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知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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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知识范文 1.用Eval绑定多个字段,保存在一个变量中。在页面实现方式如下:2.修改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页面必须有一个控件接收传过来的ID值。在页面空间初始化时,将传过来的ID值赋给这个控件;在将页面数据控件转换为实例时,再将控件中已修改(有的没修改,比如:ID)的值再赋给字段,完成修改的过程。 同志们: 根据督查局安排,今天由我为大家讲解督查业务知识。 共分三部分内容:第一,督查工作的渊源和发展;第二,督查工作的基本理论;第三,督查工作的主要业务。下面,为大家一一介绍。 一、督查工作的渊源和发展 督促检查是领导者实施有效管理的伴生物。古今中外,所有称职的领导者,都要对他所作出的决策进行督

2、办,以确保其决策目标的实现。所有形成领导集团的决策者,都要委派其助手对所作出的决策实施督办,推进决策落到实处。 为了更好地掌握督查工作特有的规律,使督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我们有必要对古今中外督查制度所包含的一切合理的东西进行探索和借鉴。尤其是历史悠久的的中国古代督查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督查工作自古有之 1、古代督查机构。中国古代督查职能主要由统领御史的机构来承担。这种负责督查的机构,其萌芽形态可远溯到夏商周,形成阶段则推及秦汉。秦汉时 _设御史府,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地方置监御史、部刺史,由中央政府派出。秦汉督查机关

3、的格局为魏晋南北朝及以后各朝所继承。唐时中央称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在地方划分监察区,初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宋的中央督查机关为唐之翻版;地方督查机关在路(宋朝的一级行政机构名称)设走马承受,在州设通判,又设提刑司检法官、转运使,直接由皇帝控制。明王朝建立以后, _设都察院下辖十二道监察御史,又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主要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政务实施督催;地方督查机关为提刑按察司。清继承明制, _将十二道察御史增至十五道,在地方于省之下又设道的督查机关巡道。 除上述机构以外,一些朝代还另设有督查官员,如汉武帝时,在丞相府设丞相司直,佐丞相督促百官

4、。另外有些朝代的中央决策部门对下直接实施督查,如明代中叶以后内阁对一切政务均有督促检查之权。 2、古代督查方式。中国古代督查的方式大体有以下几种: 奉旨督查。朝廷大臣或监察御史受皇帝指派代表皇帝出巡,检查诏令贯彻落实情况。这是古代督查最基本的形式,在秦汉时即被经常采用,如汉武帝时曾诏制“六条”,规定刺史察举范围,其中第二条规定刺史对郡守以下官员不遵守诏书的要进行督查。秦汉以后,历朝均有皇帝派员巡查的记载,而且巡查范围越来越广,如唐太宗贞观八年(634年)分遗萧瑀、李靖等人为风俗使巡省天下,十年后又遗十七道监察御史巡察四方。 奉旨督查作为一项制度到明清时渐趋成熟。明朝奉旨督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皇

5、帝主动派遗大臣或御史巡视地方:太祖洪武年间命“懿文太子巡抚陕西”,为巡抚之始;永乐十九年(1421年)成祖“命尚书蹇义等二十六人,分巡天下,问军民疾苦,及文武长吏扰民者,奏黜之”,创分遗大臣之先例;宣宗以后,在各省专设巡抚,称巡抚、总督、提督、巡视等官,长住地方,定期赴京,由皇帝“亲降德音,询问民瘼,一视以优异,一观其底里”。明奉旨督查的另一种形式是“奏请点差”,即都察院遇有需要御史出巡的事,奏请皇帝分派御史出差。其差有巡按、提学、巡京营等。如巡按,据明史职官志:“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又如提学,据明会典奏请点差:“凡提学御史进退人才奉

