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知识油品质量管理数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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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管理知识油品质量管理数量 管理 质量管理知识油品质量管理数量 管理 第七章:油品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章:油品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产品质量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计量化验班为本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部门,并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的制订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计时化验班在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中要严格奠 定工作纪律,不徇私情,不得泄露抽查目录和被抽检质量指标、随意 更改抽检项目和蓄意伪造质量指标,要保证数据准确可靠,确保购销 存各环节的油品质量。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条第二条 管理规定 (一)(一)油品购进环节的质

2、量管理 第一条 公司所属相关单位必须购进符合国家标准(汽油执行 GB17930-99、柴油执行 GB252-2000)的油品,其它原料的采购按业 务部上报总经理审批后的计划、合同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购进 劣千周和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油品。 (二)(二)油品入库质量验收管理 第二条 入库油品必验项目 车用无铅汽油:馏程、机械杂质及铜片腐蚀(低烯烃汽油应化验 烯烃含量) 。 轻柴油:色度、铜片腐蚀、馏程、闪点、冷滤点、机械杂质及水 分。 各项质量指标及化验方法依据 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 和 GB252-2000轻柴油标准中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三条 铁路油罐车油船(驳)到达油库后

3、,化验员负责入库油 品检验。 (一)检验前,应逐车检查铅封是否完好、车(船)号、油品名 称、规格、产品质量合格证与发货电报是否相符,如有异常,及时向 上汇报,并等待处理意见; (二)未发现异常,进行油品感观检查; (三)取足化验所需油样: 1、整列装有相同规格油品的油罐车,车数为 1-3 车的须全部进 行取样;车数在 3 车以上,不超过 64 车的,对其中 4 车进行随机取 样,但必须包括首车;超过 64 车的,适当增加取样车数,但必须遵 守“首车必检”的原则; 2、油轮(驳)油舱盛装同品种油品的容器数为 2-8 个取 2 个样; 9-15 个取 3 个样;16-25 个取 5 个样;26-5

4、0 个取 8 个样;51-90 个 取 13 个样; (三)油品取样均应按照石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 的标准招待; (四)对油样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化验项目进行化验(暂时尚未建 立化验室的,送样外委化验) 。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卸油,并做好验 收记录。 第四条 对入库油品经化验发现质量有问题处理程序 (一)化验员及时复检或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 (二)复检仍不合格的,化验员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与原始化 验记录一并一式两份上报主任或总经理; (三)由公司业务部协同计量化验班在 12 小时之内进行调查了 解,确认后由公司业务部联系发货并与发货。 (四)在问题未解决前,不可卸车; (五)处理

5、结果报公司质安处备案。 第五条 对于收、供双方达不成共识的质量纠纷,由公司总经理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油品,经化验可分清品种牌号的 合格油品,可以接卸,对于无法辨认品种牌号或质量不合格的,按第 四条处理。 (三)(三)接卸与储存油品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在接卸、输转、灌装、改装油品时,要按油品品种实行 专泵、专管专用,按油品规格实行专罐、专桶专用。 第八条 存在混油工艺流程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在未整改前,必 须确认管线已扫清才能卸油。 第九条 从卸车栈桥、卸油管线和泵房到油罐每个环节都要明确 责任人,改操作流程、启泵必须实行确认制度(即一人操作、一人复 核) ,认真做好

6、确认和卸油过程记录。卸油所造成的油品二次污染, 属于哪个环节的问题要从严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用新投入运行的储运设施接卸油品时,应按有关规定清 洗干净,遇到雨、雪、大风沙天气应暂停接卸,防止水、沙浸入油内。 第十一条 储存的油罐要根据实际情况,每三至五年清洗一次。 散装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同品名同规格的含不同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 的油品都要分罐储存。 第十二条 每月对储存油罐的罐底进行一次抽样检查,发现罐底 水分和机械杂质超标时,必须进行排水杂。 第十三条 储存的汽、柴油质量检验周期不大于 3 个月,对油品 质量有异议时,要及时检验。若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锁死阀门、贴 上封条, 化验员以书面

7、形式通知销售部门停止出售该油品, 做好记录, 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四)(四)出库油品的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出库油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不合格的油品不 许出库。 第十五条 油品出库前必须进行抽样化验, 化验合格后方可出库, 并留足油样备查,汽、柴油样保留期限为 3 个月。所有样品必须贮存 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的暗室内,贮存期间应保持样品封条完好 无损。 第十六条 提供给用户的化验单,要以实测数据为主,不能自测 的项目, 可抄录发货单位的有关数据, 若一个油罐进两批以上油品时, 应抄录低指标油品数据。直销油品可全部自制发货单位的数据,但应 按有关要求留足油样备查

8、。 (五)(五)油品运输环节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汽、柴油汽车油罐车应专车专用,同品种不同规格油 品公路运输时,要严格监控运油车等容器设备的清洁度,卸车必须清 理干净,不得有杂物、油泥、车底残油等。 第十八条 对于自备汽车油罐车的单位,配送部门负责油罐车清 洁度检验;对于租凭公路油罐车的单位,必须与关联签订包车和有关 保证质量的合同,由配送部门统一调配车辆。 (六)(六)油品抽样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安排,对公司购进 和销出、储存的油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取样抽查。 第二十条 现场抽样时,应同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抽样方法应符合产品标准或国家抽样标准的有

