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会计继续教育发票管理政策解读与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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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会计)会计继续教 育发票管理政策解读与典 型案例分析 (财务会计)会计继续教 育发票管理政策解读与典 型案例分析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全国统一的发票 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 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 规格、内容、印色

2、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三)发票的保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 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四)发票的数量与文字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 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

3、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 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 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 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五)发票印制地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4、 (六)领购发票的条件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经办人身份证 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 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 印模应当留存备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 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 购新

5、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 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 录、领购人签字(盖章) 、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 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 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 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代开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的书面证明、

6、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书面证明是指有关 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 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 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 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八)外地经营发票的领购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 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 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

7、,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 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 并限期缴销发票。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 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 章后方为有效。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 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

8、责任,是指由保 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 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一)发票的开具与索取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 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 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 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

9、确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 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 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 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 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开具发票的要求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

10、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 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 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 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税控装置、非税控电子器具与网络发票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开具发票的

11、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四)使用发票的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 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12、(五)发票开具的地点与运输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 寄、运输空白发票。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禁止携带、 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六)发票使用管理制度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 变更、缴销手续

13、。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 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使用发 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当日书面报告税 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发票与合同关系成立案例分析四、发票与合同关系成立案例分析 【例题】2009 年 4 月,张某驾驶一辆奥迪轿车与家人到抚州市某商场购物,将车停放在超市 附件的一家存车处,并交纳了停车费 20 元。当天傍晚,当张某取车时,却发现车已被盗, 当时立即报案,但案件至今未能侦破。在保险公司赔付部分车款后,张某认为,自己是

14、将车 辆放在停车位上,存车处收取了停车费,车辆在保管期间被盗,管理方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遂将存车处告上法院。庭审中,张某提供了停车发票、保险公司赔款收据等证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告只是提供了停车费票据等证据,停车费票据只是证明原告曾在 被告处停过车并交纳一定费用的一种凭证,不足以证实该车是在停放时间被盗。如果张某当 天又到其他地方,车子被盗,还可以拿此票证来主张赔偿,对被告显示公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对曾在停车处停车后被盗的事实提供了停车发票、案件回执单、保险 公司赔款收据等证据,原告已经穷尽了举证手段。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原告张 某所提供的证据可以推定曾在被告停车后被

15、盗的事实存在, 原、 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原告的车辆丢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关键在于,张某主张的在被告公共存车处存车的事实是否存在。如存在,双方构成保管 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对张某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被告无责。 发票管理办法第 19 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张某持有存车处 开具的发票就表明二者之间曾经存在提供服务的关系,即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发票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4 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 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

16、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 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发票开具的日期可以作 为保管合同开始的日期。由于发票开具一般只具体到天,而不具体到几点几分,因此,对于 特别具体的时间,发票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时采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 。尽管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 分的程度,存车处又矢口否认车辆在其处存放的事实,但依据盖然性原则,结合合理推断, 法院仍然认定了存车事实的存在,从而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余款的诉讼请求。 所谓盖然性,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 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 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 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 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 予以确定。 采用盖然性证明标准有以下优势:第一,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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