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井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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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一三年七月 目 录前言1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环境监测井的设立原则25 环境监测井的设计要求66 环境监测井施工技术要求77 环境监测井井口保护装置要求128 环境监测井验收与资料归档要求129 环境监测井维护和管理要求1210环境监测井废井要求12附录A1附录B20附录C22附录D29前 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保护地下水环境,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建设、维护、和废止等,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

2、布设方法、建设和废止等要求。本指南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2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井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废止等有关要求。适用于饮用水水源地(补给区)、矿山开采区、工业污染源(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外工业污染源及工业废弃场地)、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农业污染源(再生水灌溉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等区域的地下水调查和监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Z/T 0181 水文测井工作规范DZ/T 0148 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 013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091 岩心钻探规程HJ/T 164

3、-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CJJ 10-86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6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DD 2008-01 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HJ610-201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3 术语和定义3.1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为准确把握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动态分布变化情况而设立的水质监测井。地下水环境监测井通常包含井口保护装置、井壁管、封隔止水层、滤水管、围填滤料、沉淀管和井底等组成部分。按设立目的可分为简易监测井和标准监测井;按井结构可分为单管单层监测井、单管多层监测井、巢式监测井和丛式监测井等。3.2简易环境监测井简易监测井是为了进行临时性调查

4、,初步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物种类所设立的临时性环境监测井。3.3标准环境监测井标准环境监测井是为了连续、长期对有代表性的地下水点位进行水质监测所设立的长期性环境监测井。3.4单管单层监测井指在一个钻孔内安装单根井管监测单一目标含水层的监测井。3.5单管多层监测井指在一个钻孔内安装单根井管监测不同深度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目标含水层的监测井。3.6巢式监测井指在一个钻孔中安装多根不同长度井管分别监测不同深度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目标含水层的监测井。3.7丛式监测井指在一个监测点(场地、区域)附近分别钻多个不同深度的监测井,每个监测井分别监测不同深度的目标含水层。3.8井位筛选依据监测任务需要,从现有的各种地下

5、水井中筛选出符合地下水监测要求的井作为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位使用。3.9废井依据一定的程序,对失去地下水监测功能的监测井进行回填封闭处理。4 环境监测井的设立原则4.1基本原则(1)环境监测井在建设、使用和废止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是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2)监测井位置和监测层位选择应符合地下水监测工作要求。监测层位一般为浅层地下水,特殊情况下可覆盖深层目标含水层。(3)以饮用水源、污染源为监测重点。围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水源地补给径流范围内重要的污染源或潜在的污染源布设监测井。(4)同时兼顾背景区域和特征污染源区监测。应在地下水污染源的上游、中心、两侧及下游区分别布设监测井,以评估地下水的污染状

6、况;(5)布设地下水监测井之前,应收集本地区有关资料,并做现场水文地质踏勘和周边地区调查走访。(6)根据范围和对象不同,水源地及周边地下水宜进行分层监测,水源地的地下水的补给区、主径流带及已识别的污染区为监测重点,监测点可适当加密。污染源及周边地区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工作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兼顾有水力联系的深层承压水,在实际操作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监测点密度,应以发现污染问题、基本摸清污染情况为原则灵活掌握布点数量和精度。4.2设立方法4.2.1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总体采用网格布点,区域布点方法,优先在污染源区域下游布点,上游、中部稀疏,地下水的补给区、主径流带及已识别的污染区为监测重点,监

7、测点可适当加密。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反映地下水总体水质状况,同事兼顾与地下水存在水利联系的地表水,重点监控地下水已污染区段或水质异常区段,充分考虑工业、农业、矿山、城市等活动对地下水水质的潜在影响。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调查范围小于50km2时,水质监测点至少在7个/层以上,调查范围为50100km2时,水质监测点至少在1020个/层以上,调查范围大于100km2时,每增加25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岩溶水地区(特别是南方岩溶发育地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追踪地下暗河,以地下河系统为单元、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由主管道与支管道组成)形状和规

8、模布设采样点,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3个采样点,重点支管道上不得少于2个采样点。并在与地下水有密切水力联系的地表水处,设置12个地表水监测点。4.2.2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在加油站(储油库)场址范围内,尽量靠近埋地油罐和加油岛附近地下水下游方向各布设1口污染源扩散监测井。每个加油站(储油库)共需布设至少2口污染源扩散监测井。建议污染源扩散监测井距加油机、埋地油罐的距离不超过10m,且监测井应该避开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和地上构筑物。若加油站(储油库)场地处于喀斯特岩溶区域:可不用建立监测井,尽量采用区域中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泉水以及地下暗河的出口处作为监测点;监测点的数量不少于1个;可以加油站(

