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课件-第八章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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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婚姻法,一、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结婚制度 三、家庭关系 四、离婚,二、结婚制度,1、结婚的条件 2、结婚的程序 3、婚约 4、事实婚姻 5、无效婚姻 6、可撤销婚姻,三、家庭关系,1、夫妻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3、兄弟姐妹关系 4、祖孙关系,四、离婚,1、离婚的原则 2、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3、离婚的程序 4、两项特殊的规定,1 、离婚的原则,保障离婚自由 反对轻率离婚,2、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夫妻感情破裂,2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3、离婚的程序,登记离婚(协议离婚、行政程序离婚) 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 (诉讼程序离婚) 双方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非诉讼调解,4、两项特殊的规定,军婚保护和妇女权益保护,军婚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只适用: 非军人一方要求与现役军人一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不适用: 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 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四、离婚,1、离婚的原则 2、

3、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3、离婚的程序 4、两项特殊的规定,第四章 婚姻法,一、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结婚制度 三、家庭关系 四、离婚制度,第九章 继承法,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无人继承、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五、遗留债务的清偿 六、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一、概念和基本原则,1、继承 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死者叫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叫做遗产,而依法继承遗产的人就是继承人 1985年4月10第6届人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基本原则,男女平等

4、养老育幼,照顾病残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权利义务相一致,二、法定继承,1、定义 2、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分配原则 3、胎儿的继承问题 4、儿媳、女婿在继承中的地位 5、代位继承,二、法定继承,1、定义: 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原则而进行的财产继承 案例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案例,王某,女,58岁,未婚;李某,男,61岁,两人同创办了一公司。李某妻子去世多年,无子女,两人在半年前登记结婚。但因忙没举行婚礼。不幸李某得病身亡。李某的侄子要求继承李某的

5、财产,并指责王某说:“你和李某结婚,没有举行过婚礼,亲朋好友也没请过,我们不承认你是李家的人,你无权继承李某的财产。我是他亲侄子,才是他唯一的继承人。” 王某认为她才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均等 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适当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案例,谷某,妻子已亡,有一子谷子、一女谷女,均已成家。谷子已生有一子

6、谷孙,因与其妻金某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生育二胎。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起名谷弟,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40000元 谷子的继承人:父谷某、妹谷女、 子谷孙、妻金某 胎儿谷弟有无继承权?,3、胎儿的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谷子的遗产继承人应为: 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 金某腹中胎儿谷弟,案例,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间、存款4000元。金某因悲伤过度,孩子胎死腹中。给胎儿留下的一份该如何处理? 由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平分 视

7、为谷子的遗产,案例,谷某,妻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妻金某。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5000元。金某因悲伤过度,谷弟出生后非常虚弱,很快夭折。给谷弟留下的一份该如何处理? 由金某继承 视为谷弟的遗产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案情,刘某夫妇, 子刘子,女刘长女、刘次女。三个孩子先后成家另过,其中刘长女嫁给张某。1985年刘某夫妇患病,因与儿媳关系不好就搬到刘长女家一块生活。1990年刘长女因车祸不幸身亡 刘次女、刘子借口父母偏心拒绝将刘某夫妇接回家,并不给付生活费。女婿张某坚持赡养岳父母。1993年,刘某夫妇

8、双双离开人世, 刘某夫妇留下60000元存款。刘次女、刘子认为遗产应由二人平分。而张某认为刘长女去世后他一直与二位老人住在一起悉心照料老人的生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遗产应有他的一份,4、儿媳、女婿在继承中的地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张某享有对刘甲夫妇遗产的继承权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案情,周父, 子周子,女周女,都已成家另过。周子有一子周孙,周女有两个孩子,李男、李女。周父与老伴单独生活。1995年

