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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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一、职业病防治法律 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规 范性文件的统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我国的职业 病防治相关法律法律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 、 劳动法 、 工会法 等。 (一) 职业病防治法 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颁布,2002 年 5 月 1 日实施,2011 年 12 月 31 日进行修订,由原来 7 章 79 条,修订为 7 章 90 条,新增 11 条。 第一章共 13 条,新增一条,本章首先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立法 依据,其目的:一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二是防治职业 病;三

2、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四是促进经济发展。依照 宪法而制定本法律。第二条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和职业病定义,并 作了两个限制性规定:一是适用主题仅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其他用人单位,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另一个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限 于“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 。 第三条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力,要求用人单 位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地工作环境,采取措施来保障劳动者所享 有的基本权力。 第五、六条明

3、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 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特别提出用人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 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这项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定, 不管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 / 18 Remove Demo Watermark from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 术、工艺、材料。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管制度 第十条明确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制定职业病防治

4、 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 第十一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宣传教育 的义务性规定,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 念,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力的能力。 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 定并公布,并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 行评估。 第十三条关于检举、控告和奖励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共前期预防共 7 7 条。条。 第十四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卫 生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加大了用人单位的 责任。 第十五条用

5、人单位的设立和工作产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职业卫生 要求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设立是指在单位成立之前依法所进行的目 的在于取得相应法律地位的活动) 。具体到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位设立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本条特别规定了其工 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 康的要求; 2 / 18 (六)_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

6、劳动者 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十七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职业 病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可能产品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测性 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报告的内容, 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分析、预测该 建设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职 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 (二)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建设项目,应当履行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的义务,且提交的时间是项目的可行性论

7、证阶段。作为安 监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是自收到预评价报告后在法定时间内 要作出审核,时间是三十日,安监部门必须遵守。二是安监部门在 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书面形式是法定形式 要求,安监部门必须采用。另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也是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依据之一,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 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如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该 项目。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包括的内容, 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这些因素 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的评价,并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 防护措施,如提出在可能出现急性职业中毒事

8、故的情况下,应配备 的急救设备和所采取的抢救措施,这些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职业 病防护管理提供了目标和方向。 必须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 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规定 的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 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 3 / 18 建设项目; 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的程序 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 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与之签 订书面委托合同。承担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 对

9、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 出明确的防范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 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其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 经具有认可资格的专家评审后,由安监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 (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 (五)预评价方法; (六)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 (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

10、其定量或定性评价; (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设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 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 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 策措施及其他综合性措施) ; (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 其他要求: (一)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应做到数据完 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二)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 4 / 18 准,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完善设计,编制提纲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 。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主要原

11、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 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 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 测数据。 5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 核发的使用证书的复印件。 6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 容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 证的复印件。 7女工卫生设施名称、

12、数量。 8安技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6 / 18 9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 10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制定的整改方案, 预留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日期。 1 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 1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进行评价。 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效果进行综合 性的分析评价。 3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 效果进行预评价。 四、关于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 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

13、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 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 复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 查, 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 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 设项目(工程) ,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 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的危及职工安全 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 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五)关于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

14、全卫生 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 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 性。 7 / 18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 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 测数据; (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初步验 收意见”中指出的存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 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5)审查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 2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

15、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 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 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复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 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监测数据。 4劳动部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 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九条 是关于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及职责的规定。 第二十条 是国家对从事特殊职业危害作业管理的规定。 特殊职业危害作业,是指从事存在放射性、高毒(包括致畸、致癌、 致突变)等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目前,一般将特殊职业危害 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从事放射性危害作业;第二类是从事存在高毒 的作业;第三类是从事存在人类致癌物的作业;四是从事存在人类 生殖毒物的作业。 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共 2323 条条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只有采取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才能 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按照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 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 8 / 18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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