6、有专敕,抚按官毋得干预;其师生禀馔及修理学校等项,提学御史只是督行,有司转抚按施行,不得擅支及挪移仓库钱粮。”明奉旨督查的第一种。因巡抚、总督等官天长日久衍变为地方一级行政长官,从而失去了督查的本意,明中叶以后已不能与第二种相提并论。但这两种督查方式都为清朝 _继续沿用。 刷卷督查。督查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各衙门文卷而实施督查。秦时各郡守每年要向御史府上报记载其政绩的簿籍,称“上计簿”,御史府以之作为考核、督促官吏的依据。唐朝曾规定:“州、县仍每至年终,各具存亡及增加实数同申,并委采方使重复报省(尚书省),所司以为课最。”此种形式到元明清时称做“照刷文卷”。明会典照刷文卷规定:都察院照刷防御史对各

7、衙门文卷如刷出卷内事无违枉,俱已可完结,则批以照过;若事已施行,别无违枉,未可完结,则批以通照;若事已行,已可完而不完,则批以稽迟,若事已行已完,虽有违枉,而无规避,则批以失措;若事当行不行,当举不举,有所规,则批以埋设。各卷内如有文案不立、月日颠倒的情况,则要推究得实,并提出处罚意见。文卷照刷完毕以后,监察御史要督促“迟者举行,错者改正,合追理者即与追理”,务必要“明白立案,催督结绝”。监察御史不能尽职的,由都察院体查后报告皇帝,由皇帝给予一定的处分。 催报督查。凡是皇帝批复的奏本或皇帝直接发布的诏令,各衙门收到后必须定期向督查部门汇报贯彻落实情况;到期不能落实的,督查部门予以催督完结,并向

8、皇帝提出处理意见。此种督查形式到明清始成为制度。据明会典六科载:“凡六科每日收到各衙门题奏本状,奉有圣旨者,各具奏目,送司礼监交收。又置文簿,陆续编号,开具本状,俱送监交收”,“凡六科接到各衙门题古代本章,逐日抄写成册,五日一送内阁,以备骗纂”,“凡各衙门题奏过本章,俱附写文簿。后五日,各衙门具发落日期,赴科注销,过期延缓者参奏”。这些明初曾较为有效地保证了皇帝诏令的贯彻落实,推动了中央及地方政务的施行,但“岁久因循,视为故事”,明中叶以后“朝廷诏旨,多废格不行”。为了整肃纪纲,张居正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衽考成法,其要点是,要求各衙门置备三本账簿,每本均记载皇帝批复要求“转行复勘,提问议处,催督

9、查核”的事项,并订立完成的期限,其中一本留作底册;一本送各六科备注,实行一件,注销一件;一本送内阁查考。各衙门注销文册,如有弄虚作假的,由科臣负责检举;六科上奏皇帝有弄虚作假的,由内阁人臣负责纠劾。做到“月有考,岁有稽”。考成法对张居正的改革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据明史张居正列传记载:居正“为考成以责吏治令以大小缓急为限,误者抵罪。自是一切不敢饰非,政体为肃”,整个国家出现了“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的政治新局面。 清朝继承明初有关催报督查的规定,并参考张居正改革中实行的考成法,制定了本朝的催报督查制度。每日各科派给事中一人赴内阁接受红本,即皇帝朱批的题本。给事中照红本抄写若干份,其中一份抄发承

10、办衙门。该衙门收到发抄的文卷,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然后报各科给事中结案注销。违限者给事中具题参劾。 3、古代督查特点 有较为完备的督查网络。中国古代督查网络的完备首先表现为督查网络的严密。早在秦汉时期, _设御史府的同时就在地方置监御史、部刺史,形成遍布全国的督查网络。以后督查网络愈织愈密,到明朝时推行分层督查, _由六科督查部,内阁督查六科;在地方按察分司督查州、县,巡抚、巡按督查按察分司。此外,法律还有出巡御史“回道考察”、科道互纠的规定,使文武百官包括督查官自身无不网络其中。清朝除了继承明朝的督查制度以外,更加强了对督查部门的督查,在都察院内设督催所,督催各厅、各道、五城按期完结

