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制度、工作纪律、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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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文件目录管理制度3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31.1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31.2 重大咨询问题会审制度71.3 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制度81.4 执业道德规范制度111.5 职业培训制度121.6 岗位责任制度191.7 公司业务操作流程制度251.8 公司工作制度261.9 公司会议制度261.10财务管理制度271.11公司职工考勤制度281.12人事、薪酬制度31工作纪律33一、 保密措施33(1)保密制度33(2)控制价编制和审查阶段:34(3)项目实施过程和结算咨询阶段34(4) 奖惩制度36二、廉政制度361.1 廉政制度361.2 具体措施36协调服务38(一)与建设单位(以下称委托人

2、)之间的协调机制38A、书面形式的沟通38B、 会议形式的沟通39C、 日常工作中的交流沟通39(二)与代理人的协调沟通40(三)与设计单位的协调40首先,要真诚尊重设计人员的意见,充分了解工程特点,设计要求,协商解决图纸中存40其次,对于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及时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产生设计变更的潜40第三,要掌握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的变化,有关材料或产品的淘汰或禁用,40(四)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40(五)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41第一,共性的达成从交谈开始。审计方与监理方存在着很多的共性利益,比如双方都会41第二,沟通的深度从细节开始。审计方、监理方在承担责任开始,就承担了一

3、份信任的41第三,有效的工作从文字开始。除了语言方面的沟通,协调沟通的形式还有很多种比如41管理制度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1.1 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明确执业人员职责和操作规程,降低职业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规定,制定本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二条执业质量控制是为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程的要求,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各个环节,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委托关系确立应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事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

4、规和工程造价咨询有关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工程造价咨询受托方必须是法人行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三)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协议如需变更,须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如有违约按法律程序诉讼。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做到以下要求:(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应视委托事项的情况指派执业人员承担受委托业务。(二)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可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三)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对资产情况进行核实.(四)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

5、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过程中,不得接受委托人授意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司和主管机关报告;(五)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料、文件等,经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双方印章;(六)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对其出据的所有文书,应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要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底稿,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编制相应的工作底稿;(二)工作底稿的内容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三)工作底稿要内容完整、规格规范、索引连续、标识一致、数据和勾稽关系正确、说明明确、结论准

6、确;(四)工作底稿要做到逐级复核,复核人员应在工作底稿上签注姓名和日期。第六条设立质量控制部负责全公司的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第七条质量控制部职责1、对公司业务进行终点质量控制,指导具体业务的操作,把握重大风险;2、拟订及不断完善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办法;3、配合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对本所业务的质量控制检查工作;4、开拓和办理管理咨询业务,执行其它特别业务;5、召集业务会议,搜集和发放执业信息,对业务风险提出技术性意见,保持和提高本所执业水平方面的研究和推动工作;6、完成总经理交给的其它相关工作。第八条质量控制部业务质量控制范围及内容基建审计业务在基建审计报告签发盖章之前,由技术负责

7、人做第三级复核,并对基建审计报告的出具提供指导性意见。第九条业务质量控制程序1、质量控制部对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的工作计划进行复核;2、在业务现场执业阶段,有选择、有重点地进行现场工作,对风险较大或执业重点、难点等方面着重进行指导监督;3、外勤工作结束后,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4、对已审核完毕的业务报告,由质量控制部在相应的业务质量控制表上进行登记;5、出具业务报告时,保管本所业务公章人员必须凭业务质量控制部的业务质量控制表予以盖章(业务质量控制表一式三份,质量控制部、财务部、业务部室各一份);6、各项目负责人组织、负责工作底稿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底稿存档时,先经质量控制部检查,合格者方可入档;第十条

8、公司实行工作报告三级复核制度。(一)三级复核人的确定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项目三级复核人的确定:在执业之前由部室主任指定专业能力能够胜任的注册造价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由项目负责人做第一级复核;部室主任做第二级复核;技术负责人担任第三级复核。(二)复核基本要求1、本公司经办的所有基建审计业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复核程序,所有复核应当签署必要的复核意见(文字),任何部室、个人不得因时间紧、客户要求急等理由忽视或缩减必要的复核程序和复核纪录。2、第三级复核要对第二级复核负责,第二级复核要对第一级复核负责,下一级复核必须认真按上一级复核意见追加相应的基建审计程序或进行修改。3、所有项目在开始前

9、或实施中应与上一级复核人汇报沟通该项目情况,接受上一级复核人的具体指导,杜绝第三级复核人在不了解客户的情况下签署基建审计报告,第二、三级复核人必须尽职尽责、尽可能的参与该项目。4、每份业务报告须有第三级复核人签署印发意见,并由注册造价师或山东省工程造价员签名并盖章。5、出具业务报告时,保管本所业务公章人员必须凭质量控制部的质量控制表予以盖章(质量控制表一式三份,质量控制部、财务部、业务部室各一份)。6、各项目负责人组织、负责工作底稿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底稿存档时,先经质量控制部检查,合格者方可入档;档案管理执行本所档案管理制度。(三)复核要点1、第一级复核要点: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

10、是否准确;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咨询成果是否与图纸相符;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 是否正确;咨询成果工作底稿内容是否完整。2、第二级复核要点:校核咨询使用的各种资料和咨询依据是否正确合理,引用的技术经济参数及计价方式是否正确;校核咨询业务中的数据引用、计算公式、计算数量、软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咨询原则和有关规定,计算数字是否正确无误,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与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使用要求,各分项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完整,有无漏项;校核咨询成果工作底稿中重要的钩稽关系。3、第三级复核的要

11、点:审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 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重点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 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检查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审核咨询成果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重大争议的解决方法由总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造价师、质量控制部人员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执业

12、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业务争议问题,进行充分商讨和论证,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表决形式决定,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二条公司及执业人员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报告,要做到以下要求:(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委托人提供的数据和事实为依据,出具工程造价咨 询报告;(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应根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编写,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编写。(三)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规格规范、逻辑性强、结论明晰、附件齐全。(四)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报告,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 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交委托人签收。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关系的终止,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规定执行。

13、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档案管理,按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公司执业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具体职责由公司制定。第十六条公司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罚则,由公司制定。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由公司制定办法,并认真落实。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 重大咨询问题会审制度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障国家与公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确保重大咨询问题处理程序的公平、公正、诚信,有效预防违法和不适当的行为,我公司经研究,在执业活动中决定实行重大事项内部会审制度。第一条会审方式。会审由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会审意见,由建设单

14、位负责人同意并召集、主持或委托有关人员召集、主持,咨询企业项目组负责人、相关人员及各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第二条会审依据(一)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相关法律、法规。(二)项目专业专职人员对重大咨询问题情况的报告、依据材料和有关处理意见。第三条会审内容(一)听取本项目专职专业人员对问题的处理建议的汇报;(二)审查与问题相关的各种咨询资料及引用的各种技术参数及计价方式;(三)审查咨询问题处理程序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四)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和适当性。第四条会审程序分三个步骤:第一步,由咨询企业项目负责人向会审会介绍提交会审的有关业

15、务事项的基本情况,让会审人员对研究的事项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法律规定,展示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步:针对施工单位反应的情况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属于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答与处理;属于计价方面的由咨询单位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处理解答,通过共同讨论,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统一方法和有效途径,以达到共识。;第三步:对会审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由会议主持人进行集中处理。对意见一致,且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虽然一致,但事实不清,理由不充足,以及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对意见不一致或者因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做出决定的,可待下一次会审会再审,也可另行召开会审会再审。对会审形成的一致 意见,在主要负责人予以最终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整理会审纪要,由咨询单位、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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