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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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管理制度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2 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佛山高明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高明顺银村镇银行” 英文全称:Foshan Gaoming Shunyin Count

2、y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Gaoming Shunyin County Bank 本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跃华路 549 号 邮政编码:528500 第三条第三条 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境内金融机构、非金 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银 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 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 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

3、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第四条 本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 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整(¥200,000,000.00) 。 第六条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第七条 本行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的董事长。 第八条第八条 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有权的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4、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第九条 本行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本行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 的权利主张。 本行章程中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的副行长以及董事会确定 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条第十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安全性、 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服务“三农”和社区中小企业及区域经 济为经营方向,充分发挥高明地区产业特色,致力为当地企业和农户提 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和便捷优质服务,坚持审慎经营,实行自主经营、自 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实现发展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全 4 面协

5、调和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 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 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 行可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 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 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 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 金、分级管理的财务

6、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并经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提供保管箱服务; (六)从事同业拆借; (七)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八)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行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形式。股票(即股权证)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本行根据需要,

7、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依据有关法律 和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本行发起人及股东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按规定一次性缴足,不 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发起人和股东的入股 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第十

8、六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形式。 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记名股票。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一)本行名称; 6 (二)本行成立日期; (三)股东的姓名; (四)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五)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六)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本行盖章。股票经加盖本行印章 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本行法定代表人在股票上的签字(章) 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在本行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应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的另行规定。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9、)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投票权确认数; (三)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股权质押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 外。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 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 向有管辖权的机构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1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本 行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行设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 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 企业法人 代码 企业法定 代表人 认购股份数 额(万股) 占总股份 比例 1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331519-3吴海恒10,800 54.0% 2佛山市高明丰业房地产有限公司74919494-3吴志坚1,700 8.5% 3佛山市顺德区城

11、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73499709-X岑允谦1,300 6.5% 4佛山市高明中礼家具有限公司73757685-6梁礼沛1,100 5.5% 5佛山市顺德区新乐从家具城有限公司71227076-2黎裕章1,000 5.0% 6广东宏宇集团有限公司23193088-9欧琼芝800 4.0% 7佛山市高明区家乐仕装饰材料有限公司78118699-4区志腾800 4.0% 8佛山市顺德区腾基贸易有限公司77185309-5陈志锋800 4.0% 9佛山市顺德区佳骏贸易有限公司71227039-1郭志刚800 4.0% 10佛山市顺德区俊宸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3757657-3梁池发500 2.5%

12、 11佛山市高明区高达房地产有限公司19388515-8何建朝400 2.0%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 单个法人 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 以及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 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权 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 200,000,000 股。 8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

13、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可以按照本行章程的有关 规定增加资本。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行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将导致本行注册资本的增加,可转债转股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14、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偿债担保。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 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 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 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行发行在外的股票: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股

15、东因对本行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五)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行的股份,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据上述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行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

16、股份, 可以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10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行购回本行股票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 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注销股份应向本行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 记。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变更持有股份总额 5%以上的股东, 应当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本行股份总额 5%以 上的,应当事先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取得其批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相关 主管机关另有要求的以外,本行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行成立之 日起 3 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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