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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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 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 ,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定给予纳税 人免税、减税、优惠税率、税收抵免、优惠扣除、加速折旧等。 第三条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

2、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 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 惠。 第四条第四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 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五条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 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 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

3、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七条第七条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 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 、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执行。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 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 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

4、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第二章 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 第二章 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 4 月 30 日前 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 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 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 人不受理。 (二)申请税收优

5、惠的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2 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 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

6、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 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时限 为 30 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 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税收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

7、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按 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合法性核实。核实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三)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监

8、督管理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税 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 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 办理税收优惠。 3 (三)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 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

9、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登记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五)已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已按规定申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 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 免税政策。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 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 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

10、序 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 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 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项目(企业)减免税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企业)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

11、并以此作 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规定在其适用的减 免税期的剩余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 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如颁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4 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 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 目 录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5 (一)业务概述. 5 (二)申请时限. 5 (三)审批工作流程. 5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6 (一)业务概述. 6 (二)备案时限. 6 (三)备案工作流程. 6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 6 1、减免税. 6 1.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6 1.2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7 1.3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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