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环保法对比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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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环境保护法(修订),2014新环保法全文内容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1,1,2,2,主要内容,一、修订的背景 二、修订的内容 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2,2,3,3,一、修订背景 修订的特点:现实的针对性、未来的前瞻性、权利义务的均衡性。 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周生贤),3,3,4,4,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于1979年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于2014年4月24日审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4,4,5,5,5,人大代表:修改环保法议案 专家学者:学术论文 环保部门:众多单项法律出台,环保法处境尴尬 人民群众:加快解决雾

2、霾、饮用水、土壤等环境问题 新闻媒体:广泛关注,6,环境形势,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目前依然严峻;未来继续加大 主要环境问题:城市空气-质量退化;水环境-流域污染;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更加脆弱;环境风险-事故频发,7,中国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没有按照科学发展观办事;没有按照环境法律办事;没有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极其薄弱的环境法治,8,修订过程,8,8,修订的过程:曲折性、开放性、民主性 从十一届到十二届,从一审到四审 从六章到七章,从47条到70条(只有2条未修改) 从修正(有限目标)到修订(全面修改),9,9,9,2013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二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3、采用修订方式全面修改,“修正案”二审,2013年10月,法律委员会提请三审 三审稿与二审稿相比:全面修改,“修订草案”三审,10,10,10,2014年4月21日下午,法律委员会提请四审,“修订草案”四审通过,4月22日上午,张德江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11,11,11,四审稿及审议过程中新增重要内容 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对未完成质量目标的地区“限批” 行政拘留 环境与健康监测评估 诚信档案等,12,12,13,二、 修订的内容 (一)确立新的环境理念 (二)环境管理的转型,多元共治 (三)完善管理制度 (四)明确各方责任 (五)运用经济手段 (六)强化监管,13,13,14,

4、解决环保法律制度突出问题,14,14,理念滞后 制度过时 责任不明 处罚过软 衔接不顺,15,15,15,立法目的,16,16,16,基本国策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17,17,17,基本国策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18,18,18,保护优先原则,19,19,19,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20,环境管理的转型多元共治,“治理”的定义 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合作 运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对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 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监督和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21,21,治理和管理的区别,从价值取向上看,良好的治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5、22,22,多元共治,改变传统方式 体现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公民的权利、义务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日 相关部门 其他组织,22,23,23,1 )公民权利,23,24,环保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环境质量 环境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 违法者名单,25,25,2 )公民义务,25,26,26,3 )环境公益诉讼,26,4 )环境日,27,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民诉法第55条,28,28,5 )相关部门,28,6 )其他组织,29,29,完善制度,生态保护红线 排污许可管理

6、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 政策 “环评” 、规划环评 跨区联合防治 环境承载能力预警 规范环境监测 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等,29,30,30,30,1)生态保护红线,31,31,2 )排污许可管理,32,32,3 )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33,33,4 )政策“环评”、规划环评,34,34,5 )跨区联合防治,35,35,6 )环境承载能力预警,36,36,7 )环境监测,37,37,8 )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38,38,明确各方责任,政府责任 企业责任 部门责任,38,39,39,1 )政府责任,39,40,40,40,41,41,2 )企业责任,41,42,42,42,43,43,3 )部门责任(环

7、保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43,44,44,44,45,45,经济手段,45,46,46,强化监管,授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 监察机构 停建罚款 查封扣押 按日计罚 停业关闭 行政拘留 刑事责任,46,47,47,1 )监察机构:首次明确法律地位,47,48,48,2 )停建罚款,48,49,49,3 )查封扣押,49,50,50,4 )按日计罚,50,51,51,5 )停业关闭,51,52,52,52,6 )行政拘留,53,53,7 )刑事责任,53,54,环境污染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

8、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

9、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55,三、企业的责任,(一)政府鼓励和支持的行为 (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的法定义务 (四)禁止性行为 (五)法律责任,56,政府鼓励和支持的行为,为改善环境,依照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政府予以支持。 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的,政府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57,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

10、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8,企业的法定义务,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59,建设过程中遵循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11、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评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60,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记录 缴纳排污费 遵守总量控制指标。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主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61,应急处置。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时

12、,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62,禁止性行为,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

13、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63,法律责任,按日计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即不论违法行为是否持续,先认定为一次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直至改正完成。,64,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环保部门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65,未批先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

14、恢复原状 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6,环境信息不公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67,行政拘留,四种情形: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

15、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68,行政拘留,适用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条件:尚不构成犯罪 期限:十日以上十五日;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实施机关:公安机关,69,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污染者责任大小的确定。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0,法律衔接,在新环保法施行前公布的环境保护专项法律与环保法不一致的,适用新环保法 新环保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环境保护专项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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