣工验收,2004年12月10日,白云纸业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竣工决算审核表1份,约定:建设工程核减839779.7元,应奖励167955.94元,安装工程核减272933.52元,应奖励81880

3、.05元。2002年监理公司的监理资质没有年审,白云纸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是2002年2月,监理公司对白云纸业公司提出的其不能对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进行监理的异议,没有举出相应的法律根据。其间,白云纸业公司共向监理公司付款298200元。,5,原审法院认为,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2002年监理公司没有参加资质年审,丧失了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资格,此时,监理公司再从事监理工程,其监理行为应当无效。鉴于监理公司在2002年前完成了大部分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部分的监理费用和奖励费用应当支持; 对机械设备安装部分的奖励费用,因监

4、理公司的从业资质中,没有机械设备安装内容,不应支持; ,6,原审法院判决:一、限白云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监理公司监理费206155.94元;二、驳回监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5元,监理公司负担9216元,白云纸业公司负担3949元。,7,白云纸业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监理公司与白云纸业公司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为有效合同是错误的,应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2004年12月10日的汇总表中的有关奖励条款应为

5、有效。首先,该合同中凡涉及建设工程监理的部分有效,涉及机械设备安装监理的部分无效。因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载明的许可业务范围内,并不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监理。超经营范围的部分应为无效。再次,双方签定的合同在2001年13月31日以前执行的部分有效,在2002年1月1日以后执行的部分,包括双方在2004年12月10日签定的,8,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汇总表应为无效合同。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年检到2001年。2002年以后没有年检,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自2002年1月1日以后监理公司不能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因此,监理公司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9,二,原审判决白云纸业公司支

6、付监理公司监理费20165594元是错误的。,10,争议焦点: 1、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年检到2001年, 2002年以后没有年检,自2002年1月1日后的监理行为能否计取监理费? 2、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载明的许可业务范围内,并不包括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监理,其对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理行为,能否计取监理费?,11,监理公司答辨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驳回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补充合同为有效合同。上诉人以时间为界限认为部分有效和部分无效的认识是错误的。首先,原审及上诉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是本公司无监理资质,以及监理资质是否年审是否有效。原审本公司已向法庭阐明其已

7、经具备相应资质,且已经年审,只因当地建委利用职权,故意刁难而不将已经审验的资质证交付给本公司。二审期间,本公司将向法庭出示一份视听资料,即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录像,该录像证明2002年7月本公司的资质证已经通过年审。,12,据此,原审及上诉人认为,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及原审法院认为本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监理工程业务,属于概念错误。本公司承揽上诉人的业务是经省发改委批准、经过招投标的过程中标的,是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合同。在本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并没有关于机械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理内容,如果需要监理费用至少在上百万元以上,而本案中本公司基于机械设备安装所提取的费用,仅

8、是基于该设备的安装而派生出来的监理费用,如强、弱电之类的项目,锅炉安装项目,属于一般工业,本公司作为甲级监,13,理机构,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已经包括了上述派生出来的项目。因此,不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之说。假设本公司在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理行为超越资质范围,因该行为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范畴,且已经完成,并无瑕疵,依据公平原则,上诉人仍应支付相关费用。现双方已经认可,并确定了付费数额,上诉人以超越资质范围为由,不支付费用是毫无道理的。,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例1), 例外情形:,15,三,2004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的竣工决算审核汇总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16,依据当事人双方的诉

9、辩意见,经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是: 1、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 2、白云纸业公司是否还欠监理公司监理费。 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外,另查明:1、在本院审理期间,监理公司向驻马店市建委索要到了2002年7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为该公司核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向本院提交。2、在原审开庭时白云纸业公司认可共向监理公司付款298200元。,17,本院针对二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分别评判如下: 一、关于双方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白云纸业与监理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所签的监理合同以及2001年10月所签监理合同修改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

10、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尽管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中不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理内容,但本案合同主要是指建设合同的监理业务,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理部分是少量的附属内容,且双方在签合同和履行过程中,对此并无提出异议,实践中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中白云纸业公司以监理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不支付机械设备安装的监理费用,其理由不能成立。,18,鉴于原审判决对机械设备安装的监理费用并未支持,监理公司亦未上诉,所以本院对此不予评判。另关于监理公司2002年以后执行的部分监理业务,其费用应否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审时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被扣发,二审期间已经向有关单位索要到资质证书,证明2002年以后监理公

11、司仍有资格进行监理业务。因此,白云纸业公司认为,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年检到2001年,2002年以后没有年检,自2002年1月1日以后监理公司的监理业务其费用不能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监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19,了监理义务,所监理的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双方于2004年12月10日签署了竣工决算审核汇总表,该表中载明核减奖励费用是249836元,双方单位盖章确认,该汇总表应作为白云纸业公司向监理公司支付监理费用的有效证据使用。白云纸业公司以监理公司2002年以后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具有监理资格为由,认为2004年12月10日签署的竣工决算审核汇总表应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关于白云纸业公司是否还欠监理费的问题。本院认为, ,2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白云纸业公司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5元,由白云纸业公司承担。,22,【案例启示】 1、工程监理的双重市场准入制度。 2、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建设工程合同相类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监理单位无相应资质、超越资质或借用资质,监理单位违反监理执业禁止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23,24,THANKS!,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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