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法律文书写作主题及答案(绝对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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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作主题(具体答案在后面,决定物超所值!)1、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杨三英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求助,要求代为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控告被告人牛珍珠犯虐待罪,并于2013年2月16日到县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要求法院依法严惩。自诉人杨三英述称:被告人牛珍珠是自诉人杨三英的儿媳妇,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之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不孝敬自诉人,近年来对自诉人态度日趋恶劣,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自诉人。先说2013年2月6日发生的事,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朱大明早上刚离家出差去上海(注:是与同事一起去上海的,去上海是为村办工厂购买生产原料的,即买做皮鞋的牛皮和麻绳等原材料),

2、被告人即命令自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而她自己却去打麻将,因手气不好,打牌输了钱,中午回家便拿自诉人出气,借口打扫得不干净,对自诉人破口大骂。自诉人批评说:“骂人不对。”被告人说:“你还敢顶嘴,看我怎么收拾你个老东西!”于是,被告人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又捡起一根约3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将自诉人打得头破血流,幸亏这时村长王、治保主任赵路过当事人家门口,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人行为,才使自诉人免遭更重的虐待。村长派人送自诉人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4厘米,缝了8针。被告人打自诉人并非这一次。2012年就动手打了自诉人3次,其中较严重的是2012年11月11日的一次。

3、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有事,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人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碗新煮的米饭吃。被告人见自诉人不服从自己摆布,大为恼火,上前就打了自诉人两个耳光,还揪住自诉人的头发,把自诉人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正巧邻居张大婶来借东西,见此情景,上前劝解,才制止住被告人行凶。被告人好吃懒做,爱好打麻将,自诉人批评她,于是就怀恨在心,就虐待自诉人。近年来先是辱骂自诉人,在精神上折磨自诉人;后来在生活上虐待自诉人,让自诉人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菜藏起来不让自诉人吃;现在发展到用凶器殴打自诉人。律师认为,被告人不仅从生活上、精神上虐待自诉人,而且连续数次动手

4、殴打自诉人,其虐待行为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虐待罪,且手段凶狠,后果比较严重。为了维护自诉人的人身权利,使其免遭更严重的虐待,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于是代为拟写了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村长王、治保主任赵各书写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人打破自诉人头部属实;2.镇医院诊断书一份,证明自诉人头部被木棍打伤;3.张大婶证明材料一份,证明2012年11月11日被告人殴打自诉人。自诉人杨三英,现年73岁,县镇村农民,汉族。文盲。被告人牛珍珠,女,37岁,县镇村农民,汉族。小学四年文化。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

5、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试题分值:50分)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一)首部(5分)1.标题(1分)。2.自诉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3.被告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二)正文(40分)1.案由和诉讼请求(6分):要求案由明确(3分),诉讼请求明确具体(3分)。2.事实与理由(29分):(1)事实(15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剪裁,以时间为顺序把事实记叙清楚,舍弃无用的材料(10分),文字通顺,语言简洁(5分)。(2)理由(14分):援引刑法条款,认定罪名(7分);论述从严惩处理由并写明结束语(7分)。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

6、住址(5分):按提供的材料写明证据情况。(三)尾部(5分)1.致送用语(2分):格式正确(1分),法院名称按材料提供的书写(1分)。2.自诉人署名(2分):根据材料按规定的要求书写。3.起诉日期(1分):要求按材料提供的日期书写。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年5月10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民诉被告郭平财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民、被告郭平以及证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郭松,男,1942年出生,1968年结婚,1970年得一子,名叫郭民。郭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镇小学

7、任教员,后任校长,住县镇东大街10号。2004年妻子病故。郭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当私企老板。郭松一家人原住两间平房,过着淡泊的生活。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因此郭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近房侄儿郭平的照顾。郭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郭平对郭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习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特别是郭松退休后,郭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平照顾郭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由于郭松办学有方,使镇小学成为县和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他本人也

8、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2000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2002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安度晚年。郭松为了对郭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2012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现任镇小学校长李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郭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2013年3月1日,郭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

9、送葬。丧事由郭平办理。郭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5月1日,郭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县人民法院状告郭平。郭民诉称:(一)被告郭平对原告父亲郭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动机和目的昭然若揭。(二)我是郭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10、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三)郭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郭平辩称:(一)原告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事实根据。郭松是答辩人本家伯父和老师,彼此有深厚的感情。答辩人关心、照顾郭松是自觉自愿的,从不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松立遗嘱将财产

11、赠给自己。(二)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答辩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郭松立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是真正的依法办事。(三)原告怀疑遗嘱真实性毫无根据。郭松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遗嘱经过公证。因此,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以上事实,有王、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足以认定。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系郭松亲生儿子,但多年来在外经商,对父亲生活上

12、的困难不闻不问,父子间缺乏应有的感情。而被告是郭松的本家侄儿,又是其学生,多年来相互帮助,彼此间建立了深厚的情谊。因此,郭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被告继承,此种行为亦在情理之中。原告指责被告关心、帮助其父,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他家的财产,此种说法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告说他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又说他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此种说法,似乎有理,其实是不能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被告。继承法第五条

13、规定:“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告按照郭松的遗嘱继承其遗产,是依法办事,应予支持。原告上述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依据。郭松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遗嘱有效条件。据此,人民法院确认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郭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

14、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平继承。当事人情况:原告郭民,男,43岁,初中毕业,汉族,市县人。私企老板,住县街号。被告郭平,男,37岁,初中毕业,厂工人。汉族,市县人。住县镇东大街14号。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王,审判员李,张。书记员赵。县人民法院宣判时向当事人交代了上诉权、上诉法院和上诉期限。判决书签发日期是2013年6月2日。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试题分值:50分)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一)首部(10分)1.标题(1分);2.编号(2分);3.原、被告基本情况(4分);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3分)。(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共35分)1.事实(20分)(1)

15、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先写原告诉称的内容(4分),后写被告辩称的内容(4分)。(2)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先写法院认定的事实(8分),后写法院认定的证据(4分)。【要求:叙述纠纷过程及始末情况清楚,主要情节具体,行文条理明晰,文字简洁。】2.理由(10分)(1)阐明判决的理由(8分);(2)援引法律条款(2分)。【要求: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判决的理由,说理要充分;援引法律条文准确、具体;对原、被告的诉讼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应作出评判。】3.判决结果(5分)(1)写明判决的标的(3分);(2)写明财产由谁继承(2分)。(三)尾部(5分)1.诉讼费用的负担(1分);2.交代上诉事项(2分);3.合议庭成员署名(1分);4.书记员署名和判决签发日期(1分)。【说明: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案情材料如下:犯罪嫌疑人陈,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陈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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