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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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点,以药家鑫案为例,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药家鑫案回顾,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点,媒介审判新特点的成因,目录,1.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又称“新闻审判”,最先是西方的新闻传播体系中引入的概念,意为“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媒介审判”最突出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及药家鑫案回顾,2.药家鑫案件回放 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

2、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4月22日,药家鑫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药家鑫上诉。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2011年6月7日上午被执行死刑。,二、新媒体环境下媒介审判的新特征,1.媒介审判定义的改变 由于网络媒介的特殊性,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因此,现在的“媒介审判”有时带有“公众审判”或“舆论审判”之意。媒介不仅是审判行为的发出者,也是审判行

3、为的载体。媒介报道所引发的公众舆论,尤其是网络媒体上的公共意见,导致了媒介 / 网络暴力。,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201 1 年 3 月 23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辩护中,药家鑫的律师路钢试图把药家鑫杀人的行为归入法官可能酌情从轻惩罚的杀人类型,称药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案中的网上舆论,相比之下,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在第一视频网站上对药家鑫案的评论,却令不少网民大呼痛快。孔庆东激愤地称药家鑫“长得典型杀人犯的面孔”,“一看就是罪该万死的人”,自首不能减轻对他的刑罚,“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你满门抄斩,这才是严肃的法律”,“药家鑫的名字就

4、是杀人犯,三个金字摞在一起,就是三把刀”,“这样一个嚣张的人一定是有后台的”。孔庆东充斥着暴戾之气的言语赢得了部分网民狂欢式的热捧。,2 .媒介审判的随意性更严重 一些网民不重证据,而习惯于根据发帖人的一面之词对被“举报者”进行“有罪推定”,在此情况下,任何解释与反驳都被认为是无理狡辩与强词夺理。这就使网络上的媒介审判事件更易走向网络诽谤的误区。,2011年4月 23 日,张显微博披露,药家有四处房产,药家鑫生活奢华,“买五千块手机,花巨资整容,开十四万私家车,药家资产超出药父母收入水平数倍”;“联想到出事之后药父母始终不敢正面示人,药父必有重大隐情,药父身居我军军械采购要职,利益纠葛颇多,望

5、中央军委彻查此人经济问题,肃清军械采购环节蛀虫。”,这些微博对药家鑫家庭的描述,后来被证实都是虚假信息,张显对此的解释是:“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有着比别人对药家更强的一种好奇心,在网上看到些消息就粘贴到自己的微博中。对于是否属实,因为作为一个公民我无权调查别人的隐私。”这个解释发表的时间是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的8月4号。,3.媒介审判主体多元化,参与性强 传统媒体的媒介审判并不能充分吸收公众的意见,很大程度上是媒体人员在设置审判;而网络媒体的运用使广大网民能通过各种方式加入到媒介审判中来,如参与网络媒体的投票和调查,写博客,在论坛上发帖。,案件审理期间,张显微博粉丝数量是79800 多人,新浪博客

6、访问量为 4758000 多人次,显然,张显微博和博客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3 月 25 日发表的博文村民签名要求判药家鑫死刑中附有村民签名呼吁判药家鑫死刑的照片,这篇博文被推荐到新浪博客首页,阅读人次有41500 多人次。,小结,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公众舆论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不能因为要听命于上级或受到民意干扰或驱动,丧失了对法律的坚守。尽管对药家鑫杀人案的审理符合法律程序,其结果也符合民意,但在审理过程中的舆论干扰清晰可见。,针对药家鑫的量刑,法学家朱苏力提出:“罪责自负是中国刑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可以理解为“罪犯

7、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罪犯本人,不连累无辜者”,然而,“即使死刑罪有应得,但当罪犯是独生子女时,在某些案件中,可略微减轻罪犯的惩罚”。 这一观点是基于极刑对药家鑫父母产生的影响而提出的,他们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也不可能再有子女,因此极刑对他们来说也是毁灭性的。,而“一个体面的法律和司法中,甚至应当有这一丝怜悯。在依法执行必须的公正惩罚之际,社会应尽可能避免严重殃及无辜者”,判处药家鑫死缓,不是宽容罪犯,“而只因为共和国的法律承诺基于公民同等法律保护,包括对刑事被告的父母,只要他们守法和无辜。” 法学家贺卫东在谈及药家鑫案时曾提到,最高法院对死刑的判决非常慎重,最高法院方面考虑到药家鑫的确存在自

