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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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 米仁忠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事实。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

2、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

3、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

4、罚。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1)保障当事人的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6、处罚准确及时的原则。一是认定事实清楚。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二是案件定性准确。案件定性不准,处罚无效。三是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无效。四是处罚幅度得当。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

5、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围,对初次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五是在法定期限办结。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7、处罚救济的原则,让当事人述、申辩,申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1、申戒罚。警告,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行为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机

6、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2、财产罚。(1)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行为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2)没收: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将行政行为者的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3)责令赔偿损失: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行为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处罚形式。3、行为罚。(1)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

7、责令行政行为者停止进行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2)暂扣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扣押留置,以暂停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3)吊销许可证: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收回并取消,以剥夺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形式。(4)责令补种树木: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责令者补种其行为所毁坏的林木株数的若干倍数林木的一种处罚。(5)限期更新造林: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者,责令其在规定期限更旧换新,营造一定面积新林木的一种处罚。(6)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行为者

8、在一定的期限对其损害的客体物予以复原的一种处罚形式。(四)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一个林业行政行为只能由一个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给予一次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其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裁量处罚的情节。(1)不予处罚的情节:不满14周岁的人有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行为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又聋又哑的人或者是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林业行政法律规的,不予处罚。(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行为的;配合林业行

9、政机关查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从重处罚的情节: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妨碍、逃避或抗拒林业执法人员检查的;胁迫、诱骗或他人实施行为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职权和幅度围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相适应;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3、林业行政处罚适用的规则(1)一行为的处罚规则。一行为是指同一行为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林业行政行为。(2)数行为的处罚规则。数行为是指同一主体实施的数个不同

10、种类的行政行为。连续行为:是指同一主体在一定的时间连续数次实施同一种行政行为。继续行为:也称持续行为,是指同一主体实施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在一定时间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况。竞合行为:是指主体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政行为,而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法条上又包含有其他行政行为。牵连行为:是指主体实施一个行政行为,而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手段或者结果又涉及到了其他行政行为的情况。(3)共同行为的处罚规则:是指共同林业行政行为,即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故意实施的同一林业行政行为,在处罚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4)单位行为的处罚规则: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林业行政行为。注意:村委会是集体经济组织,处罚时属于其他组

11、织一类,可处罚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二、林业行政处罚流程图发现、举报、控告、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立案办案人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批。7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委托鉴定、扣留)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机构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要求签名确认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

12、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2条的规定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发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13、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需要改变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改变处罚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送相关机关备案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归档保存案卷材料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及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有以下时间规定:(一)行为的追

14、查时效:2年。如果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继续状态持续时间不长,如一周每天不停地砍树、开垦林地。如果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究时效适用实效中断,以重新计算的方式确定最后期限。(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林安发200115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一年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即累计起来作为一个行为进行处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为在二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立案: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7日予以立案。(三)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

15、存通知单,并应在7日作出处理决定。(四)扣留木材或运输工具的处理时限:在我市本区县的3日,市跨区县的7日,出市的15日;边远省、市、区的不超过1个月。(五)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提出,超过3日视为放弃。(六)听证的举行: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在受理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举行,并于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七)处理:自立案之日,应当在1个月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报上级批准可以延长。(八)处罚决定的送达: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送达;邮寄送达以收件日期为准。(九)复议时限:当事人在知道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十)诉讼:当事人在下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15日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出。人民法院在7日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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