9、关 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抽样后应当场 封样,并应有详细的抽样记录。被抽样单位的陪同人员应在抽样单上 签字,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要由被抽样单位协助送样时,被抽样 单位无偿提供。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抽样人员应爱到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借故干涉和阻碍质量监督抽样人员的正常抽样工作。 (七)(七)油品检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公司企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对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 应有详细的记录, 检验的原始数据资料应归档,保存 3 年备查。 第

10、二十七条 样品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对样品妥善保存。保存期 间,必须将样品退还被抽样单位或妥善处理。一次性消耗样品由检验 单位直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样品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出示检验报告并 报相关领导。 (八)(八)油品质量纠纷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质量交接过程中,发现油品质量有问题,交接双方 对油品质量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即为质量纠纷。 第三十条 发生油品质量纠纷,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并向 各自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质量纠纷需要仲裁的,就近或发生质量纠纷所 在地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检验结果为最 经仲裁结论。 (九)(九)油品质量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

11、条 凡因违章作业、误操作、分析差错、容器管线不洁、 产品混串等原因,造成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合同协议的质 量要求) 或降级或降价的, 以及用户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或赔偿、 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被媒体曝光、质量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均 属质量事故。 第三十三条 质量事故按区域分为内部质量事故和外部质量事 故。按事故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凡已经销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被媒体曝光等,均为外部质量事故;其余为内部质量事故。企业发现 售出产品不符合标准,主动追回,未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者,可按内 部质量事故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

12、元(不含 100 万元)以 下的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指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 (不含 100 万元)以上的,或由于质量问题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经国家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确认质量不合格, 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质量事 故。 拒绝国家或上级部门质量监督抽查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明确划分内部、 外部质量责任,建立质量事故台帐记录。 第三十五条 发现质量问题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逐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外部或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质量事故归口 管理部门应在 8 小时内向公司电话汇报。对隐瞒不报者,予以严肃处 理。 第三十七条 油品质量事

13、故处理办法: 1、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1)直接当事人:处 6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直接领导人:处 3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主管领导人:处 1.5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1)直接当事人:处 9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直接领导人:处 4.5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3)主管领导人:处 2.25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八章:油品数量管理规范第八章:油品数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 第一条 总则 为解决数量差开纠纷和规范计量人员的操作行为, 依据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第二条 计量器具与标准 一、计量器具的配备 (一)计量器具的

14、配备原则 在保证计量准确度要求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简便,经济合理。 (二)计量器具的配备 选择下列计量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 1、静态计量器具 立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度不大小 0.35%;卧式金属罐总不确定定水 大于 0.7%;铁路罐车在正常罐体情况下,常装高度范围内,总不确 定度不大于 0.7%;汽车油罐车总不确定度不大于 0.5%。 2、动态计量器具 容积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0.2%; 质 量流量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级应高于或等于 0.2 级;速度式流量 计用于交接计量时准确度等级应高于或等于 0.2 级。 3、衡器计量器具 (1)静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 0.2 级或 0

15、.5 级 秤 量 m允 差 首次和大修后周期 0m500e05e10e 500em2000e10e20e 2000em5000e15e30e e 为轨道的检定分度值,交接计量用轨道衡的检定分度值为 20Kg 和 50Kg 两种,最大秤量不得于 150t。 (2)动态称量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为 0.2 级或 0.5 级 准确度等级分度值 e 0.250Kg 0.5100Kg 静态检定允差 秤量 m允差 M=005e 0m500e10e 500em2000e20e 动态检定允差 允 差 秤 量 m 0.20.5 M=00.5e 0m500e2.0e 500em2000e3.0e4.0e (3)电子汽车

16、衡准确度等级 (三)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 1、主器具:标准金属质量器、量油尺、检水尺、密度计、温度 计。 2、辅助器具及材料:取样器、温度计保温盒、玻璃量筒、示油 膏、示水膏等。 3、静态人工计量器具的配备数量 年吞计量 1 万吨以下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两套在用器具;年吞量 1 万至 5 万吨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三套在用器具;年吞吐量 5 万吨以 上的油库,应至少配备五套以上在用器具;加油站应至少配备一套在 用器具。 二、计量器具的检定 (一)所有计量器具必须按该检定规程要求的检定周期送指定的 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检定部门进行检定 (常和计量器具检定周 期见表一) ,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表一 常用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计量器具种类检定周期(月)检定规程编 号 量油尺(测深钢卷尺)6JJG398-85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 计 12JJG130-84 密度计(工作用玻璃浮 计) 12JJG42-87 计量加油机6JJG443-86 容积式流量计6JJG667-97 质量流量计贸易结算不超12个月, 其它24 个月 JJG897-95 速度式流量计6JJG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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