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规》案例分析选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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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规案例分析选萃一、说明部分说明之一:根据历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真题分析,教育法规概论占总分150分中的14分。其中,案例分析1题,8分;单项选择2题,2分;多项选择1题,2分;判断2题,2分。这样看来,案例分析应该是资格考试的重头戏,把握好了案例分析,教育法规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说明之二: 根据历年的教育法规命题经验以及教育法规的实体精神,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主要集中在受教育者的权利保护这个焦点。具体牵涉到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尤其是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的保护。所以,其一,老师们要对教育法规概论、教育学考试大纲(教育学考试大纲中也有1节内容与受教育者的社会地位、法律身份

2、、权利保障有关)中的相关内容作特别关注。其二,牵涉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敬请老师们关注以上法律当中与受教育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相关的条款。说明之三:以下案例是历年部分真题,意在为老师们备考、答题提供一种参考的方式。二、案例选粹案例一 某小学语文教师李某,一次在检查语文作业时,发现学生何某未完成作业,李老师气氛之极,要求何某抄写作业10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李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宣布该生抄写课文100遍作为处罚。李老师的做法对吗?结合相关教育法规进行分析。分析要点:1、结论部分: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2、分析部分:(1)李老

3、师行为属于体罚学生中的变相体罚。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体罚不仅包括直接体罚比如殴打学生,也包括变相体罚,比如罚站、罚抄写作业等。(2)无论何种体罚都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也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应此,李老师的行为违法上述法律规范,

4、属于违法行为。(3)从根本上说,李老师的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尤其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未成年学生也不例外。3、法律建议部分:(1)李老师应该增强法律意识;(2)学校应该对李老师以及其他教师加强教育和管理。案例二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因迟到不敢进教室,而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孙老师发现,问清情况后非常生气,罚学生在操场上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孙老师的做法对吗?请从教育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要点:参考上题分析。案例三某市实验小学五年级王某在美术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一副美术作品,此作品代表学校参

5、加了省儿童画展,荣获一等奖,并获1000元现金奖励。对1000元现金的发放,学校、韩老师王某的家长产生了分歧。学校认为,王某代表学校参加画展,学校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韩老师认为,王某是在他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作品倾注了他的心血,奖金应该有他的份额;王某的父母认为,王某的学习生活由他们照料,奖金当然归他们所有。请问: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要点:1、结论部分: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均是错误的。2、分析部分:(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未成年人也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权。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小作者的创作活动

6、取得的稿酬”以及“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科技奖励而取得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学生自己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2)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学生代表学校参赛没有错,作品所获奖金却属于学生本人所有。(3)韩老师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发展的义务。韩老师的精心指导属于法律规定的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4)家长得观点也是错误的。对王某的学习生活的照料属于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而不能作为侵占孩子财产权的借口。3、法律建议部分:(1)孩子通过创作取得的奖金应归孩子本人所有,是孩子本人的财产权。(2)鉴于五年级的学生还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人,还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因此,孩子的1000元钱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案例四某项集资修建公共图书馆,要求每户都要按份额集资。由于进度缓慢,乡政府便向学校下了一道命令:凡缴纳了集资款的家庭的子女可以在学校正常上课,否则,一律要让学生停课回家催家长缴集资款。什么时候交了款才能上课。结果有个学校50多人的教学班只剩下10多名学生。教师无法正常上课,只好停课一周。请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之。1、结论部分:乡政府、教师的做法都是错误的。2、分析部分:(1)乡政府作出的不缴集资款就不让其孩子上课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违法行为。(2)教师因为大部分学生没来学校

8、,而停止上课的行为,违法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一小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属于违法行为。3、法律建议部分:(1)乡政府不能用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方式催缴集资款,必须停止该侵权行为;(2)即使只有10多名学生在校,教师也应该照常上课,维护、保障、落实每一个学生的受教育权。案例五工人王某的儿子从小两腿瘫痪,需要借助手推车才能行走。虽有残疾,但智力正常。今年孩子已满7岁,父母决定送孩子上学。因附近没有专门为残疾儿童开设的特殊教育学校,就到附近的一所普通小学申请就读。学校方面认为,学校本身是一所普通小学,不是特殊教育学校,而且学校没有特殊班,没有为残疾儿童专门准备的设施,不宜接受残疾儿童入学。

