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环保法对比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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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环境保护法亮点释义,目 录,一.修改过程 二.主要亮点 三.义务责任,一.修改过程,一、修改过程,原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显示出诸多不适应,修改环境保护法被列入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1995年以来,四届全国人大,2353名代表提出75件议案,修改呼声强烈。,修改环保法的4种观点: 1.废止论 2.搁置论 3.法典化 4.修改论,造成群体性环境事件的主要原因,第一,开发建设过程中规划布局不尽科学、不尽合理。 第二,建设项目违法违规开工甚至运行的问题比较突出。 第三,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信息不公开,公众参与度不高,公众的疑虑得不到及时解答,加重了公众

2、的不信任感。,雾霾是民众心肺之患。 雾霾推动中国执政之变!如何缓解公众对环境的恐惧感,对环境不信任感,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中的重要命题!,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 坚决向污染宣战!,影响环境立法的五大主要因素 1.环境退化程度触目惊心; 2.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3.公众要求形成足够压力; 4.国内政治条件基本成熟; 5.立法体系内在完善要求。,2012年8月,第一次审议。9572人提出11748条意见。 2013年6月,第二次审议。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 2013年10月,第三次审议。 2014年4月24日,第四次审议通过。160人参

3、会,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从“小修补”到“大手术”,让环保法“硬”起来! (新华每日电讯) 中国史上最严环保法向污染宣战。 (中国网) 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中国新闻网) 新环保法让法律长出“爪”与“牙”! (经济参考报),新环保法“令人振奋” (英国广播公司) 打造“绿色中国”更强大的利器 ( 澳门日报) 迈出“治污之战”坚实一步 (美国华尔街日报) 世界上最好的环保法之一 (英国金融时报),“三大战役”: 大气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 “三严”环境管理思路: 源头严防 过程严管 后果严惩,二、主要亮点,(一)合理定位 (二)创新理念 (三)完善制度 (四)强

4、化责任,(一)合理定位 修改环境保护法解决了环保法的定位问题。环保法是环境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领域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综合性的措施,与水、大气、土壤等专项环保法律既各有侧重,又互相衔接,共同为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提供法律保障。,我国主要环境法律法规框架,(二)创新理念 1.立法目的 2.协调发展 3.基本国策 4.保护优先 5.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6.公民权利,立法目的,协调发展,基本国策,保护优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公民权利,(三)完善制度 1.监测预警制度 2.环境监察 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生态保护红线制 和考核评价制度 5.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6.环境与

5、健康评估研究 7.政策“环评”、规划环评 8.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9.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10.环境经济政策,老八项环境管理制度 1.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 综合整治与定量考核 3. 污染集中控制 4. 限期治理制度 5. 排污许可证制度 6.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 “三同时”制度 8. 排污收费制度,监测预警制度,环境监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政策“环评”、规划环评,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环境经济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号 到2017年,

6、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对现有排污单位,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 。,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落实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垃圾收集

7、处理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310号,一、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约束手段: 1.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2.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 3.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1.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

8、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 2.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四)强化责任 1.查封扣押 2.按日计罚 3.停建罚款 4.行政拘留 5.连带责任 6.诚信档案 7.公益诉讼,1.查封扣押,原来的环境保护法未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权。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以及在环境执法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在修改过程中,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强烈要求赋予其行政强制权,环境科学、环境法学专家及社会公众也呼吁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行政强

9、制的内容。,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直接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充分考虑了环保执法难的问题。环保执法的软弱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违法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既给环境与生态带来损害与破坏,也损伤了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查封扣押的主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权也不得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查封扣押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查封扣押的条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2.按日计罚,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

10、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的适用情形。按日计罚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禁止滥用。按日计罚是为了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行政机关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后,应当先责令其改正,而不是直接进行按

11、日计罚。 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不适用按日计罚的规定。,环保单行法确定违法排污罚款数额的方式: 1.规定定额或是一定幅度的金额。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 2.按照直接损失确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 3.按照违法所得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 4.按照缴纳排污费的数额确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57,3. 停建罚款,57,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455号) 加大对违法企业和违规项目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企业的环境监管。依法征收企业排污费,做到应收尽收;对于拒不按期足额

12、缴纳排污费的,依法处以罚款。依法严肃查处企业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企业违法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对建成违规项目未经环保备案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贷款、上市融资、行业准入、进出口、退税、免税、减税、先进评选等出具任何环保守法的证明性文件,不得给予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4.行政拘留,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2013年,全国范围内受理的四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总计约88件,170余人获刑。 环保部统计:2013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706件、公安机关受理637件;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22件、

13、检察机关受理21件;环境污染判罪109件,186人入刑。2014年一季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16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14个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43、45 2.水污染防治法90 3.大气污染防治法61、65 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82 5.海洋环境保护法91、94 6.环境影响评价法32、33、35 7.放射性污染防治法5257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0 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34 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4751 1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4、25、30 1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33 1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5

14、0、51、54、55、60、61 14.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25,公安部侦办环境污染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的资料 1.调查报告 2.检测报告 3.损害评估报告 4.鉴别报告 5.危废监管联单 6.生产单位环评报告 7.生产单位处置危废设备的备案材料 8.环保监管的其他材料,5.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致使评价结果严重失实,或者虽未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却故意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评价,致使评价结果严重失实。委托人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审批后,其经营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委托人和环评机构予以处罚外,环评

15、机构还应当与委托人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监测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委托人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事实,或者受托人出现重大过失,致使监测结果严重失实。在委托人的排污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以后,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予以处罚外,受托人还应当与委托人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将污染监测设备或防治污染的设施委托给监测设备的生产商、代理商或专门从事污染防治的环保企业以后,如果受托人与委托人恶意串通,致使监测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委托人对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6.社会诚信档案,

16、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以及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者名单,对违法者形成了极大的威慑力。 环保部联合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企业环境信用实行分级,这对于促进企业加强环保自律,治理污染,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7.公益诉讼,三、义务与责任,政府责任(10项),相关部门的责任(5项),74,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责任(3项),74,企业责任(8项),1. 实施清洁生产。第41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2. 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第42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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