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上传人:蜀歌 文档编号:146238899 上传时间:2020-09-28 格式:PDF 页数:14 大小:139.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1 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吕明瑜 郑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吕明瑜 郑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立法/借鉴 内容提要: 美国作为一个反垄断法非常发达的国家, 其用于阻止 经济力量集中的企业合并制度, 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产生重要影 响,对世界各国企业合并的控制普遍具有指导意义。在我国反垄断立 法的推进过程中,研究美国企业合并制度及变化特点,借鉴其中的成 功经验,对于合理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合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是世界范围内反垄断立法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企业合并控 制规则,作为美国反垄断法的核心组成部分,较好地体现了规制企业

2、合并,阻却经济力量集中的客观合理性与成功经验。尤其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企业合并规则适应现代经济要求所产生的新变化 与新发展, 对合理构建和完善我国企业合并管制制度具有重要借鉴价 值。 一、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构建与特点分析 美国的企业合并立法主要有四部分组成:1890 年颁布的谢尔 曼法的有关内容;1914 年颁布的克莱顿法的有关内容及对该法 予以修订所形成的单行法规;1968 年美国司法部颁布的合并准则 2 及对该准则予以修订所形成的规则;美国法院在审理企业合并案件过 程中所形成的判例等。其中,谢尔曼法对企业合并采取高度立法 的原则,即对任何妨碍自由贸

3、易与竞争的企业合并都予以严厉禁止, 从而构成了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法律基础;克莱顿法对企业合并 的控制采用“早期原则”,即在企业合并形成的早期,当可以合理地 预见到某种企业合并将破坏自由贸易与竞争时, 即可对其实施法律控 制。 这一原则对于将基于企业合并而产生的垄断及时的遏止在萌芽状 态具有重要意义,从而确立了美国企业合并中的事前控制制度;美国 的合并准则,由美国的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目的是为 联邦政府的反垄断机构提供关于企业合并的分析框架, 其在性质上是 行政规定, 对于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在实际上, 美国的企业合并政策主要体现在这些准则之中;美国作为一个判例法 国

4、家, 法院审理企业合并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判例及通过判例所确立 的企业合并法律原则,是美国企业合并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前述美国一系列企业合并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考察分析可以 看出, 美国的企业合并法律制度(从构建之初至 20 世纪 80 年代)具有 下述几方面的特点: (一) 对企业合并实行事前事后双重控制 美国最高法院在执行谢尔曼法所确定的企业合并规则时,逐 渐确立了法律适用上的“合理原则”,即一项企业合并是否违法,主 要看该合并的效果是否实质地削弱竞争或势必形成垄断。 法律所禁止 3 的只是那些“不适当地”或者“以不公平的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 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 法院不仅需要测度因合并被

5、减弱的市场竞争程 度,而且还要考虑有关市场竞争的所有情况,即要考虑合并可能产生 的所有后果。合理原则的适用,给法官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就 具体案件来说,在 “合理”与“不合理”之间人们往往难以划分一 个明确的界限, 使得企业合并法律实施的后果具有了相当大的不稳定 性,往往导致对企业合并的迁就与放任。而克莱顿法的“早期原则” 则对这一缺陷给予了很好的补救。那些因为合理原则而不受谢尔曼 法追究的企业合并,却会因其具有危害自由贸易与竞争的可能性, 而受到克莱顿法的控制。因此,“合理原则”与“早期原则”的 配合,很好地体现了美国对企业合并事前事后双重控制的特点。 (二) 对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

6、合并实行一体控制 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对包括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 并在内的各种企业合并予以统一规制。 横向合并一贯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最受严格管制的对象。其理由 是,既然企业商定价格的行为被视为本身违法的行为,那么,因为横 向合并的结果会使合并的企业一起商定价格, 横向合并自然也就应视 为本身违法的行为。纵向合并的规则主要体现在 1968 年的合并准 则之中,该准则规定,如果一个或者一系列纵向合并对市场上的生 产商或者销售商可能会构成进入市场的障碍, 从而使未参与或未完全 参与联合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且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企业的 4 经济效益,合并就得被视为是严重损害竞争( 1)。

7、美国的企业合并 法认为,混合合并虽然不能直接提高一个部门的集中度,但从长远和 发展的角度看,它们也能推动经济集中和市场势力的增长,因而应当 予以法律控制, 并在禁止混合合并的法律判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控制 理论,如潜在竞争理论、构筑防御设施理论、互惠交易理论等 ( 2P47-52)。 (三)企业合并控制政策的立法采用结构主义 垄断控制制度因其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而分为结构主义和行为主 义。在结构主义制度下,为维护有效的竞争,法律不仅规范占市场支 配地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 而且还担负着对阻碍市场竞争的结构予以 调整的任务。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则指仅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制度( 3P9

8、7)。它并不关心行业的集中程度。美 国通过谢尔曼法确立了反垄断法结构主义政策,并首先运用结构 性的制裁方法解散和分割了诸如美孚石油公司之类的托拉斯组织, 其 对企业合并的控制也当然地采用结构主义。 从美国大量的反垄断判例 及司法解释中也能清楚的体现出其企业合并控制上的结构主义政策, 即通过阻止经济力量集中来恢复其竞争性产业的结构。 (四)确立以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为基础的企业合并评判标准 在美国,判断一个企业合并是否违法的标准涉及多方面因素,其 中最重要的是市场集中度与市场份额的确定。 反垄断机构在提起企业 5 合并诉讼之前,必须首先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与地域市场;法院在对企 业合并案件做出判决之

