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人口犯罪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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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人口犯罪分析特点:此类犯罪活动发展速度快、蔓延区域广,整体上仍处于高发、多发阶段。中国拐卖人口犯罪呈现出被拐对象低龄化、多元化,犯罪组织职业化、集团化,犯罪手段暴力化、多样化,受害者去向复杂化、国际化,犯罪危害巨大化等特点。近些年来,我国急剧上升的拐卖人口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出现跨国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少女的犯罪;犯罪区域越来越大;犯罪行为涉及的社区类型越来越完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日趋多样化;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急剧增加;犯罪手段更加恶劣;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日趋多样化;犯罪行为调查处理的难度越来越高;由拐卖人口犯罪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等。在更大的拐卖人口犯罪背景中,当前国际贩卖人口犯

2、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案件数量庞大;受害妇女儿童大多被贩入服务行业,遭受商业性剥削;被贩卖妇女儿童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跨国贩卖手法多样化(诸如非法劳务输出、非法出入境、非法收养、跨国婚姻、组织旅游、传教和国际互联网络等);贩卖人口活动有组织化等。 拐卖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本地人员为主体,外勾结共同作案。2008年该院办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中,本地人员13人,占涉案人员的57%;在2009年该院办理的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本地人员17人,占涉案人员的77%;2010年办理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本地人员19人,占涉案人员的79%;2011年办理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8人为本地

3、人员,占涉案人员的89%。如该院2008年办理的阿布友外等五人拐卖儿童案中,外地犯罪嫌疑人阿布友外、阿布友咱与本地犯罪嫌疑人锋、孟凡、红结伙,先后辗转省、省、省,最终将一名男婴在市兰山区出卖。(二)共同犯罪为主,单独作案为辅。2008年该院办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中,共同犯罪的19人,占所有涉案人员的83%; 2009年该院办理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共同犯罪的19人,占涉案人员的86%;2010年该院办理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中,共同犯罪的22人,占涉案人员的92%;2011年该院办理该类案件的涉案人员,皆为共同犯罪。如该院2010年办理的窦斌等人贩卖儿童案,犯罪嫌疑人窦斌、建、辛娜、苗春、

4、吴梅、艳交叉结伙,于2009年8月至2010年3月间,在兰山区贩卖从等地购买来的男婴共计九名,涉案价值28万余元。该案中涉案人员已达6人之多。(三)拐卖儿童犯罪手段趋于恶劣,盗、抢孩婴现象时有发生。与传统的以哄骗、诱导等手段获得被拐儿童不同,近年来出现了诸多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继而转手贩卖的案例。如该院2008年办理的韦栋等拐卖儿童案中,犯罪嫌疑人韦栋、亮、娟预谋后,窜至被害人芳的租住房屋,把为芳看护小孩的保姆用胶带捆绑,将芳两个月的儿子抢走,后出卖分肥。(四)被拐卖儿童来源以外省市为主,经层层转卖,价码提升惊人。该院办理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儿童大多来自、等经济相对落后省份。被贩至后,

5、往往经过至少两次的倒卖,在此过程中,层层加价,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该院2010年办理的马英、王建武、王国良、云雨、吴美、王从、蔡玲等七人贩卖儿童案中,被拐男婴经过五次转卖,价格增长了122%后,才到达最终的买受人手中。(五)被拐卖儿童流向以乡镇、农村为主,市区为辅。该院办理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被拐儿童最终被农民收养的占80%以上。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广大农村依然根深蒂固,无儿或少儿的农村家庭对男婴的热切渴求促成了拐卖儿童犯罪的多发,也为犯罪分子贩卖、转手被拐儿童提供了潜在庞大市场。原因:失衡的男女出生性别比,地区发展水平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黑砖窑”式的不法劳动场所的存在,业在一些地方打击不

6、力等都会助长拐卖犯罪。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生活贫富差距加大拐卖儿童犯罪多发原因分析(一)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易于实施,一本万利。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骗、偷、抢等手段获取被拐卖儿童,该类犯罪只需事先的目标确定、简易的分工配合和后续的联系买家即可完成,与诈骗、贩毒、经济类犯罪相比,难度较小,风险较低,且不需要任何成本,一次风险带来巨大利益。(二)高额利润刺激和较低道德谴责,驱使犯罪高发。兰山区现在案的拐卖儿童犯多为“二道贩子”或“三道贩子”,仅负责最后的联系买家或收受钱款。据个别犯罪嫌疑人供述,其是应收养方请求予以贩卖,甚至产生了“为收养方或被拐卖孩子做件好事”的想法。在高利润和低道德谴责的博弈过程中

7、,利益显然占据了上风。在此驱使下,一次又一次地将犯罪的魔手伸向了无辜的孩婴。(三)发展不平衡的经济现状促成庞大的买方市场。经调研发现,被拐卖儿童多来自于、等经济相对贫瘠的山区,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家庭,亦包括农村家庭,有较为宽裕的条件收买和抚养被拐卖儿童,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成为主要的购入市场。(四)重男轻女思想刺激了无子家庭收买男孩的意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只是个司法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在当今社会中,重男轻女的传统情节依然根深蒂固,许多无子家庭为了传承香火、继承祖业,往往不惜一掷千金、倾家荡产。在兰山区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中,被拐卖儿童大多是男孩,且相较女孩而言,男孩的成交价格也更高。在2008年

