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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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篇一: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本着降低使用费用、又满足用车需求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特指川豪企业成都地区的行政办公用车,具体包括长安川ASV728、长安川APA683、商务车川AYB548、奥迪川APQ121。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川豪企业成都地区所有车辆的管理,各分支机构的车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是车辆管理的唯一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正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第一责任人

2、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二、负责对公司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第一责任人为各责任驾驶员。 三、负责购买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养路费及缴纳其他相关费用,并与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保持友好关系和联系,第一责任人为车队队长。 四、负责公司车辆的安全教育及事故处理,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五、负责车辆购置及办理相关手续,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六、负责责任驾驶员的交接车登记手续,对离职责任驾驶员的车辆进行验收,第一责任人为车队队长。 七、负责建立健全车辆技术资料档案,负责建立各部门车辆使用台帐,并对各部门用车实施动态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八、负责公司

3、所有车辆调度,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九、负责费用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十、负责其他与车辆相关的事宜,第一责任人为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用车申请 一、原则上,各部门用车必须在前一天下午17:00前申请。由用车人填写川豪企业派车单,经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行政人事部三楼前台统一调度。 二、车辆统一调度前,须由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字批准。 三、公司车辆因公要离开大成都范围的,须报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 第七条 车辆调度 一、一般情况下,除奥迪外,其他车辆的调度全权由行政人事部三楼前台负责,严禁任何人和任何部门擅自调配车辆

4、。 二、调度人员须根据各部门用车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和事情的轻重缓急,对各部门用车做出统筹安排。 三、调度人员须全力配合和协调各单位的用车需求,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脱,或不予支持和配合。 四、调度人员在安排车辆时,须优先保证财务取、送款、量房、货物运输、机要件和急件的取送、重要客人的接送以及工程用车。 五、特别说明: 1、奥迪川APQ121主要为罗总用车和用于经销商接送,以及经罗总批准的其他用途。 长安川A-SV728主要是用于家世界部门货物的运输和派送。 长安川APA683在周一到周五主要是用于工程部工程方面问题的处理和解决。 商务车川AYB548主要用于周六、周日的公司活动和平时市场部、设计部样

5、板房量房。 2、公司总裁有权随时征调公司所有车辆。 3、若无特殊情況,尽量避免中午或晚上派車,以保证责任驾驶员有充足的休息时间,调度人员有权要求责任驾驶员在接到派车单后在规定时间內出车和在规定时间内返回,以避免延误其他部门的用车需求,对未按要求执行者,调度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4、原则上,一环路内、设计师开工、交底都不予派车,如遇紧急情况时有客户在场的,需客户签字确认或用车部门的负责人签字、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或其授权人)确认后方可派车,并务必在送到后立即返回。 第八条 车辆使用 一、所有车辆责任驾驶员必须接到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川豪企业派车单后方可出车。 二、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各责任驾驶

6、员必须随时检查车辆的关键部位(比如灯光、转向、刹车、机油、轮胎等),若有问题及时书面报告,以便提前进行保养和维修。 出车前,责任驾驶员必须应对水箱、机油、油量、刹车、刹车灯、大小灯、电瓶液、轮胎、车身外观、发电机皮带等部件做基本检查,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后,要检查存油量、气量,发现存油、气不足时,应立即加油、气,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加油、气。 三、责任驾驶员必须随时对车辆进行内外部清洁,并有权要求任何人不得在车内吃东西、吸烟,以保持车辆内外部的清洁卫生。 四、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五、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用车人不得要求责任驾驶员开往其它的地方,若情况特殊,用

7、车人必须向调度人员说明原因。 六、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责任驾驶员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责任驾驶员自行负担。 七、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车辆转借、与人调换,更不得交与他人驾驶。 八、未经同意将车开出办事或作他用的,一律重罚。九、未经同意擅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责任驾驶员承担。损失金额较大时,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司有权再向责任驾驶员追赔全部损失。 十、工作期间,员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后,调度人员应及时派车,并免费为其提供使用服务。 十一、公司员工因私用车,需报经成都地区行政人事经理同意、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

