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4编号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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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煤矿避难硐室建设标准 1 适应范围1 适应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建造煤矿井下避难硐室(包括永久避难硐室及临时避难硐室)的设 计、装备、检测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避灾硐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 2011 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009 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 2009 年版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 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215 号 3 分类3 分类 3.1 3.1 分类及代号分类及代

2、号 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根据其服务范围及使用年限,分为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 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的标记为 DMY,临时避难硐室的标记为 DML。 3.2 3.2 避难人数避难人数 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但应满足如下规定: 永久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20 人,宜不多于 100 人; 临时避难硐室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 10 人,不多于 40 人。 3.3 3.3 硐室结构形式硐室结构形式 避难硐室形式,采用如下三种结构形式: (1) “一”字型:硐室两端分别连接不同的巷道,硐室有两个安全出口; (2) “凹”字型:硐室两端均连接同一条巷道,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不小于 20m; (

3、3) “口”字型:硐室仅一个安全出口,在巷道旁边构筑。 2 临时避难硐室一般采用第(3)种结构形式,也可采用上述三种形式之一; 永久避难硐室不得采用第(3)种形式的结构。 过度室 过度室 生存室 逃生巷道 逃生巷道 密闭门 防护密闭门 防护密闭门 密闭门 出口 进口 图 3-3-1 “”型避难硐室 防护密闭门 生存室 过度室 过度室 逃生巷道 进口 出口 密闭门 密闭门 防护密闭门 图 3-3-2 “凹”型避难硐室 过度室 生存室 逃生巷道 防护密闭门 密闭门 图 3-3-3 “口”型避难硐室 3.4 3.4 硐室型号表示硐室型号表示 避难硐室型号表示: DM / - 硐室结构代号,永久缺省为

4、 1,临时缺省为 3 硐室设计防护时间,缺省为 96,单位为小时(h) 设计避难人数 硐室类型:Y、永久避难硐室,L、临时避难硐室 3 避难硐室型号表 类型标记人数结构形式 永久避难硐室DMY201001:“一”字型;2:“凹”字型 临时避难硐室DML1040 1:“一”字型;2:“凹”字型;3:“口” 字型 4 基本要求4 基本要求 4.1 4.1 设计设计 避难硐室设计,应当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避 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 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

5、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 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 5 年。 硐室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 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 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1。 4.2 4.2 功能要求功能要求 避难硐室必需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 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 不低于 96 小时。 4.3 4.3 位置选择位置选择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

6、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 及透水危险区。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 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 避免受采动损害。 4 4.4 4.4 安全出口结构安全出口结构 避难硐室安全出口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 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4.5 4.5 硐室面积硐室面积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 3.0 米 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 2.0

7、 米 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 2.0 米。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2.0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1.0 米 2的有效 使用面积。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 1.85 米,每人应有不低于 0.9 米 2 的有效使用面积。 4.6 4.6 硐室施工硐室施工 避难硐室施工前, 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 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5 功能及配置标准5 功能及配置标准 5.1 5.1 安全防护功能安全防护功能 5.1.1 安全出口防护安全出口防护 硐室安全出口前后 20 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 支护完好,

8、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 0.2 米。 5.1.2 硐室支护硐室支护 采用锚喷、砌碹、钢筋砼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 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的支护应根据矿井的工程地质条件、硐室位置等进行支护设计,施工时 必须按照设计施工,施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1.3 密闭门密闭门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应具有为手动操作,且应开启灵活、快捷,并能在内外 5 实现开、闭操作。 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 0.3 MPa,抗静压根据矿山实际情况 由设计确定,但不得低于 0.1MPa。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观察窗强度要求应不低于防护密闭门

9、的要求。 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的高度不小于 1.5m,宽度不小于 0.8m。出口防护密闭 门的应急逃生口面积应不小于 0.25m2。 防护密闭门及密闭门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 槽,深度不小于 0.2 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 C30 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 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安装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墙体,其具体参数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且设计 的强度不得低于门体的强度。 门体及墙体的密闭性要求 : 在 50020 帕压力下泄压速率应当不大于 350 帕/ 小时。 5.1.4 空气幕与喷淋空气幕与喷淋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5.1.5 排水与排气