11、所承办的事件,共督查网络的严密更出于明代之上了。 督查网络较为完备的另一个表现,是督查组织内部个有较为合理的分工。唐朝御史台有台院、殿院、察院之分,三院各司其职。明清都察院内分若干道监察御史,法律规定各道监察御史“处理本布政司及带管内府监局、在京衙门、直隶府州卫所刑名等事”,其分工具体而周密,不仅使各道御史有较强的责任心,在督查过程中能切实地负起责任;同时也便于他们集中注意力,重点突破,避免一哄而起的毛病,反映了封建行政管理体制趋向合理化和科学化的一面。 有责权较为明确的工作制度。为了督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使督查真正起到纠正百司、推动决策落实的作用,历朝对督查官员所享有的权力和所负的责任作出明

12、确规定。由于所年的历史环境的差异,各封建王朝对督查官的权责规定不尽一致。明代规定,督查官在督查过程中必须提负下列责任:(1)如实准确地奏报情况:“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闻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随即举闻;若奸含废事、蠹政害民者,即便拿问。其应请旨者,具实奏闻”,否则要处以一定的刑罚。(2)不得超越督查权限:凡是有关徭役、里甲、钱粮等方面的事情,要听从巡抚处置,“巡按御史出巡,据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纠正奸弊,不必另出已见,多立法例”。(3)出巡须遵守回避原则:凡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分巡按治州郡,“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监之人设有仇嫌,并宜回避,毋得沽恩报仇,朦胧举问“。此外还有严禁

13、嘱托公事、犯赃罪加重处罚等规定。关于督查官享有的权力,明文规定的有受命出巡,位次列于三司长官之上;执行公务,不受其他官员干扰;考满黜罚,直接由皇帝定夺,等等。对督查官的权责作出如此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有章可循,有利于把督查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慎重选用督查官员。督查官作为皇帝的耳目,对于他们的选用,各封建王朝一般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明太祖朱元璋就说:“御史台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耳目之寄,肃清百司,今后慎选贤良方正之人,以副朕意”。各朝对督查官的选用一般是在出身资格、资历、年龄、才行等方面作出种种异于普通官员的规定,这种规定越到封建社会后期越严格。因为随着封建专制主度中央集权统治的

14、不断加强,皇帝对督查官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从而对督查官员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对其选用当然也越来越慎重。明清法律对御史选任所作的规定,概括地说来是从具备一定资格(须进士出身)和资历(任过其它职务)的人中选取部分,试职以后再加以考选除授。这样一来,有资格担任督查官的范围是很窄小的,而最后真正能成为督查官的就只有极少数人了。 督查机构具有一定的权威。秦朝的御史府在其国家机构中处于重要位置,仅次于百官之长的丞相府汉书百官表说:“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凡丞相有阙,则御史大夫以次序迁,乃三公之任”,可见其地位之尊崇。唐朝御史大夫为从三品,其品位比起其它朝代的御史大夫来算是较低的,但

15、唐朝履行宰相之职的三省长官也只有正三品,因而在当时也是位隆望尊。史载:“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帮御史复为雄要”。御史大夫的品秩在元代曾升为从一品,元世祖忽必烈甚至将它与宰相府中书省及最高军事指挥机关枢密院相提并论,他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为朕医左右手。此其重台之旨,历世尊其道不变”。明朝都察院左、右都御史的品秩为正二品,但明代政务机关品秩最高的也只有正三品,所在左、右都御史也算是“位极人臣”了。明太祖朱元璋说:“中收政之本,都督府掌军旅,御史台台纠正百司,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虽然他说此话不久即将中书府罢而不设,却相沿不改,一直到明末为止,正是这种传统,

16、才保证了督查机关的权威,提高了决策督查的效能。 当然,中国古代督查制度,作为 _产物,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无可否认的局限。例如:自始至终中国古代督查与监察未能分离,两者合一的结果,自然限制了督查制度的发展。再如,每一朝代初期所订立了督查制度,都可以说是具体而周密的,但中后期大多不能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修改,以至于它在社会生活中渐渐难以实施,而最终成为一纸空文。我们的任务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从中寻找真正有价值的东西,供今天参考和借鉴。 (二)新时期发展水到渠成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历史进入了新的纪元。无论是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权,都十分重视自己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即重视督促检查工作。这是历代封建制度所不可比拟的。 1、萌芽期 土地革命时期。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党的各级机关解决问题,不要太随便,一成决议,就必须执行”。(关于纠正党内错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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