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南方市竹排江流域治理PPP项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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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NNZC2014-30297C-2 项目管理南方市竹排江流域治理 PPP 项 目协议 项目管理南方市竹排江流域治理 PPP 项 目协议 南 宁 市 竹 排 江 上 游 植 物 园 段 ( 那 考 河 ) 流 域 治 理 南 宁 市 竹 排 江 上 游 植 物 园 段 ( 那 考 河 ) 流 域 治 理 PPP 项 目 协 议PPP 项 目 协 议 目 录目 录 一、总 则 .4一、总 则 .4 二、项目经营权 .11二、项目经营权 .11 三、前期工作及建设履约保函 .13三、前期工作及建设履约保函 .13 四、双方的一般责任 .15四、双方的一般责任 .15 五、项目建设 .20五

2、、项目建设 .20 六、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30六、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30 七、项目绩效指标及付费 .34七、项目绩效指标及付费 .34 八、项目移交 .35八、项目移交 .35 九、违约和终止 .40九、违约和终止 .40 十、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46十、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46 十一、协议的转让和相关合同 .47十一、协议的转让和相关合同 .47 十二、其 它 .48十二、其 它 .48 十三、项目协议附件 .52十三、项目协议附件 .52 附件 1: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 (2014127 号) .52 附件 2:市政府授权建宁水务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文件.54 附件 3:项目公司

3、合资协议.56 附件 4:项目公司章程.76 附件 5:建设履约保函(格式).90 附件 6:工程区红线范围图(另附).92 附件 7:产出说明及绩效考核.92 附件 8:运营维护保函(格式).99 附件 9:调价公式.101 附件 10:移交维修保函(格式).102 项目编号:NNZC2014-30297C-2 3 本 PPP 项目协议(如下称“本协议” )于 2015 年 2 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 甲 方: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 ) 法定代表人: (2) 乙 1 方: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3) 乙 2 方: 法定代表人: (如下如无特殊

4、说明,则乙 1方、乙2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前 言 (a)南宁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 PPP 方式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南宁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 ,并通过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2014】127 号)(详见附件 1)授权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 构,并授权乙 1方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b)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乙 2 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 并通过与乙方签署 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

5、下的经营权。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附件 3)和公 司章程(详见附件 4)的约定在南宁市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 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c)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 人。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金201476 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 知 (财金20141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兹共 同信守

6、。 一、总 则一、总 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 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 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南宁市竹排江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 PPP 项目。 甲方指南宁市城市内河管理处。 乙 1方 指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 2方 指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本 协议而言,指*有限公司。 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 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经营权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

7、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 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协议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优 化设计(或有) 、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 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合作期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起 10 年的期间(含建设期) 。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协议及附件; (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为实施流域治理服务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 筑物、设备、设施、围墙、绿化作物等; (b)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c)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

8、性权利;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 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 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 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

9、为项 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 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 协议、 保函和其他文件, 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 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5.3 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 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 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指乙方按照第 20.5 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 项下移交、质

10、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指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协议第 8.2 款。 商业运营日指本协议第 14.3 款约定的日期。 谨慎工程和 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 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 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 的步骤,以确使: (a) 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 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 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 理紧急情况; (c) 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 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协议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 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 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23.5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协议第 23.5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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