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编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上传人:玩*** 文档编号:145945663 上传时间:2020-09-24 格式:PDF 页数:19 大小:393.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367编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367编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367编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367编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367编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367编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67编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施行日期:2005 年 10 月 1 日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日建设用 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5 157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

2、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函(建办标函2003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为全国统 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 00 五年九月九日 编制说明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 源部 关于同意开展城市生活垃圾

3、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的 函建办标函2003 372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国市政 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相关的垃圾 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情况及有关资料,特别是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的新 建项目的建设用地 ; 总结了多年来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 效的科学合理利用节约土地的经验 ; 遵循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从我国国情出发, 根据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 汲取了近年来国内外工艺技术发展的成果,

4、 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 测算,并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 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在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分别寄交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9 号;邮 政编码:100835 )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邮政编 码:100812 )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 年

5、 8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四节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第五节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 第四章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章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 设施建

6、设用地的科学管理, 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节约用 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 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 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改、扩 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 设和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 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 统筹

7、兼顾, 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 虑城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

8、处理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 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规划预留在场外。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减少占地面积。 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节约使用土地。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减少工 程项目的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 案比较。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保 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管理和安全、卫生的要求。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应尽 量组合

9、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厂区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施,应根据工艺技术与处理流程, 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势的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第二节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 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厂(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 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十四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控制建设 总用地面积;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分期办

10、理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期建设之间的协调; 附属设施用地宜按照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 若项目各期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时, 亦可考虑分期建 设,分期办理用地。 第十五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 多方案比较。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 理的需要。 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宜与水处理构筑物分别集中布置, 避免 相互之间的环境影响。 第六条 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站)区内的布置,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卫生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 危险性构(建)筑物的设置位置

11、及与其他 设施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处理和综合处理工 程项目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绿化面积应满足绿地率的要求,提高绿化覆盖率,并 应鼓励和推广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 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绿地率= 100%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 务设施组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不同的工程项目,主体工

12、程设施不同,但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 与生活服务设施内容基本相同。 辅助工程设施包括 : 道路交通、维修车间、供配电、给排水、消防、暖通、通信、监测化验、 加油站、计量、车辆冲洗设施及绿化等。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值班宿舍、食堂、浴室等。 第二十条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按照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确定。 第二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工艺时为城市生活垃圾综 合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小于各单项处理工艺所需用地 面积之总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

13、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不应超 过该工程项目主导工艺所需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 25。 第二节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额定日 处理能力确定。 建设规模按总库容量(单位:万 m3 )分为下列四类: 类:1200; 类:5001200; 类:200500; 类: 200。 注:以上规模分类, 、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d)分为下列四级: 类:1200; 类:5001200 ; 类:200500; 类: 200。 注:以上规模分类, 、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第二十五条 城

14、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 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场区道路,场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与地 下水导排,渗滤液收集、处理与排放,填埋气体导出、收集处理或利用,绿化隔离带,防飞散设 施,封场工程,监测井,填埋作业设备,挖运土及环境保护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应满足其使用寿命 10 年以 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区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应填埋 810m3 垃圾。工程项目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 设施区绿地率宜为 25 35 % ;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标可取下限。

15、 第二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根据本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合理计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 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8 % 10 % (小型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取上限)。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应按工程建设规模确定。 建设规模按额定日处理能力(单位:t / d )分为下列四类: 类:12001200; 类:6001200; 类:150600; 类:50150。 注:以上规模分类, 、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类含上、下限值。 第

16、三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上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 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组成。 主体工程设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灰渣处 理系统、除尘脱臭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控制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绿地率应为 2030% ; 当工程项目地处绿化隔离带区域时,绿地率指 标可取下限。 第三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 过各类规模总用地面积的 5%8。规模小的取上限,规模大的取下限,中间值采用插人法确定。 第四节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 条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工程建设规模确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