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常识:保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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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保险常识:保全知识 保险常识:保全知识 1、保全须知。 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4、出国工作、学习、旅游及定居的处理。 5、保险合同的解除。 6、借款、还款。 7、可转换权益。 8、保险合同补/换发。 9、保险关系转移。 一、保险须知 保全须知 一、保全释义: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根 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签发的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保全项目包括保险合同 内容变更、保险费续收、增加附加险及续保、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合同效 力恢复、解除合同、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保额增加权益、保险合同补发/换 发、

2、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合同代服务、生存给付、红利/利差的通知与给付等 等。 三、保全服务宗旨:以客户为中心,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依照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准确、迅捷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各类保全服务,实 现操作与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科学性、严谨性、前瞻性。 四、保全服务申请途径 合同保全的申请可通过如下三种途径: 1.客户直接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2.客户委托他人如业务员等,到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申请办理。 3.客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此类申请目前限于通讯地址/住所变更、解除合 同等公司认可的保全项目。 五、有关保险合同交费宽限期的规定: 1.除条款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为 60 天。

3、2.若条款规定交费日为生效对应日的,宽限期间从生效对应日的次日开始 算起。 3.若条款规定交费日为生效对应月的,宽限期间从生效对应月的次月第一 日开始算起。 六、有关补交、垫交保险费利息计算的规定: 如果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补交、垫交保费的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则按合同 规定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补交、垫交保费利息计算时间的规定。 复效补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规定:宽限期间内不计收利息;超过宽限期 间,应补收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开始算起,至投保人提 出申请且保险公司同意复效之日止。 2 垫交保险费的利息计算时间,自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开始,至投保人提 出终止垫

4、交申请、并足额交付已经垫交的保费及利息之日止。 2.补交、垫交保费利息计算的利率与公式: (1)总颁 98 版、97 版及以前各版本的计息利率列表如下: 险种 月利率 险种 月利率 97 版前营销险种 0.006 97 版前直销险种 0.0075 97 版营销险种 0.0055 97 版直销险种 0.0055 98 版营销险种 0.005 98 版直销险种 0.005 注:利息按单利方式计算,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合同保全过程中如需要补收保险费(如出生日期错误更正、性别错误更 正等),其利息计算方法参照上述规定。 七、 保全服务的收费标准 保全服务只收取适当工本费,不收服务费。具

5、体标准如下: 1.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业务批单,不收工本费。 2.凡要求重新出具保险合同的保全服务,如保险合同补/换发、保险关系转 移等,须收取工本费 10 元。 3.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保 险合同)的,收取工本费 10 元。 八、 身份证件内容不一致的处理规定。 客户办理保全过程中,如果提供的身份证件与保险公司留存的身份证件内 容不一致时,则以当事人户籍所在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九、有关保单借款、保险费垫交、权益转换、减额交清等保全服务办理时 间的规定 客户提出的保单借款、保费自动垫交、保险合同权益转换、减额交清等保 全服务申请,无论保费交付

6、方式是趸交或期交,保险公司一律在保险合同生效 满两年以后且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时方可办理。 十、保险单续保 保险单续保是批保险单在保险费到期时,投保人继续缴纳每期应付保险 费,而使保险单继续发生效力的过程,续期保费的缴付形式有银行代收、业务 员上门收取和保户自缴三种。 1、银行代收保险费:投保人持收费通知书到市内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储 蓄所缴纳。 2、业务员上门收费:业务员于保险费到期前将收费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收 取保险费。 3、保户自动缴费:投保人持收费通知书到承保公司办理柜台缴费手续。 十一、保全各项业务须提交资料 (一)增加附加险 1、申请人: 原主险的投保人,但须经得被保险人同意。 2、申

7、请时间:在主险生效日前一个月内,且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新增附加 险投保年龄限制。 3、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投保附加疾病医疗类保险,还应 提供补充告知问卷等资料。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3 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 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 的书面协议。 1、通讯地址/住址变更 (1)释义及适用范围:凡持有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客户,均应在通讯 地址/住址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以保证公司与其联络的不致中断。 (2)申请人:投保人。采取业务员