9、前,也首先要考虑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市场进 入的障碍,价格竞争的强度,市场上长期和短期的供求关系,企业的 规模及其与企业竞争力之间的关系等。1968 年合并准则将市场 区分为高度集中、集中和有集中趋势的等三种情况,并将此作为分析 合并对竞争影响的基础。 二、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企业合并制度的新变化 美国在 20 世纪 50 年代初到 70 年代末执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反垄 断政策, 与之相适应, 企业合并也被给予严厉的控制。 在这个时期内, 美国政府和法院的指导思想主要是: 只有在各个行业维持众多的中小 企业,才能阻止美国经济的集中。然而,自 80 年代以来,随着里根 政府的上台,美国政府

10、的反垄断政策发生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放宽 反垄断法的实施,放松对企业合并的管制。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一)降低对企业合并的干预力度 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美国是依照结构主义的立法来认定企 业合并是否是垄断性合并的。 这种立法仅要求审查市场集中度和参与 企业合并的市场份额, 如果市场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参与企业合并的 市场份额过大,就会被认为是垄断性合并而被禁止,这种单纯的结构 主义立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是相当严厉的, 美国以此种立法不仅曾禁 6 止了一些大的企业合并, 而且对一些中小企业市场上的企业合并以及 一些大企业仅提高一点市场份额的企业合并也坚决予以制止。 但美国

11、自 1974 年“和众国诉通用动力公司案”开始,表现出了摒弃结构主 义分析方法、走向行为主义分析方法的趋向,市场集中度和合并企业 的市场份额不再是决定性因素,而仅是确定市场势力的重要标准。 1984 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一个合并准则,彻底抛弃了单凭市场 结构认定垄断性合并的有罪推定原则, 合并准则认为判断企业合 并是否限制了竞争,除了市场份额和部门集中度外,还要考虑市场竞 争条件的变化,包括新技术的开发、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及合并后的 经济效益等。1992 的横向合并准则进一步降低了市场集中度在 判断垄断性合并中的地位,把它与潜在的反竞争效果、市场的进入、 效率和破产并列为判断垄断性合并的五大判断

12、标准, 表现出明显的行 为主义特征,大大降低了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力度( 4)。 (二)缩小对不同类型企业合并的干预范围 如前所述,在 1968 年的合并准则中,美国对横向合并、纵 向合并和混合合并都规定了参与合并的企业所允许的最大市场份额, 越此份额界限, 合并企业就会受到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指控。 在 1984 年修订合并准则时,美国司法部对合并形式没有采取传统的横向 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三分法”,而是采取了横向合并和非横 向合并“两分法”,以强调只有横向合并才是合并政策关注的核心。 对于非横向合并,合并准则采取了非常宽容的态度。1992 年的 7 合并准则,干脆就叫横向合并准则。这充分说

13、明,美国对企 业合并的控制已从全面干预逐渐转向有选择干预, 即对纵向合并和混 合合并一般不再干预。 (三)拓宽相关市场的认定范围 市场范围的确定对企业合并的合法性判断具有重大影响, 有时一 个企业合并诉讼的结果几乎完全取决于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 一般由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构成。美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把地 域市场仅限于其领域范围内甚至是国内的某个区域。但美国 1984 年 的合并准则明确指出,在审查企业合并时,应考虑外国企业参与 竞争的情况,在计算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时候,应考虑外国企业 进入市场的能力和限制竞争的情况;在进口占国内需求一定量的场 合,应以国内生产者的销售量和进口企业

14、销售量的总和,作为国内总 销售量的总和,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市场范围。这显然拓宽了地域市场 的范围,使得企业的合并变得更为容易。 (四)效率性企业合并获得支持 过去,美国在处理合并案件时持“效率过错”(efficiency offence)观点,而不是“效率抗辩”(efficiency defence)观点。法 院往往以合并能带来潜在的效率利益为基本理由禁止合并。 但最近十 年来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经济效率不仅成为考虑一项企业合并是 否应禁止的重要标准,而且成为一项竞争政策的目标。美国反托拉斯 8 当局在 1992 年的横向合并准则中指出:“合并对经济的主要益 处是它们具有提高效率的潜力,效率

15、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并对消费 者降低产品价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准则允许企业不受当局干预 进行合并以提高效率。然而,它们仅是企业通过其他途径不可获得的 效率”。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 1997 年 4 月 8 日公布 的横向合并准则更明确的承认了企业合并的效率,同时也进一步 放松了联邦反托拉斯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将“合并特有的效 率”(merger-specific efficiencies)确定为反托拉斯当局审理合 并案件时“可予考虑的效率”。在这样的“合并特有效率”观点下, 应该说,几乎所有的合并都可以顺利通过反托拉斯法审查。因为,几 乎所有的合并从理论上讲都具有提高企业效率的效果

16、( 5)。 (五)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合并在反垄断法上得以豁免 美国原来一直反对在企业合并时考虑国际竞争力问题,但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的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 在 1987 年提出的一项 合并现代化法草案中,已经提及将美国国内的合并放在国际竞争 环境中来考察。如今,为应付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而实施企业合并似 乎已经成为联邦政府和企业的共识。 联邦政府不仅放松了对有利于增 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合并的管制,而且在某些领域中,某种程度上保 护和鼓励面对国际市场的企业竞争。 三、美国企业合并制度及发展变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9 从我国企业合并的现状出发,笔者认为,美国企业合并制度及发 展变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有以下几方面启示: (一)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企业合并管制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应当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 则。一方面,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来看,现阶段我国市场中大 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