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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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法律顾问制度篇一:法律顾问制度 翁源县纪委监察局法律顾问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翁源县纪委监察局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制度。 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

2、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篇二: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加强公司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办公室

3、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公司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公司法制办代表公司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公司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

4、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公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6、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9、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10、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2、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四条2、3、4、6、7、8、10、11项工作职责,各部门须通过公司办公室向法

6、律顾问交办。对于有关法律事务,如有公司办公室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七条 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九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

7、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十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并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

8、报刊杂志。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承办,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 外聘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公司部门经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实施。篇三: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维古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

9、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 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

10、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

11、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 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2、;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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