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套表煤矿安全质量及评级办法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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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管理套表煤矿安全 质量及评级办法最终版 质量管理套表煤矿安全 质量及评级办法最终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安发(2009)269 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 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 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 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 益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 重要措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 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 导意见 (安

2、监总煤行2009117 号) ,结合全省煤矿兼并重组 整合实现规模化、机械开采实际,为进一步促进各煤矿企业加强 现场管理,强化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 事故, 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省厅制定了 煤 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 附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 煤矿。 第二条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1、矿井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 3 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 消当年评

3、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 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 ; 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 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 8 个单项,满分 150 分,分 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 数 0.15;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

4、评级办法 100 分,系 数 0.15; (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 数 0.15;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 数 0.15; (五) 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 系数 0.35;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15; (七) 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 系数 0.20; (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00 分,系数 0.20。 第四条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 一级 : 检查验

5、收总分达 135 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 80 分及以 上,并有 6 项及以上达 90 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 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 : 检查验收总分达 120 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 70 分及以 上,并有 6 项及以上达 80 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 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第五条 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 为之一的煤矿, 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 具体条款如下 :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6、;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 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 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 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

7、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 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 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六条第六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 (一)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 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 地方煤矿由市煤 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 兼并重组后的煤 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

8、炭集团 公司检查验收, 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 ;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 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 ; 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 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 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 查验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 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省标准化工作 部门每半年抽检 1 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 1 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 1 次,煤矿每月自检 1 次。

9、(三)考核年度内发生 3 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 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 5 分。 第七条第七条 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 井,必须按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 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 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 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 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第八条 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 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 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

10、井 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 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 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 各 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考核办法(试行) 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 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 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 ; 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监察局。 第十条第十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 印发之日起执行;

11、2008 年版本同时废止。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 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采煤工作面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 2、 考核期内采煤工作面无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直接责任死亡 事故。 3、检查资料齐全。 (1)有每月检查记录。 (2)资料保持原始性、真实性,不得有虚假。 第二条 第二条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 如下: 一级 : 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工作面 内无死亡事故; 二级: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 第三条第三条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 附表): 采煤安全

12、质量标准化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月度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各采煤工作面得分之 和采煤工作面个数。 2、 年度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年度内各月采煤安全 质量标准化得分之和12(个月) 。 3、 采煤工作面每死亡 1 人, 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扣 5 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 第四条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安全工程质量标准及计分办法: 1、 采煤共七项, 满分 100 分。 缺项的按检查项目平均分计取。 折算方法如下: 实得分数检查得分100(100-缺项分) 2、 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 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 不出现负分。 3、 此标准未涉及的其他正规采煤

13、方法, 由各市和各国有重点 煤炭企业参照本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施。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表 1 项 目检查内容及标准 标准 分数 检查 方法 评分办法 一、 技 术 管 理 (15 分) 1、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并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 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 2 个以上采 煤工作面和 4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 同时作业。 2、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工作 面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至少 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 通到进风巷,一个通到回风巷。 3、 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作 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向作业人 员提

14、前贯彻;作业规程要附审查 意见并有审查人员、学习人员签 字;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 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 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贯彻学 习。 4、 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木支柱和 摩擦式金属支柱支护。 5、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必须 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并完善 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 防治水和处理坚硬顶板专项安全 管理措施,并经煤炭行业主管部 门 15 检查 相关 资 料, 现场 检查 发 现 一 项 不 合 格 不 得分。 续表 项 目检查内容及标准标准检查评分办法 分数方法 一、 技 术 管 理 审查、 验收合格后方准组织生 产。 6、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或 复杂构造带,

15、不能采用壁式采 煤时, 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 措施, 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并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后方可实施。 7、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失 顶底煤。 8、有冲击地压,必须采取有 效的防治措施。 同上同上同上 二、 顶 板 管 理 (20 分) 1、 合理选择工作面支护形式, 作业规程中对支护方式、 支护 强度的选择, 要有根据矿压观 测及地质资料等进行的科学 计算依据。 2、液压支架(滑移支架) 、单 体液压支柱支撑范围内与采 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支设 质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上下端头要布设端头支 架(普、炮采设四对八梁) 。 3、工作面不得有泄液柱、空 载支柱,不出现死柱,在用支

16、 柱完好。 20 4 小项 沿 工 作 面 各 均 匀 选 5 点, 或 在 各 点 间 任 选5点, 共 10 点, 其 余 各 小 项 一 处 不 合 格扣 3 分, 扣完为止。 工 作 面 不 得 出 现 连 续2根以上 或 累 计 达 到5根以上 漏液柱 (或 自 动 卸 载 柱) 。 全 面 检查。 续表 项 目检查内容及标准 标准 分数 检查 方法 评分办法 二、 顶 板 管 理 4、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 板 移 近 量 按 采 高 计 算 100mm/m, 若100mm/m 时要立 即采取措施。 5、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 沉;综采工作面支架顶梁接顶 严实。 6、最大、最小控顶距及空顶 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7、进、回风顺槽与工作面放 顶线放齐 (运输顺槽机尾处可 根据作业规程规定适当滞后) 。 8、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 工作面, 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 不小于 1.5 倍采高, 局部悬顶 和冒落高度不充分的, 应加强 支护;超过 25m 的要进行强 制放顶。 9、切顶线支柱数量齐全,无 失效支柱,档矸有效;特殊支 护(戗柱等)符合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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