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档}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婚姻家庭.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146036969 上传时间:2020-09-25 格式:PPT 页数:90 大小:7.8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用文档}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婚姻家庭._第1页
第1页 / 共90页
{实用文档}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婚姻家庭._第2页
第2页 / 共90页
{实用文档}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婚姻家庭._第3页
第3页 / 共90页
亲,该文档总共9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实用文档}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婚姻家庭.》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实用文档}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婚姻家庭.(9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家庭,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关于婚姻,历来有着不同角度的描述和定义 浪漫者称之为爱情的结晶 悲观者称之为爱情的坟墓 淳朴的百姓称之为“搭帮过日子” 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婚姻法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法律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之下,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结婚1周年为纸婚 5周年为木婚 10周年为锡婚 25周年

2、为银婚 50周年为金婚 75周年为钻石婚,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身份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继承法上的行为: 如立遗嘱的行为 抛弃继承行为 遗产分割协议等; 还包括婚姻法上的行为: 如订立婚约的行为、结婚与离婚行为、夫妻财产协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行为、子女抚养协议等;还包括收养法上的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以及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与财产代管协议等等。,现代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1、血亲凡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

3、别。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主要是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2、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是亲属关系的核心。3、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发生姻亲关系。,一、亲系 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血缘联系。狭义的指血亲的系统;广义的指姻亲间的系统。 (一)按亲属间血缘关系亲疏远近分:直系亲和旁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二)按亲属血缘来源不同分:父系亲和母系亲 (三)按亲属关系性

4、别不同分:男系亲和女系亲 (四)按亲属间辈分不同分:长辈亲、晚辈亲和平辈亲 二、亲等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我国古代采取丧服制,外国有罗马法和寺院法计算法,以世代计算。,(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 2、旁系血亲的计算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与罗马法相同 2、旁系血亲的计算 (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分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 (四)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代份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法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计算法,亲属的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终止: 1、离婚;2、死亡。 (二)血亲关系的终止: 1、自然血亲的终止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拟

5、制血亲的终止 死亡;依法解除; (三)姻亲关系的解除 离婚;死亡,婚姻的概念 结婚也叫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行为主体为异性男女。 2、行为性质为法律行为。 3、行为后果为结成夫妻关系。,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登记机关,城市,农村,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申请,审查,登记,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 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生活,周围的邻居、同事、亲戚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情况。,事实婚姻,婚约,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

6、; 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双方均无重婚行为。,以下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全真模拟一15题 A.重婚 B.直系血亲之间结婚 C.未到法定婚龄结婚 D.因胁迫结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配偶本人。,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

7、销的婚姻,自始无效。,(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根据相

8、互扶养的具体情况,生存一方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对方遗产。,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 5夫妻住所选定权。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7计划生育义务。,财产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是( ) 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C.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 D.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

9、险金,【答案】B。,夫妻共有财产,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专有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10、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概念,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后 双方和好,按撤诉处理; 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 调解无效,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程序,调解,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

11、效。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 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离婚的条件,离婚中的二项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处理,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哺乳期内的子女

12、,由母亲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有选择能力的子女,应尊重其本人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

13、一方给予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4.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5.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收养,收养概述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的效力 收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改,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

14、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1、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收养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的成立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无经济能力、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送养人的条件:

15、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同意。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失踪或死亡等原因可一方送养; 一方死亡,另一方面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十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

16、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关于在若干具体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放宽的条件有:其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也可为被收养人;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40周岁的限制;可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且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关于在若干具体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放宽的条件有: 其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也可为被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40周岁的限制;可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