8、监批准后方可安排,并按以下标准收费: 1、面包车收费标准:2.0元/公里(总裁特批不收费的除外)。 2、商务车收费标准:2.6元/公里(总裁特批不收费的除外)。 员工因私用车,按实际发生的行使公里数,报经成都地区行政人事经理确认、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后,将相关费用交纳到成都地区财务部,并知会车辆调度人员。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成都市物价和市场行情不定期做调整。 十二、车辆使用任务结束后,以及节假日,责任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严禁任何人和任何部门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其他地方停放,否则一律重罚。 十三、责任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

9、齐全(所有证件复印件留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存档备查)。证件不完备或失效,取消驾驶资格,并报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知晓。否则出车后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九条 使用登记 一、车辆使用前,责任驾驶员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告知一楼前台作好记录后方可出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并标明时间、地点、用途、相关费用(如过路、过桥费)等,登记在车辆行驶记录表上后,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二、每月3号之前,责任驾驶员应将上月车辆行驶记录表交一楼前台进行确认、汇总和统计,若经所有用车人确认后的车辆里程记录与车辆实际里程数不符,则超出部分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款之收

10、费标准计算后由其责任驾驶员承担。 第四章 车辆保养、维修 第十条 车辆保养 一、车辆的保养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保养,保养时责任驾驶员应在现场作监护人,不得离开或委托他人代替。 二、车辆需要保养时,责任驾驶员必须填写车辆保养申请单,注明保养时间、保养内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等,经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如发现车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知晓并进行相应处理,否则责任驾驶员自行承担对由此引发的后果。 四、责任驾驶员要定期保养车辆,定时检查、更换机油并记录更换机油里程,认真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保养工作,保

11、持车辆处于完好的技术状况,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五.、责任驾驶员应每天早上10点前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一、公司车辆的维修,须指定修理厂,定点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的正规修理厂。若需更换修理厂家,须报经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 二、车辆需要维修时,责任驾驶员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维修需要的时间、维修内容、大致费用(维修费用须事先与维修厂家交流,获取准确报价)等,经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在车辆维修过程中,责任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维修申请表不相符时,应和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

12、,责任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检验合格后方可在修理结算单上签字。 四、责任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详细记录检修情况。 五、每月1日,车队队长应对所有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并填写车辆例行检查月报表,报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备案。 六、车辆外出时发生故障,应及时向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汇报,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须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 七、因操作失误或保养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将追究责任驾驶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油耗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

13、辆必须持加油、气本(卡)在指定地点加油(长途除外),责任驾驶员必须在车辆行驶记录表上作好相关加油记录,以便进行相关结算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外加油,否则费用自理。特殊情况须报经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同意后方能加油,并在发票背面写明原因交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后方予以报销。 二、所有车辆的耗油量必须按核定标准进行报销,车辆耗油量标准每半年核定一次,由车队队长与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共同核定。 三、所有车辆耗油量不得超过核定标准的105%,超出部分由责任驾驶员自行承担。 四、每月初,所有车辆责任驾驶员必须就本车上月度使用情况、行使公里数、耗油量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三楼前台进行汇

14、总。 五、所有车辆的使用情况、行使公里数、耗油量等情况每月分析一次,由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负责。 六、因公外出在异地加油的,责任驾驶员凭派车单、出差申请单、加油发票由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后后方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保养、维修费用 一、车辆保养、维修费用在100元以内的,由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批后即可进行。 二、车辆保养、维修费用在100元(含)-300元范围内的,由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即可进行。 三、车辆保养、维修费用超过300元(含)必须报总裁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报销车辆保养、维修费用时,必须提供相关明细

15、,责任驾驶员、车队队长必须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 一、其他费用包括国家规费(养路费、保险费、五路一桥等)、洗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 二、车队队长负责车辆年审,其所有费用(包括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养路费、年审费用、其它杂费等)的申请、报销由其负责。 三、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报销,但均需车队队长签字确认。 四、费用在100元以内的,由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批后即可进行。 五、费用在100元(含)-300元的,由车队队长确认、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即可进行。 六、费用超过300元(含)必须报总裁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费用报销 一、上述费用的报销,将按成都地区各单位在用车过程中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由财务中心或成都地区财务部进行分摊。 二、责任驾驶员报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在票据背面写上日期、车号、事由及停车地点并与使用人共同签名后当月报销。 第六章 事故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责任驾驶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积极协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和向公司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汇报。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成都地区行政人事部经理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协助交警收集资料,协调并处理现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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