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策略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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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策略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 纠纷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竞争策略 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 纠纷案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书 (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 1 号 发布时间:2013-04-25 作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赛格科技园 2 栋东 40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 邹良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徐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高新南一道飞亚达大厦 5-10 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 王琼飞,

2、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 : 朱小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D 座 112 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酒仙桥路 14 号兆维大厦 4 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曹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姚彤,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

3、公司) 、深 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诉被 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 、奇智软件(北 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 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审理本案。 被告奇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 出异议,本院以(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 1 号民事裁定驳回被 告奇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奇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三终字第 3 号民事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本院的裁定。本院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组织双方当 事人进行质证

4、,并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 告腾讯公司委托代理人邹良城、徐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 代理人王琼飞、 朱小荔, 被告奇虎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烨、 李中圣, 被告奇智公司委托代理人朱翼鹏、姚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两原告起诉称:原告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 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和腾讯QQ即时通讯系统是原告的核心产品 和服务。2010 年 10 月 29 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 首页显著位置,在新浪() 、搜狐()和网易()等网站首页显 著位置,在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纸第一版显 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3、连 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25,000,000 元;4、承担原告维权 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答辩如下:一、扣扣保镖没有破坏 QQ 软件系统的完 整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专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 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已经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明确规定,原告以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二条提起本案诉讼,应予驳回。根据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 第十六条关于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改进软件 功能、性能而对后者进行必要修改的规定,软件用户有权对 QQ 软件进行修改, 而扣扣保镖协助用户实现该权利显然不构成著作 权意义上的“破坏软件完整性”。

6、二、原告关于扣扣保镖破坏腾 讯商业模式的指控不能成立。 商业模式并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客体, 扣扣保镖采用符合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 促使腾讯对其掠夺性的 商业模式做出改变,有利于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符合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规定。1、商业模式本身并不构成任何法律所保护的 对象。 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不断用高效率的商业模式替代低效率 的商业模式的过程。商业模式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也不是法律所 需保护的利益,只是市场主体获取利益的方式。他人可以通过合 法、正当的途径破坏既有的商业模式,攫取交易机会,但并不构 成不正当竞争。2、腾讯的商业模式为掠夺性的商业模式,明显 涉嫌侵害了用户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对用户而言,

7、为了保持与 大量好友的联系, 用户不得不忍受过量广告或者其他服务的骚扰 ; 腾讯的模仿、 搭售, 将其在即时通讯的支配地位传导至新兴领域, 严重危害了互联网领域的其他企业。3、扣扣保镖促使腾讯调整 商业模式的手段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扣 扣保镖无意也不可能破坏腾讯的商业模式, 至多促使腾讯对其现 行商业模式做出调整。扣扣保镖赋予用户完全的选择权,由其决 定是否屏蔽相应模块。对于“一键修复”功能,扣扣保镖也秉承 技术中立性,仅从用户的使用频率以及占用资源的角度,建议用 户禁止部分模块。而对于用户使用频度高、喜闻乐见的功能,即 便其构成腾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扣扣保镖也从未屏

8、蔽或者建 议用户开启。因此,大量增值服务的用户仍然会开启并使用腾讯 的相关模块,腾讯的业务仍然可以正常展开。扣扣保镖仅系在用 户同意、知情的情况下协助用户实现其原本应有的权利,不违反 公认的商业道德。 屏蔽广告、 调整相应功能模块系业界通常做法, 从未有人将对广告的屏蔽认定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扣扣保 镖对用户带来的效益以及对竞争秩序的促进远大于其对腾讯造 成的损失。三、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商业声誉的诋毁。扣扣保镖的 打分只是对于 QQ 软件运行状况的反映与评价, 不涉及对 QQ 软件 整体的评价。扣扣保镖的打分功能只是基于技术中立的原则,对 运行状况客观评分,并未有贬低 QQ 软件的意图。关

9、于“扫描文 件” 的问题, 扣扣保镖并未断言原告扫描了用户隐私, 未使用 “窥 探”、“谋取利益”、“恶意”等词汇,更没有制造氛围,使用 户进入不安全的心理状态,扣扣保镖系对客观状况进行描述,不 存在对腾讯的任何贬损。四、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搭便车”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1、关于“替代安全中心”问题。所有的“升级” 、 “替换” 都是在用户的同意下, 在用户的客户端进行, 即 “搭车” 经过“车主”同意;所有“替换”的用户都必然已经是扣扣保镖 的用户,而替换后的安全中心也仅有扣扣保镖本身,并未有广告 或者其他应用的入口,因此替换并未有攀附、利用他人商誉的不 正当竞争动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