9、储油库)地下水上游方向处民井、生产井、泉水以及地下暗河入口等作为背景监测点。4.2.3工业园区工业园区上游10100m范围内,以明显不受园区污染影响的地方布设不少于1个监测点。工业园区下游在距离园区边界01000m,沿地下水流方向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不少于3个。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在工业园区两侧10200m范围内各布设监测点1个。工业园区内部监测点要求1020个/100km2,若面积大于100km2时,每增加15km2监测点至少增加1个;工业园区监测点总数要求不少于3个。监测点的布设宜位于主要污染源附近的地下水下游处,同类型污染源布设1个监测点为宜。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

10、地下水水源地,则在园区内增加1个主开采层(园区周边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4.2.4工业园区外工业污染源及废弃场地背景值监测井应布在地下水上游方向,工业污染区地理边界(厂区边界)外50m处布置1个监测点。工业污染区内部监测井布置在可见污染源(污染物堆积点、污水井、坑塘等)附近(13m且不低于安全距离)。一般来说,同一类污染源布置一口监测井,选择规模大,防护差的污染源附近布置监测井。内部监测点总数不少于2个。工业污染区下游监测井布设,应分别布在地下水下游方向的工业污染区地理边界(厂区边界)处,如果地理边界监测井发现有污染,可按外延50m等间距逐步布设,一般不少于2个。垂直于地

11、下水流向在污染源区两侧至少各布设1个监测点。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附近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工业污染区外距离下游边界约100m范围内增加1个主开采层(工业污染区周边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4.2.5危险废物处置场一般填埋型场地地下水监测井至少为5眼,综合处置型场地地下水监测井至少为6眼,其中后者填埋场监测井应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要求。充分考虑监测井代表性,布点的科学性,并充分利用现有监测井,若不能满足数量与质量要求,需增加监测井;对填埋场四周衬层交接或折叠等易发生泄漏区,监测点应予以加密。监测点与处置场距离可根据场地

12、水文地质单元岩土性质与类型、水文地质参数及监测方位等因素适当延长或缩减。基于处置场区域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网点及历史监测情况(或基于区域地下水易污性评价分区)布设监测井。对于与地下水联系紧密的地表出露泉眼点处可作为场地地下水监测点位;岩溶区地下水监测点可沿与填埋场有紧密联系的地下水通道布设。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附近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4.2.6垃圾填埋场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至少为6眼,分别为:地下水背景监测井1眼,污染扩散监测井5眼。充分考虑监测井代表性,布点的科学性,并充分利用现有监测井,若不

13、能满足数量与质量要求,需增加监测井。对填埋场四周衬层交接或折叠等易发生泄漏区及污染扩散区,勘探点可予以加密。监测点与填埋场距离可根据场地水文地质单元岩土性质与类型、水文地质参数及监测方位等因素适当延长或缩减。基于填埋场区域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网点及历史监测情况布设监测井;填埋场附近如有地下水出露的泉眼点,处于地下水水流上游方向的可作为场地背景监测点,处于地下水流下游的可作为污染扩散监测点。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4.2.7矿山开采区对具有相同水文地质单元的矿山的采矿区、分选

14、区和尾矿库,在矿山中心及周边布设地下水质监控井;一般要求在调查对象所在地的补给区,即矿山影响区边界50100m处布设1眼背景监测井和矿山影响区两侧设置监测井应大于1眼(含1眼),及其排泄区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调查对象的开采区、分选区、尾矿库之间距离在10km,则各区下游50100m设置一眼监测井,如三个区两两间距离少于10km,则在矿山主体下游50100m处设置1眼监测井。对同一个矿山,其采矿区、分选区和尾矿库分别位于不同水文地质单元的,则必须分别考虑每个区域的监测点布设。每个监测对象的监测井布点不少于7个。对地下水水文与水质进行监测的同时绘制矿区地下水走向图。若监测区面积

15、大于100km2时,每增加15km2监测井至少增加1眼。具体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同时根据监测情况检验布点方式的可行性,可适当做相应调整。对于与地下水联系紧密的地表出露泉眼点处可作为地下水监测点位;岩溶区地下水监测点可沿与调查对象有紧密联系的地下水通道布设。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4.2.8再生水灌溉区监测点布设可反映再生水农用区及周边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再生水农用区内以网格方式布设,平行和垂直于地下水流向的方式布设监测点,样品布点数量一般不低于7个(再生水农用区上游和两侧各1个,再生水农用区及其下游不少于4个)。再生水农用区面积大于100km2的,至少设置20个监测点,且面积以100 km2为起点每增加15km2,监测点数量增加1个。可充分考虑使用现有监测井、民井或泉水,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需增加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以浅层地下水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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