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97条释义(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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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 (第第 197197 条条)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 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辈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 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 立法背景 抵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 孳息,天然蕈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树木结的 果实、牲畜产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

2、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 的租金、贷款人依法所得的利息。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 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 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如果抵押财产的孳息 仍为抵押人收取则会使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不利于保护抵 押权人的利益。此时剥夺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有利于抵押权人顺利 实现抵押权,也能够充分发挥抵押财产担保债权受偿的功能。因此,针对这种情 况,本条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作出了特别规定。

3、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 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例如,甲将 已出租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乙,债务履行期间,甲仍有权收取该房屋的租 金,但债务履行期满,甲没有履行债务,乙为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 扣押的, 此时, 收取房租的权利就不再由抵押人甲行使, 而应由抵押权人乙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 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二)抵押财产被扣押后, 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因为法定孳息如租金的取得,取 2 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义务人负有向抵押人给付孳息的义务,如果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 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由于收取孳息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如收取果实的劳务费,这些费用应当首 先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 的债权。 相关规定 担保法第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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