10、的“搭便车” ; 扣扣保镖“替换”的仅是“安全沟通”的信息页面,原告的安全 软件并未被替换。2、关于“提示安装 360 安全中心”问题。360 为扣扣保镖著作权人,其在所开发的软件运行过程中推荐“安全 卫士软件” 是软件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在扣扣保镖操作过程中, QQ 软件仅为操作对象,并未运行。扣扣保镖推荐软件的行为就 是其安全功能的一部分,不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 原告的高额赔偿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在扣扣保镖发行 三天之后就将扣扣保镖召回,并停止了对该软件的支持与更新, 任何主要的软件下载渠道也无法下载涉案软件, 原告也很快将QQ 软件系统强制升级,使得扣扣保镖难以正

11、常运行,因此扣扣保镖 的实际影响有限。由于原告 “二选一”的反制行为遭至广泛谴 责,其商誉一定程度下降,其直接原因显然应归于原告自己。原 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1.2 亿元, 其所依据的网易科技关于 360 与腾讯“3Q 大战”的专题分析报告、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报告、 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 告,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相反,被告提供的腾讯公司年 报证明, 腾讯控股公司在 2010 年认为没有任何商誉减值的必要。 扣扣保镖没有给原告造成实质性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缺 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

12、、证据 1-3,分别系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 0251720 号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 终字第 591 号民事判决书、授权书,证明两原告是被侵 权软件 QQ 软件和 QQ 即时通讯系统的权利人。 二、证据 6-9,分别系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 请书、被告奇智公司章程修正案、网址中下载、安装“腾讯 QQ2010” 软件, 并查看 软件许可协议和青少年上网安全指引。 其中,QQ 软件许可协议第 2.1 条规定:“用户不得为 商业运营目的安装、使用、运行本软件 ,不可以对该软件或 者该软件运行过程中释放到任何计算机终端内存中的数据及该 软件运行过程中客户

13、端与服务器端的交互数据进行复制、更改、 修改、挂接运行或创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 件、外挂或非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本软件和相关 系统”;许可协议第 3.4 条规定:“用户无权实施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行为:3.4.1 用户通过非腾讯公司开发、授权或认可的 第三方兼容软件、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软件及服务,用户针对腾 讯公司的软件使用非腾讯公司开发、 授权或认证的插件和外挂”。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 (2012)深盐证字第 1431 号公证书记载:公证员梅利斌与 公证员助理梁森彪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 9 时 39 分至 9

14、时 45 分, 监督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辉在网页方框中输入 “扣扣 保镖” ,链接进入,点击网页中间“周汉华 : 对 360 隐私保护区、 扣扣保镖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2011-1-30)”。其中,中国社 科院法学研究所的“360 隐私保护器、扣扣保镖法律问题研究课 题组”认为扣扣保镖属于侵权外挂程序。“由于扣扣保镖特别针 对 QQ 开发,只对 QQ 发生作用,并通过将自己的主要功能模块加 载到 QQ 运行进程,拦截 QQ 进程的系统,修改 QQ 软件客户端, 改变 QQ 软件部分功能,因此,可以说扣扣保镖完全符合国际上 对于外挂程序嵌入特征的一般界定。 根据上述对我国法律规定的 分析

15、,只要有坚实的技术分析为基础,能够证明其故意避开或者 破坏 QQ 软件的技术措施, 或者故意删除或者改变 QQ 软件的权利 管理电子信息, 从法律上论证扣扣保镖构成民事侵权或者行政违 法都并不太难”;“扣扣保镖即可用于破解 QQ 客户端会员 身份的限制,间接为非会员用户提供了去广告版的 QQ 客户端。 虽然,最终的去广告行为是由用户触发的,但扣扣保镖实际上是 扮演了破解工具的角色,侵犯了 QQ 客户端所有人的著作权”; “虽然 360 公司推出的扣扣保镖一直声称赋予用户选择权, 但其 也难免去除或改变 QQ 客户端权利管理信息的嫌疑。最明显的表 现是,扣扣保镖植入 QQ 客户端面板的安全键,直

16、接去除了 QQ 安 全模块插件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信息,改为自己的扣扣保镖”。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于 2012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 (2012)深盐证字第 1432 号公证书记载:公证员梅利斌与 公证员助理梁森彪于2012年3月12日10时16分至10时27分, 监督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辉在地址栏上输入, 链接进 入,在网页中间的方框中输入“360 起诉金山不正当竞争遭法院 驳回”,点击“360 官司八连败 起诉金山不正当竞争遭法院驳 回 咨询频道 凤凰网”的链接项,链接进入,点击“360 诉金山 不正当竞争被驳回 官司八连败-360, 八连败-驱动之家”。 其中 : 凤凰网咨讯有一篇来源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制时报 的 “360 起诉金山不正当竞争遭法院驳回”的报道称:“360 诉金山不正 当竞争案 11 月 22 日有了结果,360 的全部诉讼请求均遭到了法 院驳回。其实,两家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得到了法院 的定论 : 360 败诉。当天法院驳回了 360 全部诉讼请求,使得 360 不正当竞争的败诉史继续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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