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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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的工程项目。第四条本单位各项货币资金及其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六条货币资金的管理岗位,由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在编职工担任,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本单位货币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会计

2、和出纳的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七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八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

3、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第十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格禁止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4、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第十二条单位办理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办理货币资金结算业务。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四条现金管理一、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得任意超过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二、单位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使用范围:1支付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个人劳务报酬;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4支付总额在一千元以下的零星开支。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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