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库房八防标准要求和控制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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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库房八防标准要求和控制措施档案库房八防要求,标准档案库八防标准根据国家档案业务规的规定,档案库房的“八防”要: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档案库房应远离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空气污染等不安全的场所,不适宜设置在地下楼层或顶层。档案库楼面负荷应为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 kN/m2,或按实际需要确定。档案库房应有防盗措施,一般库房要加设防盗门窗,有条件的单位应配置电子监控系统。档案库房窗子要配挂防光窗帘,防止直射库;同时库房照明装置应以使用白炽灯为宜,避免日光灯中紫外线对档案纸的破坏。库房应配备去湿机及放置吸潮剂。库房可通过机械通风、自然通风等方法减缓库温

2、度过高现象。通常应配备空调设备,以达到库房理想的温度。(6)档案库房周围要灭绝火源迹象,库严禁吸烟,要建立严密的防火制度并配备适合档案保管的消防灭火系统或器材。(7)档案柜架应放置防虫、霉药品,以防霉菌、害虫损坏档案。为防止档案发生鼠害,库房应定期检查并投放灭鼠药。(8)为防止灰尘对档案的损害,库房最好加双层窗,同时利用吸尘器及时吸除档案柜架上的灰尘。档案库标准一、 各档案库的建筑及技术参数:1、各馆室的最小面积应能容纳目前各资料存放,还必须考虑一定的发展空间。2、地面承重最大容量为1240公斤/平米,不得小于800公斤/平米,采用密集架时应不大于1200公斤/平米。3、密集架每组分为六层搁板

3、,每层搁板承重为80公斤,柜体自重为80公斤。4、每组柜体存放档案盒的多少根据档案盒子尺寸来计算。5、一般档案室门高2m,宽1m,特殊档案室可加高,加宽门。要求门窗必须加防尘橡胶条密封,窗户建议采用防盗窗,门采用防火、防盗门。6、给水管、排水管、雨水管不宜穿越档案室(库),消防栓不应设在档案室(库),应设在明显而又易于取用的走廊或楼梯间附近。7、空调安装位置应避免空调出风直接吹向文件资料。8、馆室应避免真菌、霉菌等微生物的繁殖,防止啮齿类动物(如老鼠等)的存在。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二、档案室的采光、通风要求1、采

4、光度(自然光和人造光)两种,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采用自然光照射,但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应和人造光来照明。2、档案室、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户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3、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选用防爆灯,防止用电时间过长发生失火。灯光,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4、档案室通风也应采用自然风,如果采用不方便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使用空调进行通风。三、档案室温湿度要求1、不论气候条件如何,有条件的情况下均应设置长年的温控装置,温度相对湿度要求如下表。温湿度围 1424 不小于14 不大于24,有温度调节设备的,温度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

5、温度2,相对湿度45%RH 不大于60%RH,有湿度调节设备的相对湿度的日变化幅度不得超过5%。注意:温、湿度的测量点,是指在地面以上1.5m和距书架柜前0.4m处测量的数值。2、对于干燥的地区可采用加湿机,定期用湿拖把拖地来保证环境湿度。3、湿度过大的地区,如南方地区可采用抽湿机。4、档案库不宜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气,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四、档案室洁净度要求1、地面、墙面、顶棚面采用不起尘的材料。2、开向室外的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外窗应具有较好的防尘功能。3、定期打扫室卫生,清洗防尘网。五、档案室防雷接地要求1、机房建筑以钢筋混凝土结

6、构为宜:计算机机房的保护接地应与建筑的防雷接地共用一组接地体。2、接地引入线的长度不应该超过30m,其材料宜采用截面积40mm40mm或者50mm50mm的镀锌扁钢。接地线不得使用铝材,不同金属互连时,应防止电化腐蚀。六、档案室电源要求1、如果电压稳定性不能满足要求,应采用调压或稳压设备满足电压波动围要求。2、计算机机房或数据机房要求交流电不间断或无瞬变的通信负荷,应采用UPS供电系统或逆变器供电系统。3、蓄电池一般设计两组并联,UPS蓄电池一般只设计一组UPS设计需要设计冗余备份,可以采用串联或并联方式。采用逆变器/UPS时,主要敦变器按最大功率确定,有条件最好配备一台备用。4、档案馆室照明

