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审计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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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内部审计独 立审计基本准则 财务内部审计独 立审计基本准则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 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审计,是指注册 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 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 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 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 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 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 注册会计师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其他有 关业务。 第二章 一般准则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 位

2、会计报表的合法性、 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 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 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 经过适当专业训 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 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发表审计意 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 审计报告, 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是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 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

3、位的会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 减轻或免除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 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 的可靠程度, 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 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 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章 外勤准则第三章 外勤准则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 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 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研究和评价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据以确定实 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

4、过程中发现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 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 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符合性测 试和实质性测试时, 一般应采用抽样审计方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运用检查、监 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 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 及其实施过程、 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 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配 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但应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 位的期后事项、 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 要事项予以关注,

5、 必要时, 应在审计报告中予 以反映。 第十八条 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注册 会计师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执行审计程 序时,不应改变审计目标与范围。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 充分考虑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四章 报告准则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 的审计程序后, 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 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 围、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审计依据和已实施 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 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 会计法规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 反映了其财

6、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 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 留意见、 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 四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在表示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时, 应明确说明理由, 并在可能情况下, 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 响程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会 计报表审计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1 号会 计报表审计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 明确工作要求, 保证执业质量, 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报表审计, 是指注册 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 按照

7、独立审计准则的要 求, 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 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并对会计报表发 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会计报表, 是指需经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 责表、 损益表 (或利润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或 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单位, 是指负责 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 的和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会计报表 审计业务, 除有特定要求者外, 应当参照准则 办理。 第二章审计目的与范围第二章审计目的与范围 第六条会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 计单位会计报表的以下方面

8、发表审计意见: (一) 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 企业会 计准则 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 (二) 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 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 资金变动情况; (三)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 性原则。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 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报表的可 靠程度, 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 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应当根据 独立审计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审计业务 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九条审计的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 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 但凡与被审计 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

9、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 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 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 范围。 第十条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 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 可能存在会计报表某 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 注册会计师如 果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反映严重失实的迹 象, 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排除。 第三章审计计划第三章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 应当了解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同委托人就审 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 并考虑自身 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 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注册会计师承办审计业务, 由其所在的会 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注

10、册会计师应当在充分了解 审计约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后, 制定 审计计划, 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 及 时修改和补充计划。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被审计 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 研究和评价 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计 划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 一 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 在必要时, 也可以采 用详细审计的方法。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进程中, 应 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 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首次接受委托

11、涉及的会计报 表期初余额, 或在需要发表审计意见的当期会 计报表中使用了前期会计报表的数据, 注册会 计师应进行适当的审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会计报表 的期初余额、 期后事项、 或有损失及被审计单 位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 进行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 可 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 注册会计 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检查,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 工作时, 应当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 并对其工 作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 作底稿进行必

12、要的检查和复核。 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五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 要的审计程序后, 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 告中说明审计范围、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审 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 告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 合 企业会计准则 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 法规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 了其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以 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 原则。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 范围是否受到

13、限制, 是否存在未调整事项及未 充分披露事项等, 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是否存 在未调整事项及未充分披露事项等, 并根据其 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分别出具无保留 意见、 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在表示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拒绝 表示意见时, 应明确说明理由, 并在可能情况 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审 计业务约定书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 2 号审 计业务约定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 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 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 是 指会计师

14、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 据以确 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 明确委托目的、 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 约。 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委托人, 是指向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 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 会计 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 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 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 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 第六条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 会 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 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

15、审计风险, 并与委托人就 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 的以下基本情况: (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 其创建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 的事项。 第八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 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 代表签订, 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 章。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需修 改、 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 应当以适当的方式 获得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 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第三

16、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 下基本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委托目的; (三)审计范围; (四)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审计收费; (九)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时间; (十二) 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二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 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保护资产的安全、 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 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 的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不能替代、 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 约双方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 料; 2.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及合作; 3.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包括: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 出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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