9、因此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1、结论部分:学校的做法是违法的。2、分析部分:(1)学校不接受孩子上学侵犯了其受教育权,违反了残疾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2)根据残疾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身体虽有残疾,但智力正常的,可以到残疾人专门学校与机构就读,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读。因此,儿童有权选择受教育的方式。3、法律建议部分:学校应该无条件接受该儿童入学请求,并且尽可能创造条件保障该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案例六某中学的学生李某,在课堂上随意讲话,干扰了课堂秩序,任课教师刘某将其撵出课题。下课后刘老师又罚其作“下蹲起立”动作200次,由于李某体力不支,栽倒在地,头部磕伤

10、,后到医院花了300元。李某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处分刘某,并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关于刘某行为的法律分析:1、结论部分:教师刘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家长的要求是合理的。2、分析部分:(1)刘某将学生李某撵出课堂,侵犯了李某的受教育权;(2)刘某罚学生李某做“下蹲起立”200次,属于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李某的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3)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4)教师的体罚行为是造成学生受伤的直接原因,甚至可以说是唯一原因,因此,教师刘某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

11、,教师刘某在本案中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3、法律建议部分:(1)教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可以行使批评、教育等管理权,但严禁体罚学生;(2)鉴于刘某的体罚行为给学生李某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家长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要求有一定道理,学校可以考虑给予行政处分。但教师刘某也并非屡教不改,因此,学校的行政处分应该从轻;(3)由学校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并向教师刘某追偿。(4)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依法执教的教育。案例七某中学初一班主任李某,一天上课时发现一女生烫了头发而且抹了很浓的化妆品,便责令其当着所有学生的面洗脸。该学生没有服从,李某把他的书包扔到走廊里,并说:“今天你别上课了,什么时候把头发剪掉,什么

12、时候来上学。”致使该生两天没来上课。教师李某的行为对吗? 1、结论部分:教师李某的行为是违法的。2、分析部分:(1)女生烫发、化浓妆的行为违反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关于“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的规定,班主任有对其进行教育管理的权限。(2)但教师李某的教育方式是违法的。教师李某责令女生当众洗脸,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教师威胁性的语言及其造成的后果,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3)教师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3、法律建议部分:教师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要选择合法的教育管理学生的方式。案例八某市中学教师王某在课堂上提出“读书是为了挣钱娶美女”的

13、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迫于舆论压力,该中学按照该市教育局的要求,报省教育厅同意,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实施解聘。该市教育局还通报要求所属中学不得在聘王某当教师,王某认为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胜诉。(1)分析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2)学校如何采取措施规范王某的言行。 1、结论部分:(1)该中学解聘教师王某不存在违法现象。(2)教育局通报要求所属中学不得在聘王某当教师的行为是违法的。2、分析部分:(1)因为聘任关系是建立在学校与教师双方之间的平等自愿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基础之上的,而且校方解聘教师王某是有法律依据的。教

14、师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一款“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三款“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和第五款“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法定要求。(2)教育局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原因是聘任关系是建立在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的本质是平等自愿,因此,在教师王某被取消教师资格之前,该教师仍然有受聘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教育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教师王某的受聘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建议部分:(1)学校应

15、该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2)弘扬主旋律、大方向教育;(3)加强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案例九某初中一年级学生甲与学生乙因贪玩,上学迟到了半个小时。班主任王老师非常生气,严厉批评了该学生,并责令写检查,不准进教室上课。两个学生趁王老师不注意跑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洗澡,结果学生甲溺水而死,王老师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说明理由。1、结论部分:王老师应负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2、分析部分:(1)王老师对学生的批评是合理、合法的。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的权利;(2)王老师不准学生上课,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违法行为;(3)王老师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学生死亡的一个条件,因此,王老师对该案件应负一定法律责任;(4)王老师主要承担对死亡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接受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5)由于该事故中,教师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教师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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