7、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规要求。七、档案库房要求1、档案库房(含胶片库、磁带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2、各库房及库外应科学地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潮湿地区应配备去湿机,专门库房应安装空调设备。3、库房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一般每天两次,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随时予以控制调节,注意积累库房温湿度变化的资料,每年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便掌握库外温湿度变化规律,制定综合管理计划。4、空调、去湿或增湿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温湿度记录仪表应按设备要求定期

8、校验。5、档案柜密集回应与墙壁保持一定距离(一般柜背与墙不小于10cm,柜侧间距不小于60cm),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摆设,便于通风降温。档 案 馆 建 设 标 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国家档案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我国的档案馆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档案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档案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档案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省(自

9、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综合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城市建设档案馆等专门档案馆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依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档案馆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第五条档案馆建设应满足档案馆作为安全保管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的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信息服务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和政府信息查阅的法定场所的设置要求,同时要满足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第六条 政府投资

10、的档案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第七条档案馆建设应统筹规划,立足长远。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第八条档案馆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标准、规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第九条档案馆建设规模按行政区划分级,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为基本依据分类,参照辖区人口数量并综合辖区经济、地理等因素合理确定。馆藏档案数量是指现存和今后30年应进馆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第十条档案馆建设按照省、市、县三级作如下分类:级别类次馆藏档案数量一类90万卷以上省级二类7090万卷三类70万卷以下一类40万卷以上市级二类30

11、40万卷三类30万卷以下一类20万卷以上县级二类1020万卷三类10万卷以下第十一条档案馆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档案馆专用设施组成。第十二条档案馆房屋建筑由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等主要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组成。第十三条档案库房由纸质档案库、音像档案库、光盘库、缩微拷贝片库、母片库、珍藏库、实物档案库、图书资料库、其他特殊载体档案库和过渡间组成。省级档案馆需设置异地备份库时,应根据备份档案数量参照本标准执行,其建筑面积不计人本标准。第十四条对外服务用房由服务大厅(含门厅、寄存处、饮水处等)、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开放档案阅览室、未开放档案阅览室、

12、缩微档案阅览室、音像档案阅览室、现行文件阅览室、现行文件保管室、展览厅、报告厅、对外利用复印室和利用者休息室、餐厅、公共卫生间组成。第十五条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由中心控制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翻拍洗印用房、缩微技术用房、信息化技术用房组成。接收档案用房由接收室、除尘室、消毒室组成。整理编目用房由整理室、编目室、修史编志室、展览加工制作室、出版发行室组成。保护技术用房由去酸室、理化试验室、档案有害生物防治室、档案保护静电复印室、裱糊修复室、装订室、仿真复制室、音像档案处理室组成。翻拍洗印用房由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翻版胶印室组成。缩微技术用房由资料编排室、

13、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和备品库组成。信息化技术用房由服务器机房、计算机房、电子档案接收室、电子文件采集室、数字化用房组成。数字化用房由档案前期处理室、纸质档案扫描室、其他载体档案数字化室、数字化质量检测室、档案中转室组成。第十六条档案馆办公室用房和与档案馆并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用房的组成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七条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包括警卫室、车库、卫生间、浴室、医务室和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消防用房、安防用房等各类设备用房及相应的建筑设备。第十八条档

14、案馆场地主要由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和绿化用地等组成。第十九条档案馆专用设施主要包括档案专用运输设备、档案装具、档案保护技术设备、缩微设备、专用信息化设备。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条档案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不同级别和类型予以确定。第二十一条省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表一省级档案馆建筑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面积指标项目一类二类三类档案库房550068004300550030004300对外服务用房550065004600550037004600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650074005500650046005500办公室用房15001700120015009001200附属用房190022001600190012001600总计209002460017200209001340017200注: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附录一,使用系数为0.7。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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