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考研法硕基础导学班讲义 刑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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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考研法硕基础导学班讲义-以刑法为主李金明第一部分:法硕各科基本情况一、考试科目与重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分为英语、政治、专业课一刑法、民法(两学科各占 75分),专业课二法理、宪法、法制史(共 150分),法硕的专业课一共包括五门,涉及的范围比较广。由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复习参考用书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及考试大纲。从每年出题来看,出题范围主要以考试大纲为准,出题不超出大纲范围。题型分为单(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法条分析题、辨析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1.法理学 综合课中分值最大的一门(分值:平均 4060分左右),每年都有简答和论

2、述,是重头戏。考试趋势: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考试时考查的重点是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通过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应在理解的基础上强化记忆,重在理解。2.宪法学分值:平均 50分左右。考试内容:基本是宪法的一般理论、现行宪法的基本规定。重点考查:宪法的基本常识和对有关宪法的法律现象的理解和认识。高频考点:(1)宪法的基本特征和其根本法地位;(2)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美、法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在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3)我国建国以来的 4部宪法,以及 1988年、1993年、1999、2004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

3、的四次修正的主要内容;(4)宪法解释、修改及宪法实施保障;(5)国体、政体、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其中要注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6)重要国家机构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及职权等。3.法制史分值:平均 40分左右。考查目的:掌握中国法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古鉴今。客观题重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主观题重点:(1)唐律疏议是重中之重;(2)重要的法典:法经、九章律、曹魏律、北魏律、北齐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清律例;(3)重要制度:五听、五刑、六礼、七出三不去、上请、八议、官当、十恶、六赃、保辜;(4)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演进。注意:近代以来的清末、民国以及革命根据地

4、的法律制度常被忽视,实际上是年年必考的。4.民法考题中民法体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重视案例分析。抛开选择题中大量的案例题,就 10分一道的案例分析就有两道。而民法中的案例是有规律可循的:都会有相应的法条规定,而且都是重点法条;一般集中在“合同 ”、“侵权(尤其是特殊侵权,今年尤其要重点掌握侵权责任法)”、“继承”这三个方向;不会有很复杂的结果。分值:75分左右。考查目的:测试考生运用民法基本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传统重点:合同、担保、继承、代理、监护、民事责任。特别关注:每年新增的知识点及新出的司法解释极易出题。重要制度:宣告失踪死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善意

5、取得、代理、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几种消灭原因、合同履行中三种抗辩权、格式条款、几种担保物权、以及婚姻继承和人身权。5.刑法分值:75分左右。刑法概述:概念、基本原则、空间效力、时间效力(重点是溯及力)。犯罪论:犯罪构成是必考重点,包括犯罪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重点是不作为)、主体分类、刑事责任年龄(重点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停止形态等。刑罚论:重点是刑种 (死刑是重点、罚金、剥夺自治权利 )、量刑、累犯、自首、数罪并罚、减刑、假释、缓刑、时效。分则:重点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从 2010年

6、的考研基础专业课刑法学试题来看,难度比去年有所降低。试题不偏不怪,重点比较突出,绝大多数试题都是我在武汉文都学院辅导班上课时给同学们强调的重点问题。首先,从试题所涉及的知识面的分布来看,和往年相比,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刑法总则中犯罪论的内容仍然是考察的重点。例如,犯罪主体中的单位犯罪、犯罪主观方面中的认识错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犯罪预备、排除犯罪事由中的正当防卫、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等。刑法分则中的考查重点仍然是人身犯罪、财产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行贿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都在今年的考试中占有较多的分数。在这些考点中,有

7、许多都是我在上课时给同学们讲授的原题,例如,简答题中的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法条分析题中的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案例分析题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行贿罪和受贿罪的认定等。 其次,从试题的难度来看,比往年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就案例分析题来说,所涉及的罪名都是常见、多发的犯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行贿罪、受贿罪,知识点不偏不怪,很容易得分;就简答题来说,难度也比较适中,例如简述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属于一般考生都能够掌握的问题。 最后,从试题的命题方向来看,紧扣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9年是各地司法机关集中“扫黑除恶”的重要一年,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

8、题。在今年的法硕考试中适时反映了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有两道大题都与“扫黑除恶”有关:一是简答题中的“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二是法条分析题中的“说明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二、复习方法1.把握大纲,熟悉教材。考试大纲、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人大版)、考试分析(高教版)、重点法条释解(人大版)、大串讲(人大版)2.熟记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3.循序渐进,由易到难。4.全面复习与重点复习相结合。5.看书学习与做往年真题相结合。6.关注社会热点,基本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7.自学与助学相结合。第二部分刑法学总思路:要在站对立场的基础上,掌握三个原则,抓住两个重点,把握一条红线根本立场:刑法规范(非事

9、实)熟悉的法定的(抢夺后不跑受贿后捐款)两个重点:犯罪、刑罚一条红线:保护法益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特征与目的1、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2、特征: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保障性、伦理性3、目的和任务:保护法益意义:解释构成要件、认定犯罪结果、区分犯罪形态等二、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三、刑法的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控权1.含义:刑法第3条2、基本内容: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3.立法表现与司法表现 4.重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形式标准:是否超

10、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标准:是否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意义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空间效力属地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二、时间效力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第二章犯罪概念一、社会危害性:对法益的侵犯性(侵害、威胁)二、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三、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 =/=实际受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法定性、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标准性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四、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体一

11、、犯罪客体的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二、客体要件的意义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一、概述1、概念: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意义:主观罪过的检验标准、规制主观要件二、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不作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来源: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先行行为三、危害结果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规范性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概念: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二)特点:1、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统一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2、特殊性(1)范围的特定性: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12、2)内容的特定性:必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例:诈骗罪(266条)、敲诈勒索罪(274条)(三)认定(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第四节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减轻刑事责任时期重点:17条第2款 8种犯罪行为(非罪名)年龄的认定(行为时、公历生日的第二天)(二)刑事责任能力(18、19条)重点:无辨认控制能力的判断-医学 +心理学(三)特殊身份:实行犯二、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1法律条件: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2主体条件:必须是合法存在的单位。3主观条件:必须在单位的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犯罪,

13、目的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4客观条件:必须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三)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1、概念: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与过失,二者合称罪过。2、罪过的本质:非难可能性3、犯罪主观要件的意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量刑4、犯罪主观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客观事实、行为时、不能逆推二、犯罪故意A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一)认识因素1、认识的内容和程度行为的内容、危害结果(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危害性、会

14、发生(必然和可能)、因果关系2、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1)对特定对象的认识奸淫幼女罪(2362)、盗窃枪支罪(127)、传播性病罪( 360)、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41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1)(2)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3)违法性认识的问题(二)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B、间接故意(一)认识因素行为的内容、危害性、结果、因果关系、会发生(可能发生,不包括必然发生)(二)意志因素:放任这种结果发生1、放任既不希望、也不反对(容忍、听之任之)2、这种与认识的结果相同C、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会”的不同含义2、意志因素:希望放任D、故意的认定1、完整把握故意的内容2、犯罪故意与日常“故意”的区别3、总则的明知与分则的明知4、事实基础与合理推定三、犯罪过失(一)疏忽大意的过失(1)有预见的义务义务来源:法律、法令、职务、业务、日常生活准则(2)有预见的能力能力的判断: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的客观环境认定:行为时不当事后诸葛亮;不因结果严重、行为不道德或违法,就认为能够预见(二)过于自信的过失1、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危害结果2、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四)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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