10、排水与排气 防护密闭门的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 阀门。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 加装手动阀门。 5.1.6 管线保护管线保护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 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 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 明确,但至少不得低于 20 米。 5.2 5.2 氧气供给保障氧气供给保障 5.2.1 保障要求保障要求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

11、气含量应在 18.5% 6 23.0%之间。 5.2.2 压风供氧压风供氧 避难硐室必须接入井下压风自救系统,在生存室内设置压风供氧装置。硐室 内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 0.10.3 兆帕 之间,供风量不低于 0.3 米 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 70 分贝。 5.2.3 个体呼吸防护装备供氧个体呼吸防护装备供氧 按避险人数每人配备一台不低于 45 分钟防护时间的自救器, 并配备 20%的备 用量。配备的自救器必须是隔绝式,同时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 条件允许时,宜配备压缩氧自救器。 有条件的矿井,建议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 5.2.4 自备(生)氧供

12、氧自备(生)氧供氧 避难硐室应配备自备(生)氧供氧系统,在压风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为避 险人员供氧。 采用压缩氧供氧的,供氧管路应当进行脱脂处理;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 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采用自生氧装置的,应当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起动及在 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 5.2.5 其它供氧方式其它供氧方式 有条件的矿井可增加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方式供氧,以提高避难 硐室的安全可靠性。 (1)钻孔供氧 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应不小于 200 毫米。 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 2 台。 若

13、采用地下钻孔, 则至少在该硐室所在水平以上 2 个水平的进风巷道上开孔, 确保供氧安全可靠。 (2)专用管路供氧 从地面通过井巷或钻孔布设具有有效保护的专用管路至避难硐室,通过专用 管路为避难硐室供给氧气(空气) 。 采用钻孔供氧、专用管路供氧的永久避难硐室内,应当储存保证气幕和压风 喷淋需要的压缩空气。 7 5.3 5.3 有害气体去除有害气体去除 有害气体处理能力: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 0.5 升/分钟人,处理一氧 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 20 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 0.04%降到 0.0024%以下。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5% 23.0%之

14、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1.0%,甲烷浓度不大于 1.0%,一氧化碳浓度不 大于 0.0024%。 5.4 5.4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 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 测或监测。 为提高永久避难硐室的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矿井,建议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在避难硐室内、外设置本安摄像头,对硐室内外视频图像进行实时监控。 上述环境参数检测数据,应通过矿井监测分站联入矿井的安全监测监控系 统,或在地面设置独立的监测中心,对井下避

15、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进行实时显示。 5.5 5.5 通讯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避难硐室内,硐室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 话。 有条件时,宜加配无线电话、广播系统等应急通信设施。 5.6 5.6 照明 硐室内应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日常照明装置,设置的照明装置必须取得 MA 标 志,应以节能、低功耗灯具为主。 遇险避难时,为给矿工进入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时提供照明,以及避难硐室内 的关键地点提供应急照明,应加配荧光棒、备用矿灯等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确保 照明安全和照明质量。 5.7 5.7 人员生存保障 5.7.1 电源保障电源保障 硐室内的自备电源应根据紧急避险时,保证监测仪器、通信设施、应急照明 8

16、等必须的用电量进行计算配置。 5.7.2 降温除湿降温除湿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温度不高于 35 摄氏度,湿度不 大于 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 100 帕的正压状态。 有条件的矿井,建议安装空气调节装置。 5.7.3 其它保障其它保障 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 5000 千焦/ 天人,饮用水不少于 1.5 升/天人。 硐室内应设置卫生间,内设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 避难硐室内备有一定数量担架,急救包。急救包内有一定量的绷带、止血药 及其它应急药品。 按设计人数配备座椅等设备,保证避难人员的舒适度。 还应配备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 5.8 5.8 供水施救 避难硐室内供水管路应接入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 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 若接入硐室的水压大于 0.3Mpa 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有条件时,宜加设过滤装置和净水装置。 5.9 5.9 人员定位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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