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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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征地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 (培训材料,内部使用) 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 10 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 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 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 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

2、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 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0 号文) , 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 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 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告知,征求群众意见,对群 1 / 12 Remove Demo Watermark from 22 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 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 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

3、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 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 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 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 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 的土地执法巡查

4、,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2 / 12 33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 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 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 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 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 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 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 字盖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

5、,将调查结果予 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4、涉及房屋拆迁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需要拆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临时安置点,永久安置点, 生产留用地进行规划选址。 如涉及办理社会保障和使用林地手续的,征地部门要在完 成征地调查情况后,按规定组织材料向城区社会保障部门和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1)做好社会保障方案 ; (2)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 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5、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3 / 12 44 计费科目名称: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竹木果树补偿 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奖励补助费、杆线、管网迁移费、测 绘费、清表费、安置场地平整费(配套设施费

6、用) 、工作经费等。 6、拟定征地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书,审定后 及时组织被征地单位和相关权利人商谈签订事宜。 7、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前期调查资料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拟定“一书三方案” ,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 审批。 (二)批后阶段就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程序进行) 1、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 况外,由市人民政府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 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 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

7、地 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 地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实施征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有正当理由导致延 期的除外。 4 / 12 55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实施征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 上附着物等作进一步核实后,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 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 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听证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 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对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及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 改、补充,

8、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由 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 意见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组织征地,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 他权利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征地。实施征地单位应按照批准 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被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 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补偿、安置费用兑现。 6、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及相应的安置工作到位后,按期清理青 苗和地上附着物,验收后交付土地。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拆

9、办以市国土资源局 5 / 12 66 名义下发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实施征 地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征地资料归档管理。 实施征地拆迁单位在交付土地之日起 30 日内,将有关征地 资料进行归档完善,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进行管理。 征地补偿的一些法律法规 二、征地补偿项目二、征地补偿项目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 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 失进行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

10、产资料,生活来源 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 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征地补 偿费用在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 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当地农民 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 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3、青苗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 6 / 12 77 毁青苗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季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 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

11、种、养殖方式、养 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4、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 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 墙房、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 其他地上附着物:围墙、档土墙、晒场、临时房屋(看塘 屋) 、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机耕 道路(宽度 3m 以上) 、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 其他构筑物:坟。 房屋及其他构建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 费、搬家(迁)误工费、按时签协议奖。 非住房搬迁补助费

12、:停产待业补助费。 其他补助费:电话、宽带网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水 电安装费、空调迁移费。 5、林木的补偿、林木的补偿(果、竹):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 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价格补偿。 1、征收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根据不同树种、数量规格、 7 / 12 88 年限等情况给予补偿。 2、对成片种植果树、果园的,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 规格情况给予补偿。间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树木或其他作 物的,若树木总数量不超过最高种植密度,则分别补偿;若树 木总数量超过最高种植密度,按其中一种的最高限额补偿;不 接受以上方式补偿的,可以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该果园、果 树种植

13、的工程设计规定和现实收入状况实际评估补偿。 3、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可分用材林和经济林、薪炭林、防 护林、特别用途林进行补偿。 4、苗圃地的果树苗木,药材能搬迁或移栽的补偿搬运费和 移栽费,不能搬迁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5、花卉与园林绿化苗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情况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为移栽费、移栽损失费,不能搬运或移栽的参照市 场价格酌情补偿。 三、住房搬迁安置三、住房搬迁安置 住房搬迁安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住 房进行拆迁并以安置的行为。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 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 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

14、按建筑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规定 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 8 / 12 99 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 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 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目前我市对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拆迁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 一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不得重新安排宅基地) 。 2、公寓房安置(原有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补偿) ,购 房价格按优惠价格给予购买。 3、回建宅基地安置。被拆迁的房屋实行重置价补偿。 4、强制拆迁 (1)征收部门与被迁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间内 达不成补偿协议,

15、由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 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 内予以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 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 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 9 / 12 1010 者符合国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 强制拆迁。 (4)实施强制拆迁证据保全

16、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 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5)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 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 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 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 在记录中记明。 (6)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 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 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社会保障四、社会保障 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籍,因本农户所承包或使用的集体土 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后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份土地(人均剩余 耕地面积不足 0.3 亩) ,依靠土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且在 征地时具有 16 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 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 务体系,享受城镇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对象。 按照低门槛、广覆盖,整体纳入的原则,优先解决被征地 农民,培训就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10 / 12 1111 1、培训就业、培训就业 1、开展职业培训。 2、对有就业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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