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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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5 号: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5 号:再保险业务 引 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在偿付能 力报告中的编报。 2再保险分入业务形成的责任准备金,适用保险公司偿付 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6 号:认可负债 。 定 义 3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 出人)以合约形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重大保险风 险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入人) ,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 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2)应收分保准备金,指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

2、险业务确认 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分入人摊回的未 决赔款准备金。 (3)应收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形成的各 2 种应收、预付等结算款项,包括应收分保费、应收分保摊回赔款、 应收分保摊回费用、存出分保保证金、预付分保赔款等,但不包 括对分出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4)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而形成的各 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包括应付分保费、应付分保赔款支出、 应付分保费用、存入分保保证金等,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取的 责任准备金。 (5)账龄,指从合同约定的应收分保款项的结算日到偿付能 力报告日经过的时间。合同没有约定结算日的,以实际收到分保 账

3、单日作为结算日。 再保险业务分类 4 以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为标准, 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转移 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 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为标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 务可以分为预期再保险业务和追溯再保险业务。预期再保险是指 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未来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 失进行补偿的再保险。追溯再保险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对再保险分 出人由过去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再保险。 5以交易对手为标准,再保险业务可以分为境内再保险业务 3 和境外再保险业务。境内再保险业务是境内保险公司(包括外国 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业务。境外

4、再保险业务 是境内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进行的再保险业务。 编报基础 6保险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再保险业务的会计 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对于再保险信息传递时滞导致的再保 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入账时间可能存在的延迟,保险公司应当通过 合理估计来报告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7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 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 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消。 8保险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 应收分保准备金、应收分保款项等再保险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 计提减值准备。 9追溯再保险应当按照以下

5、原则处理: (1)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应当按照不超过原保险合同 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作为应收分保款项进行列报。如果计 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超过了相关的分保费,应同时增加应收 分保款项和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应按照实际摊回分保赔款占预计 4 摊回分保赔款总额的比例予以摊销。如果追溯再保险合同的分保 费超过了原保险合同相关的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在再 保险合同生效时,分出人应增加未决赔款准备金认可负债,并计 入当期综合收益。 (2)与追溯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负 债估计金额发生变化时,应计入当期综合收益,并相应调整应收 分保款项和递延收益金额。 (3)既包括预期条款又

6、包括追溯条款的再保险合同应分拆核 算。如果无法分拆核算,整个合同应当作为追溯再保险合同进行 处理,除非追溯条款承担的保险责任对整个再保险合同不具有重 要性。 10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相 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在合同生效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再保险分入人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负债; (2)后续报告日,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 要求进行后续计量和报告。 认可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11符合下列条件的再保险业相关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5 (1)分入人或分出人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部门接管或被宣 告破产的; (2)境外分入人或分出人所在地出现政治动乱、战争

7、、金融 危机、管制等事项导致对其处置和收回受到限制的。 12.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第 13 条至第 19 条认可有关资产时,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分入人或分出人的偿付能力状况: (1)如果能够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 据,应当使用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据; (2)如果无法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的偿付能力数 据,应当使用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季度末的偿付能力数据; (3)如果无法获得分入人或分出人报告期末和上一季度末的 偿付能力数据,应当使用分入人或分出人上一年度末的偿付能力 数据。 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 应收分保准备金 应收分保准备金 13再保险分出人应

8、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内再保险业务形 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1) 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 100%的, 相应分出业 6 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 值。 (2)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0100%之间的,相应分出业 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80作为其 认可价值。 (3)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0 的,相应分出业务确认的 应收分保准备金为非认可资产。 14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外再保险业务形 成的应收分保准备金: (1)分入人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相应 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的

9、90%作 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相 应分出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分保款项 应收分保款项 1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内再保险业务形成的 应收分保款项: (1) 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 100%, 且账 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 认可价值。 7 (2)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在 0100%之间,且账 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认可资产, 以账面价值的 80作 为其认可价值。 (3)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0 或账龄大于 6 个 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非认

10、可资产。 16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境外再保险业务形成的 应收分保款项: (1)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 求,且账龄不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 值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分入人或分出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 求或账龄大于 6 个月的应收分保款项为非认可资产。 应付分保款项 应付分保款项 17应付分保款项为认可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 18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根据本规则第 10 条 确认的金融资产: 8 (1)境内分入人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或等于 10

11、0的,该项 金融资产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境内分入人 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 100的,该项金融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2)境外分入人偿付能力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 该项金融资产为认可资产, 以账面价值的 90%作为其认可价值。 境 外分入人偿付能力不满足所在地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项金融 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19再保险分入人根据本规则第 10 条确认的金融负债为认可 负债,以账面价值作为认可价值。 披 露 20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公司再保险业务的策略与规划; (2)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会计政策; (3)分保业务各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假设和方

12、法。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上述信息的变 更情况。 21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 息: (1)各类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 9 分出或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佣金支出、摊回分保费用、 摊回分保赔款等; (2)与关联方进行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 (3)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信息,包括交易目 的、交易对手、交易金额、合同主要内容等信息; (4)再保险业务的主要交易对手,包括交易对手的名称、偿 付能力状况、交易金额等信息; (5)应收分保款项的账面余额、账龄、认可价值等; (6)与偿付能力不足的境内和境外再保险人进行的再保险分

13、 出业务的有关信息,包括再保险人名称、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 用、摊回分保赔款、应收分保款项、应付分保款项等; (7)分出保费大于或等于直接业务保费收入 75%的再保险合 同相关信息; (8)追溯再保险业务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金额、递延 收益等。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上述第(2) 、 (3) 、 (4)和(6)条包括的信息。 附 则 22.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再保险业务 10 的编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 23.本规则自 2010 年第 1 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2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3 号:应收及预付款 项中有关再保险业务

14、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5 号:再保险业务 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5 号:再保险业务 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 再保险业务 (以 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再保 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其中,保险公 司再保险分入业务形成的责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 告编报规则第 6 号:认可负债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项目的 编报要求。 二、关于定义 (一)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 本规则所称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 是指一个保险人 (再 保险分出人)以合约形式

15、将全部或者部分原保险合同项下的重大 保险风险转移给另一个当事人(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分入人 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再保险业务,才能被认为是转 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 1合同将重大保险风险从再保险分出人转移到再保险分入人 对于再保险业务,既包括承保风险又包括时间风险才被认为 12 是转移了保险风险,其中,承保风险是指因按合同支付的保费、 佣金或手续费、赔付支出以及理赔费用的最终净现金流量的不确 定而产生的风险,时间风险是指因收取和支付上述现金流量的时 间的不确定而产生的风险。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和 时间应取决于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并且 直接地随着已决赔款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某个再 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款的金额或时间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是 微乎其微的,那么就不应当认为这个再保险人根据再保险合同已 经承担了重大的保险风险。例如,某些再保险合同条款中包含有 推迟支付分出公司分保赔款的规定,使再保险分入人支付分保赔 款的时间不随原保险合同已决赔款支付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样 的合同就不满足这个条件。 2再保险分入人可能由于再保险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 对于非寿险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入人可能由于再保险交易 而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再保险分出人所转移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 为显著,而且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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