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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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做生意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酒吧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合伙经营项目名字为:;经营场所位于:;面积:平方米: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范围包括等。第四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以及期限第一部分:甲方(姓名) 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乙方(姓名) 以方式出资,计人

2、民币元;丙方(姓名) 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第二部分:各合伙人的出资, 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由合伙负责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第三部分: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奖金分配以及债务承担1、工资分配: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 即合伙创收盈余, 此为合伙分

3、配的重点, 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 按比例分配。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第一部分: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退伙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

4、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伙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 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

5、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 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 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第三部分: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 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 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进常用货

6、物 ; 支付合伙债务。对外开展业务, 订立合同 ;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订立经营价格、 购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部分: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 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第二部分: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7、 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

8、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合伙期限届满 ;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 被依法撤销 ;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合伙所欠税款 ;

9、 合伙的债务 ;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 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 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 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10、 ;(3)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5)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 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不成, 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其他(1) 经协商一致, 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 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3) 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4)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全体合伙人签章处: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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