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高手学习过的择业就业中的法律问题与毕业生权益保护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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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择业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写清补充协议内容; 单位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协议的形式要合法.,二、签订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第二章 “三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三、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第二章 “三方(就业)协

2、议”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前面已经涉及到了,此处不累述。 就业协议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只要违约金不是“过高”,过错方一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四者的概念,第三章 试用期、见习期、见习就业、实习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 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 见习就业制度的目的是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方式是劳动保障部门与企业的合作,确定一批见习基地,提供见习岗位,组织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见习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将见习与就业培训紧密

3、结合起来,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实习期是针对在校学生而言的,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二、四种情形下的权益保护,第三章 试用期、见习期、见习就业、实习期,1、关于试用期的权益保护,前面已经讲过。 2、由教育部和原劳动人事部制定的关于高校毕业生见习期的制度,明确针对的都是毕业后由国家或者政府分配工作的毕业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建立形式发生着变革,高校毕业生由国家分配工作的制度已经基本消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则其行为应当受到现行劳动保障政策调整,用人单位不应以见习期制度为由规避劳动法(广

4、义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二、四种情形下的权益保护,第三章 试用期、见习期、见习就业、实习期,3、实习期。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于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 在校生的实习是经过学校安排、推荐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校生的实习过程未经学校安排或者推荐。由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要对在校生在实习中受伤承担补充责任。 参与实习的在校生是未成年人。学校都应与

5、实习单位一起对该学生在实习中的受伤负连带责任。 实习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适当实习条件或待遇: 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二、四种情形下的权益保护,第三章 试用期、见习期、见习就业、实习期,4、就业见习是高校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或者说未能实现首先次就业而提供的一项国家帮助措施,毕业生在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不明确,毕业生无论与两者中的谁发生纠纷都很难适用劳动法来调整。 此外,由于毕业生已不再是在校学习的学生,故保障实习生权益的相关规定也很难用于他们。由学校应为实习生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已不复存在,且该责任并未直接转移给相关的政府部门。 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的权益保护可以参照2

6、006年2月27日,人事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实施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首先,见习单位需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报酬支付方式各地区有所差异,一般按照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的比例支付,但比正式员工要低。,一、借助网络、前辈、学校的信息和经验帮助,第四章 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凡事预者立,不预则废。 在签约之前,应深入了解自己意向单位的实力、信誉、口碑。 通过看材料了解 通过在此单位工作的学长了解 通过网络信息了解,一般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在网络上都会有一定的曝光率,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第四章 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如何有

7、效规避风险,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外,还应注意各地关于劳动者某些具体权益的法规有一定差异,如关于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上限各地就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地区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毕业生12月工资的总和,而上海则明确规定不得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却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因此在确定就业方向后,还应详细了解地方法规。,三、权利救助途径,第四章 在择业就业过程中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协商 调节 仲裁 诉讼,第五章 择业就业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案例一 小张与一家北京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答应落实户口并且已经兑现,但此时小张又想毁约,如果小张提出毁约,户口会不会受到

8、影响。想把户口落在北京,该怎么办?原单位以办理进京户口费用为由索要违约金?是否合法? 关于户口的问题有这么要了解两方面:一般情况下,毕业生的户口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落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户口是国家公安机关管辖的,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户口没有处置权。因此,户口落在就业地之后除非本人意愿,否则户口不会被迁走。如果小张违约只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户口不会受到影响。 如果小张想把户口落在北京,只要重新签订一家北京的用人单位(可以接收小张的户口),加入单位的集体户口或者有条件的话立一个新户,自己为户主。 关于违约金,2008年1月1日前,如果在合同中把为小张办理进京户口明确的写出来,表述类似于:我为你办理进京户口,

9、那么你为我提供多长时间的劳动,如果一旦违反则支付违约金,这可以作为一个特殊待遇,如果违约金不是过高,法律会支持用人单位索要违约金的要求。 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关于用人单位关于户口约定违约金,因为违法就不会受到法院支持。,第五章 择业就业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案例二 小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公司的服务期五年,合同中没有说违约金的问题,只是简单地说如果劳动者毕业之后不满五年离开单位的话,劳动者需要赔偿工资及其它费用总数的300%,这个协议合不合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这个协议不合法,在劳动合同中是不能约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而赔偿金必须以单位的实际损失为准。在前面已经提到,一般只有培训

10、违约金和竞业违约金。,第五章 择业就业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案例三 小王于2006年6月份入职北京一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限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小王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王觉得该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未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小王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那么小王若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是否需支付公司2

11、0000元违约金?,第五章 择业就业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案例三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应当视为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也可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6年5月31日签订,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

12、规定:“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小王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20000元未超过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根据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 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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