9、周女去世,周父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10万及名人字画若干。周父生前留有遗嘱,将字画及房屋留给老伴,其余财产未作处理。周母表示放弃继承其余财产。周子认为,母亲放弃继承,周女出嫁且早已死亡,自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欲独吞遗产,周乙之夫则认为遗产应由周甲和自己的两个儿子三人平分。双方争诉至法院。 周乙的两个儿子能否取得对遗产的继承权,遗产是否应三人平分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 周乙的两个儿子应取得对周父遗产的继承权。但其继承份额是周乙的应继承份额, 应是周甲继承一份,周乙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一份。,5、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

10、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 代位继承人虽取得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但他们只有权继承其父亲或母亲的应继份额。 代位继承人的数量并不影响代位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他们只作为一个整体参加遗产的分割,二、法定继承,1、定义 2、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分配原则 3、胎儿的继承问题 4、儿熄、女婿在继承中的地位 5、代位继承,三、遗嘱继承,1、定义与特征 2、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3、遗嘱形式 4、遗赠 5、遗赠抚养协议,三、遗嘱继承,1、定义 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立下遗嘱,待其死后该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将其遗产由其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按

11、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由什么人继承,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多少等,均由被继承人在所立合法遗嘱中确定,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以被继承人合法遗嘱的存在为要件 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的继承人,但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产的分配,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限制,2、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 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 被篡改的遗嘱;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3)内容合法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

12、分其他财产无效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形式合法,3、遗嘱形式,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如果遗嘱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其死后按哪份遗嘱执行? 如有公证遗嘱按公证遗嘱遗嘱执行,没有按生前所立最后一份遗嘱执行。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机情况下所立才有效,危机过后能采用其它方法立遗嘱,口头遗嘱失效。,案例,甲某生前立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分成两分,一份给自己唯一的远在美国的儿子,另一份给一直赡养自己的侄子,此遗嘱合法有效。 儿子得到了财产叫继承所得 侄子得到了其叔父的遗产叫遗赠所得,4、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

13、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案例,刘某,妻子早逝,无儿女。1995年,在他80岁高龄的时候,与表姐的儿子孙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孙某负责刘某的生养死葬,刘某遗下的钱款和房产归孙某所有。后,孙某开始还常去探望刘某,可自1998年刘某病重后,孙某便很少前往,刘某基本上是由其侄刘涛照顾。2001年2月,刘某去世,其安葬也是国家负担的。后孙某要求继承刘某的遗产,为此与刘涛发生争执。,5、遗赠抚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也享有遗赠的

14、权利”;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遗赠)的权利。”,分析,刘某与孙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是附有抚养义务的协议,孙某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必须承担刘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否则,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赠的权利,刘某的侄子刘涛可以向孙某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消孙某接受刘某遗赠的权利,要求刘某的遗产按法定程序继承。,三、遗嘱继承,1、定义与特征 2、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3、遗嘱形式 4、遗赠 5、遗赠抚养协议,案例,院子里居住着一位孤寡

15、老人,最近因病去世。邻居们自愿组织起来,帮助他处理了后事。这位老人留下了价值一万余元的财产,但他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请问:这些遗产应如何处理?,四、无人继承、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死者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未立遗嘱指定受遗赠人;死者生前也未与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全体继承人都放弃了或丧失了继承权,遗赠受领人也放弃受遗赠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所以,该老人的遗产应归国家或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老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为其支出的殡葬费用等应从其遗产中清偿或支付,案例,今

16、年5月,我姑父、姑母因车祸身亡,生前遗留下2万元债务。丧事处理后,债权人陈某前来讨债,要求将我表弟继承的遗产折价1万元用于抵债,余款由我表弟成年后再还。我家人对此表示异议,但陈某却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问,陈某的说法对吗?,五、遗留债务的清偿,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父债”是否应由“子还”,子女清偿“父债”,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未继承遗产的,一般不承担债务; 如果父母所欠的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子女不能以未继承父母的遗产为由,拒绝清偿债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父母被迫举债度日,对此,子女应负责全部清偿。,“继承人中有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的规定清偿债务。” 表弟应在其所继承遗产的限度内清偿其父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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