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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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第九章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一、阅卷的基本内容阅卷的基本内容是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适当。阅卷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

2、进行。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要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即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法制承办人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以下问题:(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

3、否遗漏同案犯?(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二、阅卷的具体方法阅卷的基本规律是先通读全卷,再带着问题进行重点对照审查。在通读全卷的时候,应当一边审卷一边制作阅卷笔录,围绕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初步提出问题,并在阅卷进程中记载,以便在继续阅卷中寻找答案。阅卷的具体方法

4、因案而异,有先供后证阅卷法、先证后供阅卷法、先简后繁阅卷法、对照阅读法、边阅边问阅卷法,在具体审卷工作中,这些阅卷方法都可以与其他阅卷方法交叉进行。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以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一)先供后证阅卷法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就自己所犯罪行的供述,真实的口供最能直接反映犯罪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强。先供后证,就是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阅卷的切入点,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了解案件全过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情况及认罪态度,包括了解其无罪辩解的观点和理由,再审查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对比审查。1适

5、用于案情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可以从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开始,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然后审查卷中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分析这些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吻合,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能否成立。如果符合要求,则可以定案,否则就要退回办案单位补充工作。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阅卷可以从主犯的口供材料开始,以主犯的口供为主线,再根据其他同案犯口供提供的情况,对照审查证据材料,分析有关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能否成立,才能做到条理清楚,脉络清晰。2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供认的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案件。审查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认自己的罪

6、行,仍可以采取先供后证的方法,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系统口供对其整体作案情况进行初步梳理,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列明犯罪嫌疑人每次作案的情况,制作阅卷笔录。其中每起案件都要列出发生的时、地、人、情、果,空出收集证据情况项目,然后再审查其他证据材料,在列表的相应部分列出所收集证据的种类、证明的内容及证明力的大小,使本案组建证据体系的情况一目了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记不清犯罪时间、地点、方式等一些细节,阅卷者可以随时对照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其间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案卷中其他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张冠李戴问题。对于多次盗窃、多次抢劫等作案手段相同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作案次数过多,无法说清作案的具体次数和每次作案的具体情况,只能说清大概作案多少次,在哪些区域内作案和获利情况,无法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一一对照审查的,法制承办人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总的犯罪事实有个概括了解,然后对其他证据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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