8、至今办理的案件中,女孩的最低成交价格为9800元,最高成交价格为30000元,而男孩的最低成交价格为13000元,最高成交价格达到60000元。(五)养儿防老的意识强化了买方收买意志。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现今多数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在抵御意外风险的承受能力上较为脆弱。在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生育的情况下,收养孩子以抵御意外风险、颐养晚年成了多数人的选择。如该院办理的王良拐卖儿童案中,正是由于收买人雪莲因患心脏病未能保住孩子,出于防老考虑,从犯罪嫌疑人王良手中购得一男婴抚养至今。措施:(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压缩拐卖儿童买方市场。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

9、,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存在巨大的买方市场,买方市场的巨大需求成为犯罪分子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必须对买方市场予以严厉查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结合解救被拐儿童的典型案例,旗帜鲜明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公民自觉遵纪守法,不做拐卖儿童犯罪的帮凶。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贩卖儿童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买主严格依法惩处,追究责任,严厉打击买方市场。(二)预防为主,打击为辅,打防结合,堵死被拐卖儿童来源渠道。目前城市外来人口较多,在这个群体中,多生、超生现象较为普遍,父母大多无力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责任。这种状况不改变,拐卖儿童的犯

10、罪势头就很难遏制。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出租房和外来人口的管理,在复杂场所开展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和警示活动,定期召集有孩或多孩的外来打工人员座谈,介绍目前拐卖儿童犯罪的情况,普及法律知识,使其懂得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提醒履行父母的法律监护职责,看管好自己的子女,增强防意识。(三)建立信息情报系统,主动出击,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多部门联动,在拐入地和拐出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及重点发案地区从事营运的驾驶员、人力车主等群体中,建立信息情报系统,及时发现犯罪,摸清被拐儿童下落,查处犯罪,打击犯罪。(四)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收养无主儿童的抚育、庇护场所,防止被遗弃儿童流向贩卖市场。由于

11、当前的福利机制不甚健全,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子女的城区或农村父母只好选择遗弃或出卖,由政府主导、社会共助建立收养无主儿童的抚育、庇护场所,如孤儿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益机构,可以有效减少流向贩卖市场的无主儿童数量,从上游拦截拐卖儿童的犯罪之源,做好被遗弃儿童的成长抚养、教育引导、家庭回归及社会成才工作。一、围绕我国1997年刑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法规,使之更便于司法、执法者把握、应用和操作,更易于为社会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并能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形成和保持更大、更持久的震慑作用。预防与治理拐卖人口犯罪,首先得有良法,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就没有科学的认定和准确的处罚,也不可能有良好

12、的预防与治理。此处所说的良法,是由规则、制约、惩治和系统四个要素构成的完整而又便于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的意思是说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法规首先应当能够以权利义务形式来确立相关对象及其基本关系,建立拐卖人口犯罪防控的基本秩序。“制约”的意思是说法律法规中应当包含多方位的制约机制,能够把拐卖人口犯罪的出现率控制在最低限度。“惩治”的意思是说当拐卖人口犯罪行为出现后,不必费太多周折和精力,通过程序化手段就能够予以处罚和补救。“系统”的意思是说防控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法规应当构成完整的制度链,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而不应是零散的、孤立的、互相冲突或抵触的。就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规

13、定分析,有关的法条无论在司法实务,还是在刑法理论两个方面,都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澄清的疑难争议问题,如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的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借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机会索取财物行为的界限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问题,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和正确适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条款问题等。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仅仅有法律法规,而没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的司法、执法体系,再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权威性。与此相联系,有了法律法规和严密的司法、执法体系,却没有社会公众对它们的理解、认同和支持,预

14、防与治理拐卖人口犯罪的良好愿望最终不可能圆满实现。从现阶段我国拐卖人口犯罪的实际情况分析,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打击此类犯罪的实际效果和根本途径将取决于公安机关能否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司法机关的通力协作下,引导社区公众经过长期的公共选择,真正理解、认同和接受相关的治安政策、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司法行为,自觉地把它们化为自己的观念、价值准则和态度,外化为对拐卖人口犯罪的防疫力、抵制力及其外显的社区治安行为。二、不断拓展社区治安文化“绿州”,发育和繁荣社会安全市场,卓有成效地使拐卖人口犯罪的土壤逐渐“沙漠化”。一些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所具有的不良文化环境,构成了买卖人口犯罪之毒树的肥沃“土壤”:其

15、一,传统的买卖婚姻陋习在这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地存在着。这些地方的一些人们认为,“娶”来的妻子与“买”来的老婆没有什么两样,她们都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和家庭的劳动力。这就为拐卖人口犯罪提供了适宜的文化心理。其二,这些地方的妇女缺乏教育,与外界接触少,见识短浅,文化依附性很强,容易对人产生盲目的信任。这就为拐卖人口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农村人口心理需求结构的改变,脱离土地、外出“捞世界”的成功者的榜样作用所产生的巨大引导力和驱动力,以及城市失业队伍的急剧扩大和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等,为拐卖人口犯罪提供了充足的资源条件。其四,法制观念淡薄。据统计,在已经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中

16、,有许多卖主和买主是法盲,他们极其错误地将拐卖人口与买卖婚姻等同起来,弄不清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一些人认为现在搞市场经济了,有钱可以买到一切,当然也可以买媳妇、买子女。只要价格合适,双方都可以接受即可成交,并不存在什么犯罪问题。这就为拐卖人口犯罪的滋生与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由此所决定,公安机关在规划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时,必须全面考虑和统筹规划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要根据辖区公众的特点,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向社区公众传播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及自身的相关信息,以便在社区公众对公安机关及其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活动有比较全面和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宣传、动员、组织、指导社区公众参与社区治安管理;其二,要在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组织及其他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实际参与下,有计划、有针对性、持续而具体地对社会弱势群体妇女和儿童开展以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和自我保护方法掌握及运用为基本容的教育培训,最大限度地减小因妇女儿童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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