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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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 通知 各寿险公司,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 青海保监局: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 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 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国际经验表明,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 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避风 险,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 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引入小额保险业务,取得 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保障的一种有

2、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 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目 前, 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 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 理功能,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 必须看到,目前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 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随着社会各界对保险业服务低收入人群的 认识不断深化,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对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在服 务网络、经营模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 做法,这些都为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积极

3、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 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 极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村小额保险又好又快发 展,我会制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具 备条件的寿险公司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试点公司和试点地区保监局要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宣传动员, 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 统筹城乡人身保险业务 发展,缓解我国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 面,提高

4、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任务 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 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 场,通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 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小额人身 保险业务。通过小范围试点,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产品设计、销 售模式、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扩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覆 盖面。 二、基本思路和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支 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小额保险销售、服 务和理赔等环节的经营模式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 保障试点工作的顺

5、利开展,所选试点地区应具有一定代表性,要与国 家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 且当地具备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基础条 件,当地保险公司有积极性和各项保障能力。 试点工作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 续发展”的原则,探索适合低收入市场的经营和监管模式。保监局应 坚持审慎监管,严把试点准入条件,维护农村市场竞争秩序,给予试 点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确保农村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 申请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机构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是保险公司总 部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 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 障;二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县及县以下地区,拥有提供保全

6、和理赔服务的机构,销售和服务均有保障;三是保险公司具备对小额 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分支机构 有积极性, 能为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专门的组织、 人力和财务保障。 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试点申请,并提 交试点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小额保险试点的组织领导 体系; (2)拟试点的区域; (3)拟试点的保险产品; (4)拟采取的业 务模式,宣传、承保、客服和理赔服务举措,以及切实可行的风险控 制措施等。保监会将根据本试点方案要求,从试点地区的可行性、业 务模式的合理性、服务能力的充足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标准进行 试点资格审查。 四、试点

7、产品及业务模式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 一是保险金额在 10000 元至 50000 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 期间在 1 到 5 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 保理赔手续简便; 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 在首批试点过程中, 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 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 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业务模式 1、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 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

8、的保险 凭证。 凭证上包含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种类和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每期保费、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同时,将保险条款公开备置 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 户随时查询。 2、借助与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 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从而降 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费用支出。 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 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 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 4、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试

9、点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 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 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五、鼓励支持政策 (一)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 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 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以下简称“小 额保险代理人”) 。保险公司应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 30 小时的专业培训,并由保监局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培训内 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 理等。小额保险代理人销售小额保险

10、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时,需根据 保监会相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格。 (二)减免监管费 对符合小额保险定义,并在试点地区销售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考 虑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三)鼓励技术创新 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 设立专门的小 额保险服务内容,使客户可以通过保单号码查询保单效力、保费交纳 等情况,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支持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 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 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 额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 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

11、风险。 (四)放开预定利率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 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 3.5。 (五)鼓励供给主体组织形式创新 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 可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 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具 体方案由当地保监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后,报保监会批准实施。 六、保险监管要求 (一)管理要求 小额保险应可独立承保,不得以投保其他险种为承保的前提条 件。为满足单独核算的需要,凡参与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总公司 应建立专门针对小额保险的电子化统计平台, 并根据保险监管要求报 送相关数据(

12、统计表格另行制定后下发) ,包括:小额保险分产品的 覆盖人数、分产品保费收入、分产品提供保障的总保额、分产品的赔 款支出等。 (二)服务要求 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 向小额保险个人投保人签发保 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符合本方案规定 的保险产品, 应在所有提供给客户和不特定潜在客户的材料首页上突 出显示“小额保险”图样。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保险”或“小 额”图样。 七、步骤和时间 (一)选择和确定试点地区 经综合考虑,首批选择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 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地区开展试点。首批试点的九 个省 (区) 保监局, 要根据

13、辖区农村保险业发展和试点公司实际情况, 与试点公司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 (二)组织试点 6 月下旬至 10 月底,首批确定试点的九个省(区)在各自试点 地区认真组织试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 传达试点政策,并部署和组织好试点工作。保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 区试点工作,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对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 导。 (三)提交阶段性试点工作总结 2008 年底前,保监会将对首批试点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 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小额保险覆盖面和业务质量以及政策 实施效果,明确进一步扩大试点或全面推广的指导意见。 八、总体要求 (一)搞好宣传

14、动员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及时主动向本省(区)党委、政府汇报 相关政策,在选择试点乡(镇)和行政村时尽量征求地方党委、政府 意见,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要协调试点 县(市) 、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 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 推广的舆论氛围。 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小额保险试点专题宣传,充分利用电视、 报刊等宣传工具, 通过图文并茂、 深入浅出的方式, 宣传小额保险“互 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 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要广泛宣 传小额保险试点工

15、作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保监会的各项 重大部署以及试点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成效。 (二)完善规章制度 推广小额保险是一项富有挑战而又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 需 要持续的创新,要努力克服试点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试点省 (区)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进展情况,不断完 善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小额保险业务试点中的创新活动,防范 各种潜在的风险,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小额保险试点工 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报告制度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及时 向保监会报送试点做法和经验,并按月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08 年 12 月初上报试点工作总结。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要及时总结和组 织交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试点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总公 司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四)注意保持稳定 小额保险试点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 感,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 展,避免运动式推广,造成对低收入客户和农村市场的伤害。二是切 忌盲目追求成绩, 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 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和盲目扩大试点范围。 四是要密切关注损害低收入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并及时报告,果断处 理。 九、领导小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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