8、首情节,而且是父母带着孩子去自首的,他的杀人属于临时起意而非预谋杀人,因此,倾向于判死缓,如果父母带着孩子自首的情节不予考虑,那么以后很可能孩子犯了罪,父母会把孩子送到海南岛去,这样就产生了不好的后果。然而西安法院的最终判处是死刑。,2010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以济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然而,由于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很难抗拒“民意”的直接影响

9、,在杀声四起的舆论氛围中,药家鑫的自首没被作为减轻刑罚的情节。,三、媒介审判新特点的成因,1.公众对新媒体的过分依赖性 当今信息时代,新媒体对公民生活的影响很大,新传媒正在日益形成并改变人们的思维角度、心理素质与行为方式。人们总是不断地进入新媒体世界以获得现实世界中不能获得的信息,社会大众面对的是一个各种媒介所传递的符号文化。于是,现实本身也被媒介化了。,2.媒体二元对立的叙事结构 一些媒体在“命题”方面的习惯性做法是,将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化为二元对立的叙事结构,如好与坏、强与弱、贫与富、民与官,突出事件的矛盾框架,迎合并激发公众经验范围内的不满与愤恨,以实现传播效益的最大化。这种报道方式在一些

10、新媒体中屡见不鲜。由于网络信息海量,一些新闻报道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刻意强化“二元对立”的报道,企图挑拨网民的敏感神经,制造话题,引围观、造声势。,3.新媒体的交互性和时效性 新媒体的交互性使信息的发布权不再垄断于职业传播机构手中,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新媒体中“把关人”作用遭到削弱,导致不实信息的传播。同时,由于新媒体的时效性比传统媒体更强,传播速度更快,这些不实信息的影响就远超传统媒体。,4.媒体和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司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专业性工作,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地给案件以审判,任何主观情感的介入都会影响

11、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公众往往秉持秉持“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 朴 素 的伦理思想,不具备专业知识。而且,公众大多数时候会选择相信符合自己预期的,而不是选择相信事实。,在案件本身的关注上,司法与传媒的关注点是不一样的,司法只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性,以及这种案件事实涉及到了法律的哪些条款,必须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案。相比较而言,传媒的关注点更具人文性,在新闻报道时往往选择更加人性化的材料,是具有故事性、可读性和新闻效应的事实。但在新闻实践中,因媒体工作者普遍的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不强,往往忽视法律的专业性,以道德为依据来作倾向性的报道。不但不会使公众与法制不一致的激愤情绪得到纠正,反而会进一步激化这

12、需渲泻的情绪,新闻报道引发的错误舆论将会给司法工作造成很大影响。,5.司法制度的缺位 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存在其自身的问题:如用道德标准对法律问题进行评判、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定性等,但是媒体毕竟没有法律上的力量。如果司法体制完善,执法严密,即使媒体发表不公的评论,也不会必然影响到审判的结果。正是由于司法制度的缺位,才使媒介能够通过舆论发挥巨大的作用,“越位”影响实际司法审判。,2011年3 月 23 日案件开庭审理,由于媒体和旁听的人数较多,原本定在小法庭进行的审理改换到了大法庭,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和400 多名大学生旁听了庭审。从电视播出的现场画面看,现场数台摄像机,有摄影记者,一个摄影记者甚至在被告陈述时在其近前拍照。媒体记者的这种拍摄方式,显然会对庭审带来干扰。背负着舆论的压力,法官能否独立断案,就成为一个难以估量的问题。案件审理期间,法院还向500名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量刑意见。且不说这500 人是否能够代表民意,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的这一做法显然有悖于法律至上、司法独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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