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集团公司加班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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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加班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统一对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计划性和工作效率,形成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氛围,减少加班,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加班的认定(一)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确实无法完成所承担的工作,由集团公司领导、各单位、部门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视为加班。(二)在生产一线的员工因连续作业要求而须延长工作时间的视为加班。(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加班: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2、值班、开会、应酬、出差的;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2小时以内的。(四)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

2、安排值班的员工,可发放值班补贴。1、公休日白天值班的每次10元(法定节假日为20元),夜间值班的每次20元(法定节假日为40元),夜间在工地值班的每次30元(法定节假日为60元)。2、员工在值班时处理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二、加班补贴的计发(一)计发基数。以1500元/月作为加班补贴计发基数,按加班小时计发,每小时加班补贴为1500元/167.4小时(20.92天)=8.96元。(二)计发标准:在工作日延时加班的按小时补贴的150%支付;在公休日加班按小时补贴的200%支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小时补贴的300%支付。(三)计发原则:1、各单位、各部门应注重提高工作的计划性和工作效率,尽量减少和

3、不安排加班。因急办工作需安排加班的,应严格控制加班人数。2、对加班员工,应尽可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用其所请病、事假相应抵冲。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又无病、事假可抵冲的,方可发放加班工资。3、一般情况下,员工加班每月合计不应超过36小时。三、加班报批程序(一)加班审批1、各单位、部门提前2天填报员工加班审批表,说明加班事由、人员和时间;2、员工加班审批表报请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领导批准;3、员工加班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由集团分管劳动工资领导审批。(二)加班补贴审批1、各单位、各部门月底前对当月加班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员工加班补贴发放审批表,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2、由人力资源部报集团分管劳动工资领导审批后发放。(三)加班补贴为一月一清。对因事先难以预料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而必须加班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报批手续。四、其他(一)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正式编制的员工。(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三)集团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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