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专利代理师考试实务模板(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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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法条A2 保护客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A5.1 违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9 禁止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授予发明专利权。A22.2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

2、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A22.3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A25 不授权的主题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授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A26.3 说明书充分公开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有附图。摘要

3、应简要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A26.4 权利要求清楚、简要,以说明书为依据,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应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A29 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A31.1 单一性定义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限于一件发明或实

4、用新型。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R34 单一性判断可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A33 申请修改超范围申请人可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R69 无效宣告修改超范围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可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原专利的

5、保护范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R20.2 独权缺必特独权应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R22.1 主题名称不一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R22.2 多项引多项,择一引用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

6、基础。R51.1 发明主动修改期限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主动提出修改。R51.2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主动修改期限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主动提出修改。R51.3 被动修改的范围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R65.1 无效宣告请求文书格式要求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出每项理由所

7、依据的证据。R67 无效宣告请求举证超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可以不予考虑。新颖性一、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抵触申请】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献,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但不可以评价创造性。【独权】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对比文

8、件1的附图A明显公开了(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都属于这一技术领域,都解决了这一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从权】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二、具备新颖性【简述】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

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详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这一技术特征。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在技术方案上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从权】权利要求2-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一、独权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

10、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视为涉案专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其中,技术特征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同一种技术手段,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涉案专利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11、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二、独权不具备新颖性,从权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视为涉案专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属权利要求2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括。其中,技术特征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同一种技术手段,且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

12、,与其在涉案专利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三、独权不具备创造性,从权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A。对比文件2公开了A。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不具

13、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四、具备创造性【独权】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视为涉案专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均未公开】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没有给出任何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没

14、有给出任何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但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作用是,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起到的作用及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但有相反教导】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作用,但对比文件1已明确指出,该区别技术特征和相结合,将带来问题。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不可能得到通过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可见,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其

15、结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这一有益效果,具有(显著的)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权】权利要求2-4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清楚一、引用矛盾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A可以(具有)B,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A是,显然不可以(不具有)B。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限定部分与引用部分存在矛盾,导致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二、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但权利要求3中的在权利要求1中并不存在。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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