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3编号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

上传人:玩*** 文档编号:146233172 上传时间:2020-09-28 格式:PDF 页数:25 大小:179.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693编号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693编号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693编号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693编号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693编号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693编号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93编号建标_107-2008_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全哥版)(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乡 镇 卫 生 院 建 设 标 准 建标 北京 乡 镇 卫 生 院 建 设 标 准 建标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年 北 月 京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三年工程项目建设

2、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 制项目计划的涌知建标函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 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 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 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八年八月十八日 前言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三年工

3、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 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 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共同编制。 编制组在认真分析全国 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 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编制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广 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用 房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

4、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 号,邮政编码:),以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 编 单 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总则 ()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建筑面积指标 ()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 建筑标准 () 主要用房要求 ()

5、预防保健用房 () 门诊用房 () 住院用房 () 放射科用房 () 检验用房 ()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 供应(消毒)室用房 () 第八节药房 () 第九节 辅助用房 ()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附件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 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 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 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

6、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 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 教育、康复等综合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 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 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

7、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 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床和 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 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 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 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

8、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二、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 计算。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及 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 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规 模 名 称 无床床床床 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 门诊 放射、检验 住院(含手术室、产房) 行政后勤保障 使用面积合计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 ) 规 模 名 称 无床床床 核定方式 按院核定 ( 院) 按院核定 ( 院

9、) 按床位核定 ( 床) 建筑面积( )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 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 的规定。 表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按表 执行。各 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 规定。 表 各功能用房面积表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名 称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 走廊 病房 门诊 单侧候诊 双侧

10、候诊 手术室 病房 六人病房 三人病房 辅助用房 门诊 小诊室 大诊室 手术室 大间 中间 小间 光室 化验室 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表 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一、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三、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五、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

11、建筑平面、道路、管 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流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处于相对安静的位置。 四、病房、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有适宜的朝向。 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宜集中布置。 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 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 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

12、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规 模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 无床 床 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 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规定。 表 建设用地指标 注:建设用地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用地。 名 称比 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病房、医护办公室 候

13、诊室、配餐室 更衣室、浴室、卫生间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 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 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往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当按照高于 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基础上提高 度。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

14、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 层。 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宜为 。 二、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 ,出入口应有坡化面。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 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 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

15、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 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剩余电流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 设施。 第三十六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 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 的规定。 表 主要用房采光表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乡镇卫生院主要医疗用房宜有适宜的温度、湿度,并设置相应的设施。 供电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

16、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院区内宜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信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间 间 间 间 第六章 第一节 主要用房要求 预防保健用房 第四十二条 等用房。 第四十三条 预防保健用房应根据规模和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一般应有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 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邻近,妇幼保健用房宜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且与普通门诊、 放射科分开设置。 第二节门诊用房 第四十四条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专科特长和业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室,规模小 的乡镇卫生院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综合性诊室。 第四十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心得体会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