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1编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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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 163-2013建标 163-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 通知 建标201362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 通知 建标201362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 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2、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824 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 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 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 年 4 月 10 日 前 言前 言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函200824 号)的安排,由原卫生 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 2000 多家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 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 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原卫生部

4、召开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 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 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环北路 5 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中国社区卫生协会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陕西省卫生厅 湖北省卫生厅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辛春华 梁建

5、岚 郭艾莉 刘立群 吴翔天 杨海宇 陈国亮 张拓红 刘颖 陈继跃 孙振霖 彭俊 陈博文 曲怡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 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 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 是合理确定项目 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 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项目

6、 ;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 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 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 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 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 浪费。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的建设,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

7、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小 于 5 万人(含 5 万人),建筑面积为 1400m2;服务人口 5 万7 万人(含 7 万人),建筑面 积为 1700m2;服务人口大于 7 万人,建筑面积为 2000m2。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 08 万1 万人,建筑面积宜为 150220m2。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 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 为主要功能的床位。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

8、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 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常住人口)宜设置 0306 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超过 50 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及其他 科室用房。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 诊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 导室、健康教育室等 ; 医技及其他科室用

9、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 消毒间、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 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地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暖、弱电系统、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 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 1 确定。 表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表 1 社区

10、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注:1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 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 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 筑面积可增加 6。 3 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 所需建筑面积应 另行计算。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 2 确定。 表 2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表 2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 注:1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

11、务站实际 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 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 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 面积可增加 6。 第十三条 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 25m2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配置 X 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台不超过 60m2增加建筑面积。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周边有便利的水、电、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

12、路及其设施。 六、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结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程科学,洁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与通风。 五、在气候异常(多雨、多雪、多风)地区,加强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 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

13、在首层。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 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 0712。 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的建设, 应贯彻安全、 适用、 经济、 节能、 环保的原则, 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 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 性。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科室用房、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

14、自成一区, 分设出 入口。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预防保健、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污物的运送宜设 置单独出口。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临床科室、 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 功能的要求,每间使用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 (一)全科诊室 10m2,中医诊室 10m2,康复治疗室 40m2,抢救室 14m2。 (二)预防接种室50m2, 儿童保健室10m2, 妇女保健室18m2, 计划生育指导室10m2, 健康教育室 40m2。 (三)检验室 18m2,B 超室 12m2,心电图室 12m2,西药房 16m2,中药房 16m2,消 毒间 10m2,治

15、疗室 8m2,处置室 8m2,观察室 60m2,健康信息管理室 12m2。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 10m2,治疗室 8m2,处置室 8m2,观察室 20m2, 预防保健室 10m2,健康信息管理室 6m2。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 小于 2 40m; 两侧候诊, 走廊净宽应不小于 2 70m; 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 2 10m。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室 260m,观察室 280m。 二、医技科室 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三、如果设置病房,病房 280m。 第二十七条 社区

16、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三层及以 上应设电梯。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 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 第二十九条 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 防撞措施。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 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 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 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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