8、代理、售后服务人员提供或电话申请变 更。 2、性别、出生日期错误更正 (1)申请人:投保人。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一般情况下,受 益人的资料更正无须受益人签名)。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更正对 象、受托人身份证明,补充告知问卷(应公司核保部门要求)等资料。其 中,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一般情况下,受益人的资料更正无须受 益人签名)。 3、姓名、文字变更 (1)申请人:投保人。被更正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被更正人身份证 明、投保人的身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如果是客户姓或名变更,则需 要提供户籍

9、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4、证件类别及号码变更 (1)申请人:投保人。被变更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但变更受益人证 件,无须受益人签字)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 被变更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5、职业变更 (1)申请人:投保人。职业变更者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被更正人身份证 明、职业变更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6、变更投保人 (1)申请人:投保人。申请时,新、旧投保人、被保险人均须在申请书上 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 新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

10、身份证明、新投保人补充告知问卷(条款中含 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等。 7、变更受益人 (1)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投保人申请变更受益人时,须征得被 保险人同意。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8、减少保险金额 (1)申请人:投保人。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4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期交费凭 证、投保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9、利差返还/红利领取方式变更 (1)申请人:投保人。 (2)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 证明。 10、变更领取方式/领

11、取年龄 (1)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2)申请时间:保险合同交费期已满,且在约定领取日之前均可以申请。 (3)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 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11、减额交清 (1)申请人:投保人。 (2)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有效,产生有现金价值,并在交费期内。 (3)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若有借款,则提供 借款凭证)、最近一期交费凭证、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12、保额增加权益 (1)申请人:投保人,但须经被保险人签名同意。 (2)申请时间。保险合同每届满一定年期(如 5 年)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60 日内提出申请

12、。 (3)生效时间:保险合同每届满一定年期的年生效对应日。 (4)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期交费凭 证、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13、补充告知处理 (1)申请人:投保人,被告知人须在申请书上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投保单补充更正确认书、保险合同、被告知人身份 证明、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补充告知问卷及保险公司要求 提供的有关证明等资料。 14、投保要约的确认 (1)申请人:投保人。须有确认者亲笔签名 (2)提交资料:投保单补充/更正确认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 证明、投保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1、申请人:投保人。 2、申请

13、时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均可申请办理复 效。若超过两年,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提交资料:恢复合同效力申请书,保险合同,最近一期的交费凭 证,投保人身份证明,有关的补充告知问卷、就诊资料(如果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书的告知栏有疾病告知)等思想。 四、出国工作、学习、旅游或定居 的处理 1、释义及适用范围:出国工作、学习、旅游或定居(下称:出国)是指保 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因故出国,保险公司为维护 客户在境外期间的保险权益,经客户申请,而办理的相关保全手续。 去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工作、学习、旅游及定居参照本办法执行。 5 2、申请人:投保人。若外出者为被

14、保险人、受益人,则须有本人亲笔签 名。 3、申请时间: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离境前提出申请。 4、提交资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出 国人员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1、犹豫期解除合同 (1)释义:犹豫期解除合同是指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后十日内提出解除 保险合同。 (2)申请人:投保人。 (3)提交资料:保险合同; 首期保险费交费凭证(若为汇交件,则只需 提供交费凭证复印件);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受托人 身份证明;若选择银行转账方式领款,还需提供活期银行储蓄存折首页复印 件。 (4)申请时间及生效

15、时间 申请时间: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后的十日内。 生效时间:对于客户上门办理的,合同解除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接到客 户申请日期为准;对于客户以邮寄方式申请的,生效时间以投保人寄出解除合 同申请信函上的寄出地邮局的邮戳日期为准。 2、投保人解除合同 (1)释义: 投保人解除合同(下称退保)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公司 签发的保险合同 10 天后,在条款未明确规定不允许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下,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2)申请人:投保人。 (3)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若为汇 交件,只需提供保险费交费凭证复印件);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投保人 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选

16、择银行转账方式领款的,还需提供活期银行 储蓄存折首页复印件。 (4)申请时间及生效时间 申请时间:在 10 日犹豫期后的保险期间内任一时点(除条款规定不得退保 外)。 退保的生效时间:对于客户上门办理的,退保的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接到 客户申请日期为准;对于客户以邮寄方式申请的,生效时间以投保人寄出解除 合同申请信函上的寄出地邮局的邮戳日期为准。 3、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1)、解约金领取人:投保人。 (2)、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 故的情况下,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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